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是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現有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 標準號:GB 39728-2020
- 標準類別:環保
- 中國標準分類號:Z60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40.40
- 發布日期:2020-12-8
- 實施日期:2021-01-01
- 歸口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性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石油天然氣開採特徵大氣污染物主要包括天然氣淨化廠尾氣、油氣處理與集輸系統無組織逸散烴類廢氣,主要污染物為SO2和VOCs。隨著中國含硫氣田開發規模的擴大,天然氣淨化廠硫回收SO2排放量呈增加趨勢。原油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裝載、含油采出水集輸與處理設施敞開液面、非正常與事故工況、設備與管線組件逸散、泄漏等排放大量的VOCs。
一方面已有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主要是針對較普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訂的綜合型標準,沒有考慮本行業VOCs無組織排放管控,另一方面,隨著清潔生產和末端治理方面的技術進步,行業污染物排放水平也在不斷降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排放限值也顯寬鬆,不能滿足行業大氣污染物管控需求。因此,需要制定行業標準全面、全過程管控行業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編制進程
該標準編制組於2004年1月編制形成了《標準制訂實施方案及標準框架》並於2004年4月5日經《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實施方案及標準框架》討論會討論通過。標準編制組據此開展了下列工作,編制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
2013年11月,原環境保護部決定合併《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天然氣淨化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訂任務。
2014年9月,原環境保護部對《陸上石油天然氣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一次向有關單位徵求了意見。
2015年1月,原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在北京主持召開了標準審議會。
2017年10月,原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在北京主持召開了《陸上石油天然氣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
2020年8月14日,國家標準計畫《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201945-Q-467)下達,項目周期12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467(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8日,國家標準《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發布。
2020年11月26日,國家標準《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批准。
2021年1月1日,國家標準《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梁林佐。
標準目次
前言 | Ⅱ |
---|---|
1適用範圍 | 1 |
2規範性引用檔案 | 1 |
3術語和定義 | 2 |
4天然氣淨化廠硫磺回收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
5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 | 5 |
6污染物監測要求 | 10 |
7實施與監督 | 10 |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現有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檔案
GB 9053 穩定輕烴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雷德法 GB/T 11059 原油蒸氣壓的測定—膨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攜帶型紫外吸收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已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關於天然氣淨化廠脫硫尾氣排放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999〕48號)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意義價值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根據天然氣行業的特殊性,同時考慮了技術發展和經濟條件而制定,因而更具有針對性和合理性。該標準實施後有利於促進企業進行污染治理的技術改造,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對改善環境質量將起到較大推進作用。該標準的實施會促使硫磺回收裝置採用更先進的工藝進行建設,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SO2減排有較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