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制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廬縣民政局
- 外文名:Tonglu County Civil Affairs Bureau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地點:桐廬縣
主要職責,機構職能,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制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核實、申報災情,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各類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災民互助互濟和開展生產自救;負責農村救災合作保險工作。
3、負責城鄉社會救濟;指導、監督落實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負責縣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工作,落實各項社會幫扶救助政策;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和革命老區老黨員、老交通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負責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4、主管全縣的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落實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標準,負責傷殘等級和烈士稱號的申報工作;負責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和義務兵家屬的優待;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和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撫恤工作;負責協調、宣傳以及做好“雙擁”工作。
5、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及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
6、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縣社會福利中心工作。
8、主管全縣的福利生產;負責實施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9、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10、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11、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適時提出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負責鄉、鎮、村的設定、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維護管理工作;承辦縣(市)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12、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地名管理法規、規章,承辦全縣行政區域內地名命名審批和更名事項,審核本轄區各類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報、核發,公布標準地名。
13、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處工作。
14、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15、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16、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縣救助管理站工作。
17、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8、主管全縣的慈善事業,負責縣慈善總會工作。
1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2、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核實、申報災情,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各類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災民互助互濟和開展生產自救;負責農村救災合作保險工作。
3、負責城鄉社會救濟;指導、監督落實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負責縣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工作,落實各項社會幫扶救助政策;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和革命老區老黨員、老交通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負責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4、主管全縣的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落實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標準,負責傷殘等級和烈士稱號的申報工作;負責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和義務兵家屬的優待;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和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撫恤工作;負責協調、宣傳以及做好“雙擁”工作。
5、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及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
6、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縣社會福利中心工作。
8、主管全縣的福利生產;負責實施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9、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10、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11、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適時提出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負責鄉、鎮、村的設定、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維護管理工作;承辦縣(市)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12、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地名管理法規、規章,承辦全縣行政區域內地名命名審批和更名事項,審核本轄區各類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報、核發,公布標準地名。
13、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處工作。
14、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15、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16、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縣救助管理站工作。
17、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8、主管全縣的慈善事業,負責縣慈善總會工作。
1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職能
2、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調查核實、申報災情,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各類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災民互助互濟和開展生產自救;負責農村救災合作保險工作。
3、負責城鄉社會救濟;指導、監督落實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負責縣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工作,落實各項社會幫扶救助政策;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和革命老區老黨員、老交通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負責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4、主管全縣的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落實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標準,負責傷殘等級和烈士稱號的申報工作;負責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和義務兵家屬的優待;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和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撫恤工作;負責協調、宣傳以及做好“雙擁”工作。
5、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及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
6、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縣社會福利中心工作。
8、主管全縣的福利生產;負責實施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9、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10、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11、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適時提出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負責鄉、鎮、村的設定、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維護管理工作;承辦縣(市)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12、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地名管理法規、規章,承辦全縣行政區域內地名命名審批和更名事項,審核本轄區各類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報、核發,公布標準地名。
13、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處工作。
14、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15、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16、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縣救助管理站工作。
17、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8、主管全縣的慈善事業,負責縣慈善總會工作。
1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設定
局辦公室 協助局黨委、行政領導處理機關日常黨務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檔案起草,負責文印檔案、信息宣傳、信訪接待工作及工、青、婦、計生等組織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保障和車輛的管理、調度工作。負責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聘、離退休幹部和代管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和管理,負責本局和下屬單位培訓、教育等的日常工作,負責本局食堂管理。
財務核算中心 負責民政資金的預算、使用、管理、核准、檢查和監督;負責民政業務綜合統計;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核准、政府採購;負責民政事業財務管理和監督,負責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財務、統計人員的業務指導;負責發放局機關、局管事業單位、代管人員、定期補助人員、低保對象、五保戶等的工資、生活補助。
救災救濟科 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負責查災、計災、核災、報災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並檢查監督使用情況;慰問災民,指導災區災民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救災物資管理;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及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工作;負責處理新安江、富春江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及後期生產扶持工作;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優撫安置科 主管全縣的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縣的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親屬、病故軍人家屬、傷殘人員、復退軍人優撫金髮放;負責烈士稱號的申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殘申報及傷殘等級的調整;負責在鄉復、退軍人生活困難定期定量補助和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管理工作;負責宣傳雙擁政策及協調相關雙擁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人員、軍隊傷病殘人員接收安置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科 調查研究基層政權與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現狀,提出加強基層政權與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培訓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承辦示範村(居)民委員會評比、表彰的具體工作,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工作。
社會事務科 主管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婚姻登記管理、收養登記工作的法律、法規,依法查處事實婚姻,合法辦理收養登記,負責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和收養登記檔案。主管全縣的福利生產,負責實施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端正企業辦廠方向,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許可科 民政系統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地名管理、行政區劃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承擔原地名辦和民間組織管理科的工作職能)——貫徹執行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移民局政策法規科 制定有關移民政策,移民動態管理、直補資金的發放,移民信訪工作及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移民局扶持科 移民扶持項目的規劃、立項、審批及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殯葬管理所 1、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2、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老齡工辦 1、調查研究我縣人口老齡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提出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協調開展尊老敬老活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3、協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各類積極健康的老年人活動; 4、組織協調老齡問題的對外交流、合作事宜; 5、負責老年優待證的辦理和無社會保障老年人生活補助費、高齡老年人長壽保健補助金的發放工作。
基建辦 負責做好民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日常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