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十堰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是十堰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六號令)、《湖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鄂人(2003)16號〕和十堰市《關於加快推行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意見》〔十辦發(2003)28號〕,結合《湖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意見》〔鄂辦發(2008)1號〕,特制定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六號令)、《湖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鄂人(2003)16號〕和十堰市《關於加快推行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意見》〔十辦發(2003)28號〕,結合《湖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意見》〔鄂辦發(2008)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必須堅持在崗位設定的基礎上,從本單位工作需要出發,招聘與單位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依靠從國家財政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事業單位,必須在編制內招聘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要堅持面向社會、打破身份界限;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統一指導、分類管理、分級調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包括:制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的具體政策;指導、監督縣(市、區)事業單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市直事業單位招聘的考試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範圍、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除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外,其他性質的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凡出現崗位空缺或新增編制,需要補充工作人員的,都要通過考試、考核的方式實行公開招聘。涉密崗位、接受國家當年計畫分配的軍轉幹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員除外。
第七條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招聘程式
第八條 公開招聘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畫;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報名,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四章 招聘計畫、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九條 招聘計畫由用人單位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於年初編制本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填寫《招聘計畫申報表》並提出招聘工作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的編制情況和崗位空缺情況;擬招聘的崗位分類與資格條件;招聘的時間和形式;考試的內容與方式;招聘工作的組織領導、紀律要求及其它相關內容。
第十條 招聘計畫及工作方案經審批後,由政府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或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招聘簡章》。《招聘簡章》應載明用人單位名稱,招聘的崗位及人數,招聘對象、範圍與招聘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及報名方法,考試時間、內容、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應聘人員需填寫《應聘人員報名表》,由政府人事部門核發准考證。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與崗位擬招聘人數比例一般應達到3:1以上方可開考。比例不足3:1的,可適當順延報名時間。不能順延報名時間或順延報名時間後,報名人數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相應減少或取消該崗位招聘計畫。
第五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三條 考試主要測試應聘者的公共基礎知識和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招聘考試一般每年定期舉行兩次,由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因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隨時進行。
第十四條 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兩種形式。招聘工勤崗位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 筆試分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水平能力測試,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專家統一命題。考試科目與方式可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六條 按筆試成績(最低達及格以上)排序,應聘人數與崗位擬招聘人數比例按3:1進入面試。最後一名如遇並列成績,可同時進入面試。
第十七條 面試內容除公共常識外,可結合行業、專業特點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考官一般由7-9人組成。由政府人事部門、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及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 招聘考試最後成績的確定,以筆試和面試的綜合成績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所占總分比重,可根據崗位要求確定,並事先在招聘簡章中明確。
第二十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按擬招聘人數1:1的比例進入考核。用人單位應對擬招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擬招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經考核和複查,出現有不合格人員的,可按成績排序在應聘人員中依次遞補。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適用"綠色通道"人員,經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可免筆試,採取以考核為主、面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招聘。
同級黨政機關分流人員,同級同類型經費渠道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流動到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從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流動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員,仍按調配程式辦理。
第六章 體 檢
第二十二條 經考試考核合格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其參加體檢,體檢中出現身體不合格者,可按排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三條 體檢內容主要為胸透、心電圖、肝檢、腎功能等常規性檢查。用人單位可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需要,增加有關體檢項目。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的結果,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填寫《擬聘用人員名冊表》報政府人事部門。人事部門會同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日。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人事部門完善聘用手續。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進人員應實行人事代理制。事業單位與新進人員解除聘用契約,不再實行待聘期制度,解聘人員直接進入人才市場或自謀職業。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人事部門和招聘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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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人事部門、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考核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政群、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以及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工勤人員,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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