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是2023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於現有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rinting industry
  • 標準號:GB 41616-2022
  • 標準類別:環保
  • 性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發布日期:2022年10月22日
  • 實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 中國標準分類號:Z60
  • 國際標準分類號: 13.040.40
  • 歸口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十四五”期間,要大力加強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質和惡臭物質,是“十四五”約束性指標。印刷工業是VOCs排放重要行業,中國印刷行業整體規模居世界第二,各類企業近10萬家,總產值約1.4萬億元。截至2022年11月,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行業針對性不強,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寬鬆,不能支撐中國對於工業VOCs全過程控制需求,亟需制訂專門的行業標準,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進一步規範行業污染排放管理。

編制進程

2020年7月10日,國家標準計畫《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201913-Q-467)下達,項目周期12個月,組織起草部門為生態環境部。
2022年10月22日,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由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歸口於生態環境部。
2023年1月1日,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實施。新建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該標準。

制定依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張永波、王宗爽、葉代啟。

標準目次

前言
ii
1 適用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3
5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
6 企業邊界污染監控要求
6
7 污染物監測要求
6
8 實施與監督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8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於現有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檔案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總則(試行)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攜帶型紫外吸收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攜帶型紫外吸收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廢氣—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測定—攜帶型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2010年以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出台了相關地方標準,區域內印刷企業已率先開展了工藝設備和環保設施升級改造,積累了達標技術的成熟案例,為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實施奠定了技術基礎。行業協會和相關專家一致認為,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能夠反映行業關切,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出版物印刷企業可通過原輔材料替代等源頭預防技術實現達標排放,不需要再進行升級改造;部分包裝印刷企業需根據自身情況實施達標改造,會相應增加生產成本,但不會對供給或需求產生收縮效應,處於行業可接受水平。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制訂過程中,已與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充分溝通,市場已有預期,相關企業已經開始籌備改造工作。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給予企業充足的升級改造時間。

意義價值

實施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具有良好的環境效益,可有效減少排放到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有利於保護周邊公眾健康,對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具有積極作用,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有利於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國家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將引導印刷工業企業採用源頭、過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機廢氣排放,推動行業綠色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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