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臨時救助辦法》是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臨時救助辦法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過渡性基本生活困難,守住民眾基本生活安全底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通過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急難”原則。著力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過渡性基本生活困難,突出救助時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發生。
(二)應救盡救原則。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三)適度救助原則。著眼於解決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
(四)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五)統籌救助原則。加強各項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體合力。
第三條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臨時救助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小額臨時救助審批以及超過小額臨時救助資金的初審工作,並組織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睏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衛健、應急、醫保、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臨時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可申請臨時救助。
救助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根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實際共同生活的父母,已成年但因重病、殘疾或在校就讀(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下同)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
第五條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兩種類別,因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及個人,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1.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家庭財產(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經營性場地與設施)被損毀導致無法繼續居住、經營,事故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造成家庭喪失主要經濟來源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2.因突發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且無力支付救治費用,或無能力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
3.因需要照顧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而無法就業等原因造成無經濟來源,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經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實施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殘疾康復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一定時期內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1.申請之月前12個月因教育剛性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條件的。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收入親職教育剛性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上的;
(2)一般親職教育剛性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
教育剛性支出指家庭成員在非義務教育的普通高中學校(不含高價自費擇校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期間,經國家各類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孤兒助學金、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一伙食補貼、學費減免、教育救助後,家庭負擔的學費、雜費(包括住宿費和課本費)及異地就學往返交通費。參加課外補習班、特長興趣班、留學(到東協國家進行小語種交換學習的除外)等教育費用支出不予認定為教育剛性支出。
2.因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導致自負住院醫藥總費用支出較大的,在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內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負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收入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條件的。
自負住院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指按規定扣除各種商業保險賠付金、醫療單位減免、社會互助、幫困救助、單位資助、相關醫療保險報銷等費用及享受醫療救助之後,需個人和家庭負擔的醫療費用。
3.特困、孤兒、低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貧困戶和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在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進行必要的康復治療,購買基本康復器具等必需支出超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50%,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條件的。
殘疾康復必需支出指殘疾人為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和康復訓練,以及購買滿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輔助器具費用,經其他救助項目和社會幫扶後需個人和家庭負擔的支出。
(三)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根據實際情形分為:
(一)一般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我市城市低保月標準×臨時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
困難持續時間計算具體為: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臨時救助按不超過6個月不低於3個月掌握;
2.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臨時救助按不超過5個月不低於2個月掌握;
3.其他家庭(個人)臨時救助按不超過4個月掌握。
(二)重大困難救助標準。
1.急難型救助對象中面臨重大生活困難的,救助金額可突破一般救助標準,應按分級審批許可權審定救助金額,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中面臨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其他社會救助、社會幫扶後,其自負費用在5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標準計算最高救助限額達不到1萬元的,可按1萬元給予救助;自負費用超過10萬元的,可按照自負費用的10%給予臨時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七條 不予實施臨時救助的情形: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個人及家庭成員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3倍(含);擁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或2套(含)以上產權住房;擁有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車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理能力無法處置的除外);有工商登記(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註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除外);擁有可用於當下困難情形賠付的商業保險,賠付或支付足以穩定個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的;擁有其他可以轉換或者作為家庭經濟來源的收入或財產;
(二)個人因打架鬥毆、酗酒、賭博、吸毒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其本人不得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三)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四)縣級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一個家庭(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申請家庭(個人)一年內確實發生連續困難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請一次臨時救助,但需報經縣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審定。一個家庭(個人)臨時救助年度救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含)。
第三章 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九條 申請。
(一)依申請受理。具有南寧市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家庭或個人,可通過民政部門授權的網上申請平台線上自主提交申請,也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發放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法受理。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並按規定填報、提交相關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待緊急情況解除之後再要求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對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進行主動核查,幫助困難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或縣級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以及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或縣級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對突發疾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十條 審核審批。
(一)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程式。
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容缺受理、先行救助,不需要對急難型救助對象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公示等環節,2個工作日內直接對救助對象的急難情形進行入戶核實,救助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批並施行救助;救助金額在5000元以上,1.5萬元(含)以下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審批並施行救助。救助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在2個工作日內直接對救助對象的急難情形進行入戶核實,經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提交本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按照“一事一議”審定。“一事一議”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急難情況先行救助,先行救助金額不超過各級審批許可權金額。縣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救助事項召集相關成員單位研究審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並形成會議紀要作為審批執行依據。
