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決定

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9.04
  • 實施時間:2003.09.04
經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契約簽訂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涉外房屋租賃應當向市縣房管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經登記備案的,承租人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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