慶元縣民政局

慶元縣民政局是慶元縣人民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慶元縣民政局
  • 所在地區:慶元縣
  • 屬性:政府機關
  • 單位地址:橫城南路18號
主要職責,辦事項目,內設機構,領導班子,便民服務,單位地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縣雙擁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主管革命烈士陵園管理工作。
(五)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於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六)組織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掌握、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
(七)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及五保供養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八)負責全縣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十)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地名管理法規、政策,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審查報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十一)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集中登記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老齡事業發展工作。
(十七)負責新安江移民遺留問題處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
(十九)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縣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項目

(一) 社會團體年檢
(二) 福利企業創辦、變更、換證、年檢、年審、取消(審核)----取消
(三) 福利企業創辦、變更、換證、年檢、年審、取消(審核)----年檢、年審
(四) 福利企業創辦、變更、換證、年檢、年審、取消(審核)----換證
(五) 福利企業創辦、變更、換證、年檢、年審、取消(審核)----變更
(六) 福利企業創辦、變更、換證、年檢、年審、取消(審核)----創辦
(七) 建經營性公墓(備案)
(八)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核准)----註銷登記
(九)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核准)----變更登記
(十)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核准)----成立登記
(十一) 創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十二) 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審批)----註銷登記
(十三) 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審批)----變更登記
(十四) 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審批)----審批登記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股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工作;負責草擬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訂全縣民政工作年度計畫;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預算內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監督;負責全縣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控購物資和會計事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財務、統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新安江移民遺留問題處理工作。
社會救濟福利科
負責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並檢查、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統籌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及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工作及制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義診等活動的申報工作;組織社會福利彩票的銷售和福利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組織協調老齡工作;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管理及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
優撫安置科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和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國家優撫法規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退休志願兵(士官)、退伍義務兵、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於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的建房工作和於休所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使用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事務科
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培訓村(居)委會主任;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及婚姻登記、核查、違法處理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倡導文明婚俗;負責收養登記工作;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擬定殯葬發展規劃,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設在本縣的全省性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協調業務主管部門加強社團管理;承擔縣民間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鎮(鄉)、村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承擔縣革命老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革命老區建設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組織協調。負責革命老區建設補助項目的申報和落實。

領導班子

局長、黨組副書記胡顯平:主持縣民政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
黨組書記吳世火:負責黨務、紀檢監察、信訪、工青婦、精神文明建設、綜治工作。
副局長楊信佳:負責優撫安置、雙擁、殯葬管理工作;分管移風易俗辦、殯儀館、雙擁辦、烈士陵園、信訪工作。
副局長吳曉華:負責救災、救濟、醫療救助、低保、五保供養工作;分管社會救助福利科、敬老院、救助管理站,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聯繫慈善總會。
副局長姚德爐: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城鄉社區建設、老區建設、老齡工作、民間組織管理、福利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分管社會事務科、老齡辦。
副局長、縣移民辦主任沈名山:協助局長管理辦公室工作,負責移民、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分管移民辦、行政審批服務科、地名辦、婚姻登記處。

