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規定

《南京市市容管理規定》是1994年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市容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 發布日期:1994-02-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4-03-01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南京市市容管理規定》已經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理市長 王武龍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市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建設整潔、文明、有序的現代化城市,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市容管理,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鎮道路、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工具、臨街景觀等容貌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區(郊區的農村除外)、縣屬建制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礦區。
第四條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市容管理工作,區、縣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容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規劃、建工、市政公用、園林、房產、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工商行政、文化、衛生、民政和商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容主管部門搞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和阻止、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的義務。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講究建築藝術,其造型、裝飾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和設施外形的整潔、美觀。污損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及時清洗和修復。
第八條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市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戶外廣告、標語、招貼和建築物外側空間的名牌標誌(以下統稱戶外廣告和標誌)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範、位置適當、式樣美觀,並保持整潔、完好。
單位和個人設定戶外廣告和標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城鎮道路應當保持平整暢通。地面井蓋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挖掘道路等市政設施施工,應當圍護現場,設定警示標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恢復路面整潔。
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
公共場地的樹木、草坪、花壇、綠籬等綠化地帶,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城鎮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建築施工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懸掛標牌證照,並設定護欄或者圍布遮擋;施工污水不得漫溢場外道路;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三條道路及其臨街空地不得堆放物料,不得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及其臨街空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車容整潔。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船舶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文物古蹟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張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物及其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廣告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市區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不得擅自擺攤設點。經批准設立的集貿市場、燈光夜市等各類市場的攤點,必須按照指定的位置擺放,經營者應當保持周圍環境的整潔,不得污染環境。
第十七條禁止出售和拋撒紙課、冥票等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因喜慶、喪葬等活動產生的污染,當事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容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市容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檢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經查實的。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容主管部門按照《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分別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責令糾正、限期清理、拆除、沒收或者扣押物品、罰款的處罰。對超出《南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辦法》規定的處罰範圍和幅度的市容違法案件,由市容主管部門移送有關專業執法部門處罰。
第二十條對不服從管理,侮辱、毆打市容管理人員或者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市容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文明執法,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的標誌或者出示證件。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定製定本縣市容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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