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三)擬訂城區優撫政策,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殘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
(四)負責轄區城鎮復員士官安置和退役義務兵安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審批權以及復員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擬訂城區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城區的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管理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城區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城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城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區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村(居)委會設立、撤併、調整事宜;培訓城區所屬各鄉(鎮)民政助理員和村(居)委會幹部;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指導村(社區)“兩委”換屆工作。
(八)擬訂城區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相關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城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城區社會福利事業,指導城區社會慈善、居家養老服務、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實施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負責城區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城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城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