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是2013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
- 實施日期:2013-03-01
- 發布日期:2012-12-24
- 標準號:HJ 2025-2012
- 制修訂:制定
- 中國標準分類號:z
- 國際標準分類號:01.040.13
- 技術歸口:環境保護部
- 批准發布部門:生態環境部
- 行業分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是2013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自2004年《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頒布和2003年全國範圍內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以來,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及安全處置問題引起社會各界普遍重視。通過實際調查,發現在危險廢物全過程...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是2013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 瀋陽環境科學研究院。備案信息 備案號:72096-2020 備案月報: 2020年第4號(總第240號)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標準號:GB 18597—2023代替GB 18597—200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範危險廢物貯存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本...
第十七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契約,明確約定危險廢物處置數量、收集、運輸、費用及安全責任等事項。第十八條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其工藝及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第...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且不能分離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第十六條 建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的有效銜接機制。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生態...
本省危險廢物監測技術規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製定。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危險廢物監測技術規範,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環境監測。第七條 產生、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轉移、利用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二十二條 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轉移、利用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
移出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禁止將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第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識別標誌設定技術規範》(HJ 1276-2022)是2023年7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危險廢物識別標誌設定技術規範》(HJ 1276-2022)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
《廢舊電池回收技術規範》(GB/T 39224-2020)規定了廢舊電池回收的總體要求、收集要求、分揀要求、運輸要求和貯存要求。《廢舊電池回收技術規範》(GB/T 39224-2020)適用於廢舊電池回收全過程,屬於危險廢物的廢舊電池除外。制定過程 制定...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屬安全教育類別,16開本,平裝。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範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防止危險廢物填埋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
1.7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1.8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其它...
禁止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第十條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接收、運輸、貯存、處置、檢測、操作運行等規範和安全防護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
(十)加強危險廢物鑑別管理。嚴格落實國家危險廢物鑑別管理相關規定,出台江蘇省危險廢物鑑別管理工作要求,規範危險廢物鑑別程式,明確各方職責。建立省級危險廢物鑑別專家委員會,強化危險廢物鑑別技術支撐。加強鑑別單位管理,鑑別單位要對鑑別...
貯存設施應有隔離設施和防風、防雨、防曬設施,並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有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技術規範要求的運輸工具(或與有資質運輸單位簽訂的協定),運輸工具有必備的應急防護設備,做到單獨收集、密閉運輸,禁止混裝其他...
第十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利用、處置的單位,應具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場地、設備和污染防治能力,並持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
《廢塑膠回收技術規範》(GB/T 39171-2020)規定了廢塑膠回收的總體要求、收集、分揀、貯存和運輸。《廢塑膠回收技術規範》(GB/T 39171-2020)適用於除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廢塑膠收集、分揀、貯存及運輸的全過程。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
第十三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具備與其經營活動相應的資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八)完善危險廢物鑑別制度。動態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類別實行特定環節豁免管理,建立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危險廢物鑑別管理辦法,規範危險廢物鑑別程式和鑑別單位...
2.至少有1名以上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全職技術人員;3.收集貯存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貯存面積應根據收集貯存量及中轉周期合理設計,且集中收集點不小於...
採取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時,填埋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規範和標準,必須採取防止污染大氣、水體和土壤等措施。第二十三條 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項目建成後,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利用處置方式等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一致的,督促建設單位依法落實相關要求,並加強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分類管理名錄和相關技術規範等要求,將危險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五)持續推進...
第三章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與貯存52 第一節危險廢物的收集52 一、危險廢物收集的相關法規和技術政策52 二、危險廢物的收集容器53 三、危險廢物收集與轉運54 四、收集包裝要求54 五、危險廢物包裝標識的技術規範55 第二節危險廢物的轉移56 ...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所管轄範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採集樣品。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義務。...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範》(GB/T 37281-2019)規定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貯存、運輸、轉移過程的處理方法及管理措施,有利於規範生產企業對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同時對規範廢蓄電池回收行業的整體發展起到示範作用...
規劃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00個,新增處理能力2 080 t/d。加強包括監測、技術開發等在內的監管基礎能力建設,並建設31個省級危險廢物登記交換中心,組建全國性的危險廢物交換及事故應急網路。規範收集貯存,建立運輸系統,建立專業化處置...
《廢玻璃回收技術規範》(GB/T 39196-2020)規定了廢玻璃回收的總體要求、收集、分揀、運輸和貯存。《廢玻璃回收技術規範》(GB/T 39196-2020)適用於除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之外廢玻璃的收集、分揀、運輸和貯存全過程。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二)具備回收利用、處置該種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技術和工藝;(三)具備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