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章第三節第七十三條,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八)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九)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一)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府領導
李 蓓:中共南京市高淳區委副書記,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理區長、黨組書記;
胡學藝:中共南京市高淳區委常委,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黨組副書記;
王 飛:中共南京市高淳區委常委,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邱 峰: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南京市高淳區工商聯(總商會)主席(會長),南京市高淳區紅十字會會長;
陸 煉: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機構設定
組成部門
鎮人民政府
派出機關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淳溪街道辦事處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古柏街道辦事處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漆橋街道辦事處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固城街道辦事處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東壩街道辦事處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椏溪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
江蘇高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江蘇省高淳國際慢城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
辦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