便民服務

《慶元縣地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保持地名相對穩定,逐步實現我縣地名標準化、規範化,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麗水市地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指:
(一)行政區劃地名稱:縣、鎮、鄉,並包括街道等名稱;
(二)居民地名稱:自然村、片村、街、路、巷、弄、住宅區、建築物、經濟開發區等名稱;
(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山、河、湖、溪、灘以及地形區等名稱;
(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場等名稱,企事業單位、紀念地、名勝古蹟、公園、風景點、旅遊區等名稱,交通、水利、電力設施名稱;
(五)九層以上建築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建築物名稱。
第三條 凡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地名管理機構
第四條 慶元縣地名委員會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管理 轄區內的地名工作。縣地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歸口縣民政局管 理)負責地名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同級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實施國家地名工作方針、政策、法規;
(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項,審核本縣各類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報,核發《地名使用標準書》,公布標準地名。
(三)編制本轄區內的地名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 業務部門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四)執行和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審核各類公開或內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按上級規定統一設定、定點製作各種標準地名的路標、門牌、幢(樓)牌、鄉(鎮)碑、村碑,統一制發《門牌證》,加強地名標誌規範化管理;
(六)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統一管理地名檔案。
(七)編纂地名圖書、及時傳遞地名信息,開展地名諮詢服務,組織地名學術研究。
(八)監督指導鄉、鎮和各專業部門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設、規劃、交通、工商、旅遊、郵政、通信、水利等部門,應配合地名辦公室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名管理應從我縣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 的相對穩定,必須命名、更名、註銷的地名,應按本辦法的審批許可權、程式辦理報批手續,未經報批,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決定。
第七條 城鄉規劃與地名規劃應同步進行,建設部門在編制 各類建設規劃時,要會同地名辦公室作出相應的地名規劃,並把共同擬定的各項意見與規劃方案同時上報審批,正式名稱未批准前,任何單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和使用。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地名工作,縣人民政 府有關部門和各類經濟區域、旅遊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或本範圍內的地名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縣地名管理機構的檢查指導。
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九條 地名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當地民眾的習慣和願望;
(二)符合城鄉總體規劃要求,反映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義健康,用字規範、不用生僻字。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國地名作地名,禁止用領導人名字命名地名;
(四)縣轄區內的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名稱以及同一鄉、鎮、居民區、街、路、巷、弄、自然村等各類地名,均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
(五)各專業部門使用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場名稱和企事業單位名稱,一般應與當地標準地名一致;
(六)標準地名必須具備專名和通名,不單獨使用通名詞組命名地名。派生地名一般應當與主地名統一。
第十條 地名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影響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性質或極端庸俗的及其它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地名,派生地名與主地名不統 一的地名,應予更名。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地名,應予更名;
第十一條 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與審批
(一)應當上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命名和更名的地名,嚴格按《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二)縣境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縣地名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市地名辦公室審核,報市民政局審批;
(三)市級各類經濟區、風景名勝區等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名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民政局審批。縣級各類經濟區、風景名勝區等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縣地名辦公室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四)縣級公路、跨縣(市、區)的航道、水庫、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稱,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名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民政局審批;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自然村、片村等名稱,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報意見,經縣地名辦公室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六)城鎮、建制鎮內街、路、巷、弄、住宅區等名稱,由建設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申報意見,經縣地名辦公室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七)橋樑、立交工程、汽車站、專業市場、廣場、公園、 九層以上的高層建築物和其它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築物、名勝古蹟、紀念地、風景區等名稱,由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意見,經縣地名辦 公室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 本著“有利於發展經濟,有利於統一管理”的原 則,對城鎮內新建的街、路、橋樑、專業市場、公園、廣場、九層以上高層建築和其它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築物名稱,可以實行地 名有償使用。但其名稱必須符合第九條、第十條關於地名命名和 更名的有關規定。
