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決定

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決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決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04
  • 實施時間:2003.09.04
經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1、將第八條修改為:技防設施應該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
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主持,會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門、設計施工單位及技術專家進行論證。
2、將第十條修改為:技防設施竣工後,應當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門組織安排,依照國家有關標準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技防設施的設計、安裝以及網路報警服務的;
(二)技防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刪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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