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8月9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 有限性:現行有效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說明,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紅船精神和新時代嘉興人文精神,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打造文化文明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和文明單位員工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設立民間道德獎項。
第六條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公共文明行為公約。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行為規範。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文明行為公約以及有關行為規範。
第七條鼓勵見義勇為。
鼓勵具備急救專業資格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的行為。
第九條鼓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扶貧、助學、救孤、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條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
(三)不按公共停車泊位標識方向停放或者越線停放機動車;
(四)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
(五)機動車進入綠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外的非機動車進入步行綠道;
(六)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喧譁;
(七)在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吸菸;
(八)在城市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九)在城市綠地內攀爬樹木。
第十一條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科學、有序投放車輛,採用設定電子圍欄等技術規範停放秩序。
公民應當規範停放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應當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間,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裝修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運輸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和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四)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五)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管理方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整潔有序。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完善志願服務積分管理、嘉許回饋等制度,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予以優先幫扶。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按照當事人自願原則,將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適當形式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結合文明校園創建等活動,開展文明行為教育。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採取文明行為引導措施,樹立文明形象。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應當設立愛心服務點,為需要幫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務。
有條件的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從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或者嬉鬧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按公共停車泊位標識方向停放或者越線停放機動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在需要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喧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進行裝修活動的,處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下列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建築物向外拋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車輛進入綠道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在城市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堆放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物品;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在城市綠地內攀爬樹木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進行建築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減免罰款金額。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紅船精神,規範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五)受理並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六)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第五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服務視窗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以及文明單位員工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六條公民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禮儀,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出後進,使用自動扶梯時主動給需要的人讓行。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各行其道,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車輛在規定區域有序停放,統一車頭朝向。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出行高峰時,錯時乘車。
(五)旅遊活動時,遵循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
(六)遵守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規範,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服務優良。
(七)遵循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風。
(八)婚事新辦,喪事簡辦,節儉辦酒,厚養薄葬。
(九)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及安全的物品。
(二)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開展集會、娛樂、廣場舞等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而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語言粗俗,擾亂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
(五)損壞、侵占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無障礙設施、文化體育設施、旅遊景觀設施等。
(六)占道經營、越門經營。
(七)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或者乘坐車輛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駕駛電動車,進入綠道、不佩戴頭盔、違反規定停車、載人載物;網際網路租賃車輛隨意停放。
(三)隨意橫穿馬路、闖紅燈、跨隔離欄,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四)在公共運輸工具內爭搶座位、推搡、飲食,妨礙駕駛員正常工作。
(五)其他違反交通文明規範的行為。
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醫療服務場所、教學活動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公共電梯間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吸菸。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道路地面及其他戶外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
