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04
  • 實施時間:2003.09.04
經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1、將第四條第(三)、(四)、(五)項修改為:(三)受理招標檔案的備案;(四)受理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申請;(五)受理施工契約的備案。
2、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不具備前款第(二)至(五)項條件的,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
3、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檔案報市建委備案。
4、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招標檔案一經發出,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並同時送市建委備案。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6、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招標單位自行招標未備案,擅自組織招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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