地名的有償使用可採用拍賣、協定有償取得擬名權、有償標名等形式,在縣人民政府監督下,由地名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也可由地名管理機構與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拍賣所得金額上交同級財政,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批准的地名,須報省、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縣地名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四章 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鎮、街、路、巷、弄、住宅區和鄉(鎮)自然村、名勝遊覽地、紀念地、軍事要地、交通要道、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及其它有必要設定地名標誌的地方,均應設定地名標誌。
(一)縣城、建制鎮的街、路、巷、住宅區等地名標誌,包括平面分布圖,以及鄉村中的碑(牌)、指路牌、示意圖等地名標誌,由縣地名管理機構負責設定管理;
(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其他有必要設定地名標誌的地方,由縣地名管理機構設定、管理;
(三)公路站、重要橋樑、車站、道路交岔口等專業地名標誌,由縣交通部門負責設定、管理;
(四)國防軍事要地需設定的地名標誌由軍事部門設定、管理;
(五)各類地名標誌的式樣、布局、名字內容由縣地名辦審定;
(六)如因建設需移動地名標誌時,必須先徵得縣地名辦的同意,工程竣工後按縣地名辦要求予以裝置;
(七)新建樓房門牌號碼,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向縣地名辦申請編碼,並實行一牌一證(門牌號),所有單位或個人,必須使用統一編排公布的門牌號碼,不得擅自編造或更改。凡上學、上戶籍、房產證、工商註冊、水電使用等必須以門牌證上的號碼為準。
第十六條 門、樓牌(證)的設定、管理:
(一)門牌是賦予建築物地理位置的數字名稱,是法定的地名,城鄉居民住戶、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慶單位等均應設定門牌;
(二)城鎮範圍內的門樓牌設定和管理由地名管理機構負責。農村範圍內的由公安部門負責,兩部門應相互配合,信息、資源共享。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名機構註冊登記,不得擅自編號、設定。
(三)實行門牌證制度,做到一戶一牌一證,城鄉居民和單位門牌由產權所有者申請,地名管理機構給予編號、安裝門牌,發給門牌證,作為合法住址的憑證。城鄉社會交往、通訊通郵、廣告宣傳、新聞報導、公安戶籍、公用事業等管理服務活動,必須使用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公安、郵電、工商、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依據門牌證登記的標準地名,辦理治安許可證、戶口登記遷移、郵電投遞、電話安裝、工商註冊登記(年檢)房地產登記、產權變更、按揭貸款等手續。
第十七條 地名標誌的製作、設定和維修經費採取“合理負擔、分級落實”的原則:
(一)鄉(鎮)、村設定和維修地名標誌的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承擔,縣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助;
(二)縣城區的街、路、巷、弄牌、平面示意圖牌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維護經費,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按一定的比例給予安排或專項撥付給地名辦公室;
(三)各類門(戶)牌、單元牌、幢牌的設定和調換費用,由房產所有者承擔;門樓牌製作安裝收費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新建和改建住宅區、建築群等的示意牌、幢牌、單元牌、門號牌的經費應與建設同步完成,並列入建設項目驗收內容;
(五)新建工程的地名標誌是該項工程的配套項目,所需費用應列入工程預算。竣工時,地名標誌要設定完成,驗收時,地名管理部門應參與驗收;公路的地名標誌經費應從公路養護費中列支;其它地名標誌由有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經縣民政主管部門以上機關批准的地名,均為標準地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更改、撤銷。
第十九條 地名專輯、地名錄、地名圖冊、地名志、政區圖等地名圖書,統一由縣地名辦編纂,其它部門出版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如交通旅遊圖、電話號碼薄、工商企業名錄、地方史志等均須經縣地名辦審定。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駐軍,在行政管理、公文處理、郵電通訊、新聞出版、戶籍管理、商標廣告、房產管理、工商登記、交通旅遊、城鄉規劃等使用地名時,均以縣地名管理機構公布和縣地名辦匯集出版的地名工具書為準,必須使用舊地名時應在標準地名後面加括弧,以示區別。
第二十一條 縣地名辦公室應建立地名檔案資料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利用好地名檔案,開展地名諮詢服務,並接受當地檔案部門和上級地名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慶元慶元
第二十二條 地名的書寫
(一)各類地名均應按國家確定的規範漢字書寫,不用自造 字、己簡化的繁體字和異體字,漢字字形以《印刷通用漢字字形 表》為準;
(二)地名的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應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則,按《中國地名漢語拼音拼寫規則》拼寫,不得採用外文拼寫漢語地名。
第二十三條 下列範圍中使用的地名必須是標準地名:
(一)縣、鄉(鎮)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文告、檔案、協定、報紙和書刊;
(二)廣播、電視、報刊、地圖、教材和各類典、錄、志等
書籍;
(三)標有地名的各類標牌、印鑑、票證、廣告、工商註冊、工礦企業、商店等名稱。
第二十四條 利用地名標誌兼做商業性廣告,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對於提高企業和商品的知名度有積極作用的,縣地名辦公室可積極試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民政局按《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由縣民政部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款應當出具財政統一的罰款收據。罰款金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地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單位地址

橫城南路18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