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倡導文明行為及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五十條,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發布機關:南京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20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20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2020年6月24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激勵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倡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南京市民開明開放、誠樸誠信、博愛博雅、創業創新的精神,以美麗整潔的生活環境、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為目標,形成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風民風。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遵循政府組織實施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範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分工,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七條 促進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等方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捷運站台、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刊播、展示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廣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文明執法規範,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
公共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將其納入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並在服務場所採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加強文明行為引導工作。
燃氣、自來水、供電、通訊、交通、金融、醫療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創新服務理念,完善應急服務機制,推行錯時延時服務制度,實行掛牌上崗、亮牌服務。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提升行業文明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樹立理性、平和、規範的理念,做到著裝規範、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忠於祖國,主動接受愛國主義教育,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公共禮儀,講究文明禮貌,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喧譁,不使用低俗語言;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保持社交距離,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升降電梯時先下後上,不插隊、推搡;
(三)愛護公共設施,不侵占、損毀或者以其他不當方式使用;
(四)進行露天表演、健身和娛樂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五)觀看電影、演出、展覽和比賽時,遵守禮儀規範和場館秩序,不影響他人觀看;
(六)維護市容整潔,不違規占道經營、擺攤設點;
(七)遇到突發公共事件,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起鬨。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維護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潑污水,不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頭等廢棄物;
(二)不亂排油煙,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或者其他產生煙塵污染和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不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隨意刻畫、塗寫、張貼;
(四)不損害公共綠化;
(五)不在公共場所吸菸;
(六)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七)咳嗽、打噴嚏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影響他人,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應當佩戴口罩。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時有序通行,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超車,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子設備,不以瞬間提速、猛踩油門、改裝車輛等方式製造噪聲,不違規使用遠光燈、鳴喇叭,駕駛人員或者乘車人員不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禮讓行人,遇到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時主動讓行,非緊急情況不占用應急車道;
(三)在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殘疾人專用車位等,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駕駛非機動車按道行駛,遵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違規載人、載物,不隨意停放影響通行,不損毀、污染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
(五)行人遵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機動車道、路口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停留、嬉戲或者兜售、傳送物品;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不違規在公共運輸工具內飲食、霸占座位。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不刻畫、損毀,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
(二)服從景區(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不從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三)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不褻瀆英烈,不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不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
(四)出境旅遊應當展現中華美德,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共同維護社區公共文明,鄰里和睦、友愛互助,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飼養寵物,做好安全防護及防噪措施,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掛犬牌、束犬鏈,主動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在養犬重點管理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遺棄寵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占用公共空間,不損壞共有設施,不違法搭建建(構)築物;
(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附屬物、懸掛物、擱置物掉落造成損害,不高空拋物,不在室外懸掛、擺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在室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或者健身、娛樂活動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家庭美德,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營造和諧家庭氛圍,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之間相互關愛,不虐待、遺棄。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維護和諧互信診療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醫療衛生人員,遵守醫療秩序,聽從工作人員指引,不干擾診療活動;
(二)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
(三)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療衛生人員,不聚眾鬧事。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文明行醫,關愛患者,恪守醫德,不泄露患者隱私。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維護安全、健康、清朗的網路環境,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公開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二)不發布或者傳播具有低俗、淫穢、暴力等內容的信息;
(三)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四)不通過發帖或者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
(五)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價格欺詐;
(二)不強制交易;
(三)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四)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不惡意競爭;
(六)不泄露顧客個人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市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
(二)文明用餐,合理消費,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踐行“光碟行動”;
(三)綠色出行,優先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非機動車出行,機動車長時間停車等候時關閉發動機;
(四)移風易俗,綠色殯葬,文明祭掃,節儉舉辦婚喪嫁娶等事宜;
(五)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
(六)以合法、適當的方式見義勇為,鼓勵公民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援助和保護;
(七)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現傷病或者處於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八)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科學普及等各類志願服務活動;
(九)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十)關愛和尊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為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設施、信息和服務便利。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對常見的、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施重點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制定並適時調整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內容。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前款規定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重點治理清單,制定重點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確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明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任務、期限和工作目標等,並確定專人指導、督促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實。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治理年度工作情況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執法情況。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依法將不文明行為處罰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激勵與保障
第三十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行業)、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一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推選活動,舉辦各類對文明行為促進有示範作用的典型發布會和人物故事分享會等宣傳活動。
第三十二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發揮關愛好人基金、見義勇為基金等功能作用,通過節日慰問、重大疾病補助等方式給予關愛。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對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實施獎勵,使其享受交通出行、文化和旅遊消費、金融信貸、公共停車場收費、醫療就診等方面的優惠和便利。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對實施見義勇為、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人體器官捐獻等文明行為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民自願對處於困難的人以適當方式提供幫助。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積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和保障。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每年組織推選學雷鋒志願服務先進典型,對優秀志願者、優秀志願服務組織和優秀志願服務社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每年根據志願服務組織建設、服務對象數量、服務時間、社會效應等因素,確定一定數量的重點志願服務項目,給予資金補助支持。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推動愛國主義教育融入貫穿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開展基本國情、歷史文化、民主法治、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等教育,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建設、保護和利用。
中國小校應當與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制定教育活動計畫,組織學生到基地參加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愛國主義情懷。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新時代文明實踐組織體系,對接貫通政務服務中心、融媒體中心建設,整合各級各類公共服務資源,在區、鎮、街道和社區建立文明實踐活動平台,發展文明實踐志願者隊伍,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健全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疏導機制和危機干預機制,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加強誠信宣傳,引導公民誠實守信,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以及城市歷史、城市文化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過程中,加強法治宣傳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落實交通管理相關工作;
(四)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健全交通、市政、環衛等基礎設施的設定規劃;
(五)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客運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升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文明素養,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秩序管理,引導市民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七)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重諾守約、公平競爭、文明經營的市場環境;
(八)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組織開展文化下鄉、文化進社區和文化扶貧,規範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加強文明旅遊宣傳;
(九)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加強醫療衛生人員醫德醫風建設,最佳化服務流程,加強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十)農業農村和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促進鄉風文明;
(十一)網際網路信息內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依法處理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推動網路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政務服務區、商業集中區、商務聚集區、交通樞紐的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文明宣傳教育引導,完善配套公共設施,加強巡查管理。
第四十三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規範、倡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制止等工作。
文明行為引導員對不文明行為人進行勸阻、制止時,應當文明用語、舉止規範。不文明行為人應當尊重文明行為引導員,不得謾罵、毆打、報復。
第四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組織有關工作人員或者志願者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其中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調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將文明行為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引導村民、居民、業主等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通過投入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本單位通過設定文明行為宣傳欄、榮譽牆、提示牌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公益閱讀點、漂流書箱,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勞動者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鼓勵和支持婦幼保健機構、兒童樂園等學齡前兒童集中活動場所,設定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的;
(二)對不文明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舉報、投訴等不依法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