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縣民政局

位於嘉禾縣,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禾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嘉禾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嘉發〔2010〕1號)和《中共嘉禾縣委嘉禾縣人民政府關於嘉禾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嘉發〔2010〕2號)精神,設立嘉禾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實施因災倒房重建和農村土坯房、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收回鄉鎮的婚姻登記職能,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和管理;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加大監管力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制定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嘉禾民政嘉禾民政
(二)負責承辦本縣民政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和年檢年審、行政服務事項。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執行和城鄉低保對象的申報、審批、複查、登記;分配省、市下撥的和縣級配套的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的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四)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包括農村經濟專業協會)及其分支機構、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監督管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承擔查處違法行為和行政複議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呈報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負責其待安置期間生活費的發放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培訓;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承擔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光榮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負責災民轉移安置;申報、管理、分配救災資金並監督使用;組織開展核災救災工作;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因災倒房重建和農村土坯房、農村危房改造,承擔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工作;制定加強和改進城鄉社區建設的措施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流動人口中“三無”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站和流浪未成年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地名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發展規劃;依法負責鄉鎮、村、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劃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察;協助與周邊縣(市)以及跨鄉鎮的邊界爭議與糾紛的調處。
(十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負責社會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開展慈善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監督指導全縣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製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革命老區開發項目的上報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和督查;負責民政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定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改革與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業務檔案的核稿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內務管理。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負責局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各股室和下級機構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職能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督、思想政治、黨群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社會工作人才、相關志願者和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局各黨支部的黨務工作。
(二)優撫股(加掛“嘉禾縣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主管現役軍人(武警、消防)、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主管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評殘工作;申請和褒揚革命烈士;組織優撫法規的實施,完善優撫制度。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助落實隨遷人員的工作安排,綜合管理軍地人才開發,軍地離退休幹部的有關工作;參與新兵徵集、預備役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負責農村社會救災救濟工作。監督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全縣自然災害的查災、核災、報災和發布災情工作;組織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社會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辦縣級生活救災物質儲備和中央、省、市級生活救災物質代儲工作,負責農村扶貧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加掛“嘉禾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貫徹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和政策;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主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負責地名管理、命名申報工作和邊界糾紛的調處。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 8名,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4 名。
紀檢(監察)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五、其他事項
(一)嘉禾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嘉禾縣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更名,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名,經費全額撥款,設局長1名。負責宣傳貫徹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有關政策法規,負責全縣城鄉低保對象的調查、審核、審批,負責全縣低保對象的季審和年審等動態管理,負責城鄉低保救助資金的管理和發放。負責全縣城鄉特困民眾大病醫療救助的調查和審批,幫助城鄉低保對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和監督,並做好相應的檔案管理;為困難民眾和弱勢群體提供臨時性救助。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管理。
(二)嘉禾縣雙擁工作辦公室(加掛“嘉禾縣烈士陵園管理所”牌子)。股級,核定事業編制2名,經費全額撥款,設主任1名。指導軍民共建和創建雙擁模範縣活動;協調處理軍地之間的矛盾和歷史遺留問題;密切軍政軍民之間的關係,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嘉禾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縣烈士陵園的建設、管理、維護、維修工作。
(三)嘉禾縣光榮院(加掛“嘉禾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嘉禾縣社會福利院”和“嘉禾縣中心敬老院”牌子)。股級,核定事業編制2名,經費全額撥款,設院長1名,主要負責復退軍人、孤寡老人、烈屬、殘疾軍人的集中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孤兒的收養、集中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老年五保對象的集中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嘉禾縣殯儀館。股級,核定事業編制14名,經費全額撥款,設館長1名,副館長2名。主要負責殯葬改革、殯葬管理工作。
(五)嘉禾縣婚姻登記處。股級,核定事業編制2名,經費全額撥款,設主任1名。主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六)嘉禾縣革命老根據地經濟開發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股級,核定事業編制3名,經費全額撥款,設主任1名。主要負責全縣革命老區的經濟開發工作。
(七)嘉禾縣民間組織管理局。股級,核定事業編制3名,經費全額撥款,設局長1名。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管理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核發。受理並組織辦理縣民政局有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和年檢年審、行政服務等事項。
(八)嘉禾縣社會福利事務辦公室(加掛“嘉禾縣慈善總會辦公室”、“嘉禾縣社會福利彩票銷售管理站”牌子)。股級,核定事業編制2名,經費全額撥款,設主任1名。主要負責擬定全縣性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福利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登記協調事宜;指導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接受現金及實物捐贈,組織舉辦社會募捐活動。發展慈善事業,開展安老助孤、扶貧濟困、捐醫、助學等社會慈善工作。
(九)嘉禾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嘉禾縣社會救助站更名,股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設站長1名。主要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困難救助對象跨縣(市區)返鄉工作。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嘉禾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嘉禾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戶供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 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 供養內容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養形式
第十二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十三條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

地理位置

嘉禾縣民政局
地址:嘉禾縣人民北路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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