(三)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主要景觀河道、湖泊等水體內實施洗滌、游泳、捕魚等危害水體、妨礙市容的行為。
(四)隨地吐痰、便溺或者傾倒、丟棄垃圾。
(五)損壞公共綠地及綠化設施。
(六)露天焚燒落葉、枯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七)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八)運輸砂石、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等車輛,未採取密閉、全覆蓋、清洗等措施,造成泄漏、散落。
(九)其他違反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意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在小區共用部位、設施設備上塗寫、刻畫、張貼,影響小區容貌。
(三)在小區公共區域損毀綠化、種植蔬菜、堆放雜物、晾曬物品,占用、損壞小區共用區域、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四)隨意停放車輛,占用他人車位、堵塞消防通道或他人車庫門,妨礙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通行。
(五)在禁養區飼養家禽、家畜、信鴿及其他寵物,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擅自改變車庫用途,違規出租或經營。
(七)不按照規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八)未按照小區物業管理規定時間進行房屋裝修,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九)其他違反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遵守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和經濟秩序。
(三)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其他違反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鼓勵與支持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應當對文明行為予以鼓勵,並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優先幫扶。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資金與物質支持,設立民間道德獎項,對各類道德典型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助殘、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完善志願服務積分管理、嘉許回饋等制度,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六條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體組織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權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並給予相關保障待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生活保障。
第十八條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傷病員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十九條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為施救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等便利服務。
機場、車站、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有條件的廣場、公園、商業經營場所、文化娛樂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無障礙廁所或廁位,並保持設施設備良好;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臨街廁所應當對外開放;婦幼保健醫療機構、兒童樂園等學齡前兒童集中場所的公共廁所和其他有條件的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市內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設施建立愛心公園、榮譽牆等,表彰和紀念文明行為模範人物。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按照當事人自願原則,由相關單位和組織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文明行為宣傳教育、不文明行為舉報勸導等行為予以記錄,並作為實施榮譽表彰獎勵、積分加分等措施的依據。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公安、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建設、民政、文化旅遊、教育、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任何公民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路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並結合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七條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為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活動。
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報紙、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和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危及安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開展集會、娛樂、廣場舞等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行駛的車輛內向外拋擲物品,屬駕駛人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罰款;屬乘車人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不聽勸阻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一百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含)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罰款處罰。
第三十七條實施本條例第二章所列的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且行為人拒不改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將行政處罰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違法行為人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一、《條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嘉興市被命名為第三屆全國文明城市,隨後於2015年、2017年連續通過全國文明城市複查,實現了全國文明城市“三連冠”。我市在創建文明城市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市委、市政府陸續啟動了城市快速路、子城城市客廳、南湖湖濱區塊改造、中心城區品質改造提升等“百年百項工程”建設。隨著文明城市創建的深化和升級,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綜合性、系統化、內容全面的促進文明行為的地方性法規。
近年來,嘉興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文明現象,尤其在“三大活動”走訪過程中,民眾對公共場所吸菸、車窗拋物、亂停亂擺、亂貼亂寫、亂扔垃圾、亂穿馬路、犬類擾民等不文明行為反響強烈。通過立法規範市民行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快我市現代化城市的建設進程十分必要。國內很多城市如深圳市、青島市、廈門市、武漢市、西安市以及省內的杭州市、寧波市、紹興市、舟山市等地都已經制定實施了文明行為促進法規。
加強文明行為促進領域的立法,對於引導人們踐行文明行為規範,懲戒不文明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填補我市全面、系統規範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的地方立法的空白。二是釐清不文明行為違法界限。通過立法可以進一步界定道德層面的文明行為和法律層面的文明行為。三是建立健全鼓勵、表彰文明行為長效機制。例如,建立對道德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文明先進人物的關愛幫扶機制。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嘉興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工作計畫,《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被列一類立法項目。《條例(草案)》由市文明辦負責起草,2018年,起草單位先後赴寧波市、紹興市學習立法先進經驗,還通過發放調查表的形式,通過5個市級網站、8個市級部門和3個商業網站的微信公眾號(微博、APP)廣泛徵集應倡導的文明行為、應反對的不文明行為,共發放調查表2900餘份,徵集到條目2萬餘條。從調查結果看,共梳理出“不文明駕駛、不文明過馬路、不文明居住、不文明養犬、不文明經營、公共場所不文明行為”等最為普遍的不文明行為。2019年2月3日起草單位將《條例(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3日,市司法局收到《條例(草案)》後,立即與市文明辦聯繫召開專題會議,對《條例(草案)》起草的基本情況作了認真的了解,並著手開展審核修改工作。
