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政策法規和規劃,編制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市場相關法規,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實施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和省統籌辦法以及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監管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人才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服務工作。貫徹執行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或定居的政策。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八)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人員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九)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對勞動標準執行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並推動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指導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協調查處違法案件。
(十一)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區創建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區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事項交由區行政審批局相對集中行使後,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建立監管目錄清單和責任清單,會同區行政審批局健全審批和監管協調配合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及依據責任清單追責機制,實現集中審批與有效監管的無縫對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科)。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機關事務管理等工作;承擔本局綜合文字、新聞發布和信息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事項,並對改革任務推進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法制宣傳;承擔局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等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牽頭協調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復工作;承擔內部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負責面向社會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諮詢服務;承擔局黨委日常事務和局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基金監督科)。負責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局本級部門預決算、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區本級就業再就業資金預決算;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執行情況及基金收支、管理,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和風險防範工作;承擔本局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三)就業促進科。擬訂就業創業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資金管理辦法;落實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管;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政策;貫徹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完善失業監測預警制度;貫徹農民工相關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區促進就業委員會辦公室、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力資源開發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人才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或定居政策;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貫徹職業資格管理和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職稱制度改革與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區表彰獎勵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審核和人員聘用備案事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指導和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和人員信息管理;承辦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表彰獎勵辦法;承辦國家和省、市、區部署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區級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區創建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
(六)勞動關係科(調解仲裁科)。貫徹勞動關係政策,指導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負責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等執行監管;貫徹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監督管理勞務派遣工作;指導基層勞動關係協調員隊伍建設;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的開展;依法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處理;承擔區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保險科。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退休資格認定工作;貫徹工傷保險政策、規劃;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補償、康復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對協定管理的醫藥機構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和被征地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的認定工作。
(八)勞動保障監察科。貫徹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協調全區勞動保障重大違法案件處理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 15 名。設局長 1 名,副局長 3 名。科級領導職數 11 名,其中正科長(主任)8 名,副科長(副主任)3 名。
其他事項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權力事項按《南京市高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南京市高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機構改革過渡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京市高淳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