急難型救助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負責審批的單位要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將相關材料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存檔備查,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5天。
(二)支出型救助審核審批程式。
支出型救助對象中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有效期內的城鄉低收入家庭申請應提供身份證明及困難證明材料。其他申請對象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家庭基本情況、困難證明等相關材料,並且書面授權審核審批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通過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進行核查。
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有效期內的城鄉低收入家庭及申請臨時救助前6個月內在核對信息平台進行核對過的家庭不需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可將最近的核對報告作為臨時救助審核審批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通過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補齊的材料類別。
申請臨時救助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啟動簡易審核審批程式,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5天。公示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員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民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審核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審批並實施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報縣級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備案。
申請臨時救助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進行核對核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意見,擬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審核。
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相關材料,必要時可對相關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覆核,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就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作出認定。
符合救助條件且救助金額在1.5萬元(含)以內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給予臨時救助,並公示5天。
符合救助條件且救助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應啟用“一事一議”審核審批程式。經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提交本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按照“一事一議”審定。
審定事項以會議紀要作為審批執行依據,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以紙質材料形式存檔備查並及時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三)非本市戶籍且不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家庭或個人,由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申請救助。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申請對象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三種方式予以救助。臨時救助主要以貨幣形式進行社會化發放,必要時,根據救助工作開展的需要,可以發放實物,保障救助對象臨時性、過渡性基本生活需要。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臨時救助金是臨時救助的基本方式。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財政、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對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或確有必要的,可直接發放現金。
1.現金髮放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審批單位認為確有發放現金必要的,報本部門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施行。
2.現金髮放時需2人以上(含2人)負責,原則上只能由救助對象本人親自領取。本人因行動不便等原因無法親自領取的,應由審批單位經辦人員親自送到救助對象手中。臨時救助現金髮放領取表應包括救助對象的基本信息、困難類型、救助時間、救助金額、經辦責任人等信息,由審批單位主要領導、經辦責任人簽字確認以及領取人簽字並按手印確認。
3.發放完畢後,審批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領取材料上傳廣西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存檔備案。
(二)發放實物。實物救助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發放救助金並用。對救助對象確有需要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適度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1.突發事故及其他突發緊急事件導致民眾遭遇嚴重臨時性生活困難,確急需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臨時住所,否則可能危及民眾生命或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可給予實物救助,實物救助所需資金包含在救助對象核定的臨時救助金中。救助所發放實物的品種、數量與質量應以滿足救助對象基本需要為原則,保證基本使用需求,不得過量、超標發放。
2.對發放的衣物、食品和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採購,並確保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要建立實物發放統計台賬,安排專人負責登記、保管和發放,可根據遭遇急難的實際情況,採取一次性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準度。提供的臨時住所,情況緊急的,可委託救助管理機構提供短期住宿。
(三)轉介服務。轉介服務是臨時救助的補充方式。對給予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家庭(個人),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1.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並協助其申請。
2.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具備轉介條件的,要視服務對象具體需求,及時轉介到有幫扶意願的相關社會組織。
第十三條 加強與慈善救助的銜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工作,積極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完善和落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積極探索政府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探索通過慈善救助幫助困難民眾解決教育、醫療等個人自負費用;鼓勵和引導本地具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駐地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科學規劃、設立救助項目,承接臨時救助之後轉介的個案,形成與臨時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第四章 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辦法,由市、 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擔的部分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給予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救助對象人數、發放標準、上級補助情況和滾存結餘等有關數據,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當年度開支不足部分由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予以解決。原則上每年臨時救助資金支出規模不小於上級補助規模,保證實施臨時救助制度需要。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給予保障,各地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
第十五條 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備用金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不低於2萬元標準設立臨時救助備用金,保障緊急救助支出需要。備用金具體數額由縣級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各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應及時下達臨時救助備用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程式對救助對象進行審批,及時開展救助。當備用金結餘不足以開展臨時救助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所在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臨時救助實際支出情況,及時向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申請補充臨時救助備用金,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出備用金限額予以補齊。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臨時救助資金的主要來源有:
(一)各級財政落實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
(二)社會捐贈資金;
(三)其他按規定可以用於臨時救助的資金。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資金全部納入當地臨時救助資金專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部門網站、政務公開欄、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及公共場所宣傳欄等渠道向社會公布當地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辦事程式、監督電話等信息,並按季度將臨時救助資金髮放情況向社會公布。
縣級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動核查發現,或接到民眾投訴、舉報救助對象有騙取臨時救助金行為的,應自發現問題或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臨時救助工作檯賬,並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嚴肅處理。相關人員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不予批准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款物的;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有關情況,或者為其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條 因人力不可為、部門數據共享不完善或申請人故意隱瞞家庭人口、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的,按自治區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款物的,撤銷對其進行臨時救助的審批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追回其騙取的臨時救助款物,將其行為記入個人徵信系統。
第二十二條 臨時救助申請人對縣級民政部門、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受理、審批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提及的低收入家庭、一般個人及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參照自治區民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