2月15日,《條例(草案)》全文在中國·嘉興政府入口網站上刊發,廣泛徵求公眾意見。隨後,市司法局先後到南湖區、嘉善縣、平湖市、桐鄉市、海寧市和市有關部門開展立法調研,召開了6次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當地文明辦、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和街道、社區、經營戶、新居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徵求了市政府立法專家的意見。2月26日至3月12日,在聽取各地意見或建議基礎上,市司法局會同市文明辦多次對《條例》內容進行逐條逐句討論和修改。期間,還將修改完善後的《條例》書面徵求市級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建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全文共六章四十條,包括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鼓勵與支持、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現說明如下:
(一)關於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機制。明確了本《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各級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社會共治機制等,規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條例(草案)》實施,以及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同時要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特彆強調了國家工作人員、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等在文明行為促進方面應起表率作用。
(二)關於文明行為基本規範。《條例(草案)》從嘉興市的文明建設實際出發,結合民意調查的結果,同時考慮到烏鎮作為世界網際網路大會永久舉辦地的地方特色,明確了文明行為的基本要求,並從公共秩序、交通、環境、社區、網際網路等方面對不文明行為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條例(草案)》針對不文明現象,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列舉。例如,在第六條中把“車輛在規定區域有序停放,統一車頭朝向”明確規定為對公民文明行為的倡導性要求;針對“10·28重慶公交墜江事故”折射的問題,規定禁止在“在公共運輸工具內爭搶座位、推搡、飲食,妨礙駕駛員正常工作”;針對橫穿馬路的“低頭族”,規定禁止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結合我市“雙禁”規定,明確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是危害環境的不文明行為。同時,針對調研中普遍反映的犬類擾民問題,由於《嘉興市犬類管理條例》已對飼養犬類作了專門規定,因此《條例(草案)》不作贅述,只規定不得“在禁養區飼養家禽、家畜、信鴿及其他寵物,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關於鼓勵和支持措施。規定了鼓勵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動、志願服務活動、見義勇為行為、無償獻血、緊急情況下的必要幫助、公益設施設定等具體措施以及保護救助人、紀念文明行為模範人物、記錄文明行為等制度。其中,第十八條對實施緊急現場救護行為作出了鼓勵性規定,並在第十九條明確該行為受法律保護,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分別針對高空拋物、違法排放噪聲、違法吸菸、車輛內向外拋物、打擊報復等不文明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針對堆放、吊掛危及安全物品的行為,《條例(草案)》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十二條的規定作了擴充,不限於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規定“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及安全的物品”,應予以處罰。針對在特定公共場所吸菸的不文明行為,《條例(草案)》規定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針對噪音擾民,執法操作難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開展集會、娛樂、廣場舞等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條例(草案)》還創新性地設定了安排參加社會服務、告知行為人單位(社區)和記錄不良信用等三種保障機制。
以上《條例(草案)》及說明請予審議。

條例解讀

城市文明,始於一言一行,然而現實生活中車輛亂停、高空拋物、噪音擾民等行為卻與文明二字格格不入,與城市文明進程背道而馳。
2020年1月1日,《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從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入手,以法治的剛性對不文明行為進行約束,同時明確了對文明行為要予以激勵,以此推動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條例》的實施成為嘉善城市文明進程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標誌著嘉善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步入法治化軌道。
那么,《條例》制定的背景是怎么樣的,有哪些不文明行為被禁止,有哪些開創性的條款?帶著一連串疑問,記者專訪了縣文明辦相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解讀。
據介紹,《條例》從2018年開始起草,去年9月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批准,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共有26條2900餘字,是目前全國所有省、市文明行為促進相關條例中最精煉的一部。《條例》有明確的禁止行為,並針對性地一一明確了執法部門和具體罰則,是最具實用性的一部條例。
《條例》明確禁止九類不文明行為:即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不按公共停車泊位標識方向停放或者越線停放機動車;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機動車進入綠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外的非機動車進入步行綠道;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喧譁;在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吸菸;在城市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堆放物品;在城市綠地內攀爬樹木。
此外,《條例》還規定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科學、有序投放車輛,公民應當規範停放網際網路租賃非機動車等。
“在人們的既有印象中,文明不文明,一般都停留在道德層面,過去對不文明行為光靠勸導實際上效果並不是很好。《條例》的出台,一方面為文明行為立規矩、樹導向、定紅線,讓市民知道了什麼是文明、如何踐行文明;另一方面,詳細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行政執法責任單位,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強制約束。”縣文明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中一些開創性條款,比如針對“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或者嬉鬧”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針對“不按公共停車泊位標識方向停車或者越線停放機動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初衷是希望通過一定的行政處罰措施強化對不文明行為的教育、警示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在設定必要的行政處罰措施的同時,也推出了“人性化”的懲戒措施,如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減免罰款金額。
文明行為的塑造既需要個人的道德自覺,也離不開外部的引導;既需要依靠“法”的約束,也需要依靠“禮”的激勵。為強化對不文明行為的教育、警示作用,《條例》不僅提出了明確禁止性行為,還明確了文明行為的促進鼓勵機制。如對慈善公益、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無償獻血、現場急救等文明行為規定了表彰、獎勵等措施,同時明確了對於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予以優先幫扶。
文明的養成,不可能一蹴而就,文明行為的促進,既需要政府的引導,也離不開全社會共同參與。據介紹,《條例》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文明辦)以及縣公安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教育局等部門的職責予以明確,也提出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當崇尚文明、追求文明、捍衛文明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文明就會成為一個城市最亮麗的底色。目前,我縣正著手組建宣講團,依託各類宣傳陣地,對《條例》進行廣泛宣傳,切實發揮《條例》在深化文明城市創建,推進城市規範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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