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簡介
另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於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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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乾空氣為基準。
3.2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