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3年11月,四川人社局發布《四川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2月5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全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依法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招聘、按規定流(調)動等人員除外。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巨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
(六)規範統一、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七)依法依規辦事。
第五條 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綜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對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州)、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上級的規定,負責本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綜合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集中組織開展公開招聘。
第六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按照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要求,具體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工作。主管部門也可授權具備條件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開展公開招聘。
第二章 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式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和崗位空缺內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面向符合條件的“三支一扶”人員、“西部計畫”志願者、退役軍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進行專項(定向)招聘。
第八條 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知識、技能及工作能力;
(六)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七)招聘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國家和我省規定不得應聘到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得報名應聘。
第九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職能職責和崗位需求,科學合理設定公開招聘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歧視性以及與崗位無關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除國家和我省有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的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公開招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或中專(含中職、技工院校)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制定招聘計畫(方案);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
(四)資格審查;
(五)考試、考核;
(六)體檢;
(七)綜合考察;
(八)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九)確認聘用人員,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公告及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制定招聘計畫(方案),並按規定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備案(核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招聘公告根據招聘計畫(方案)制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事業單位名稱、類別、職能職責等基本情況;
(二)招聘對象、範圍、基本條件;
(三)招聘崗位、人數及崗位要求;
(四)報名方式、時間、地點及所需材料;
(五)考試(考核)方式、時間、地點、開考比例等;
(六)資格審查、成績計算、體檢、綜合考察、公示等要求;
(七)諮詢電話、監督電話;
(八)其他須知事項。
第十四條 招聘公告應當通過人事考試官網、黨委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平台面向社會發布,發布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招聘公告發布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須報招聘計畫(方案)備案(核准)部門同意後,在原招聘公告發布平台發布補充公告。根據實際情況,可延長報名時間或重新組織報名。
第四章 報名及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可採取網路或現場等方式報名。網路報名時間不少於5日,現場報名時間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報名截止時間須設定在招聘公告發布的第7個工作日及以後。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嚴格按照招聘公告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當接受其詢問並告知原因。
第五章 考試、考核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類別崗位對人才要求的差異,採取考試或考核等方式進行。命題和考務工作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開考時間距離報名截止時間不少於5日。
第二十條 公開招聘應當形成競爭。同一崗位的報考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一般不低於3:1,國家和我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考試採取筆試加面試等方式進行,主要測試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素質、操作技能等。招聘工勤技能人員,可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二條 筆試可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項。需進行兩項筆試的,公共科目成績占筆試總成績的比例不得低於30%,筆試總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比例不得低於50%;只進行其中一項的,筆試總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比例不得低於40%。國家及我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應合理設定筆試總成績最低分數線,未達到最低分數線的考生不得進入公開招聘下一環節。
公共科目命題範圍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考試大綱確定,專業科目命題範圍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規定確定,並在招聘公告中告知。
第二十三條 符合加分政策規定的考生,在筆試總成績(與面試成績按比例折合前)中加分,不同加分項目可累計計算,最高不超過6分。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以及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辭聘、解聘等人員,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二十四條 面試應根據崗位招聘人數,按照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入圍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不低於2:1、不高於5:1的比例確定人員,並在原招聘公告發布平台公布。未達到招聘公告規定入圍比例的,可將全部筆試合格人員確定為入圍人員。應合理設定面試成績最低分數線,未達到最低分數線的考生不得進入公開招聘下一環節。
第二十五條 面試可採取結構化面試、無領導小組討論、現場答辯、情景模擬、試講說課、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組由面試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建,人數應為奇數,一般為5人或7人,外派(聘)考官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
第二十七條 考試結束後,根據考生筆試總成績和面試成績,按比例計算其考試總成績,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進入體檢環節的人員,並在原招聘公告發布平台公布。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採取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其中應聘省屬事業單位的,應具有博士學位;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應聘省屬事業單位的,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符合條件的世界技能大賽國家集訓選手以及在國家級、省級職業技能大賽上取得優異成績的獲獎選手;
(四)國家和我省規定可考核招聘的人員。
採取考核方式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降低招聘條件,可適當簡化程式。招聘公告的發布、競爭比例、報名和開考時間等具體事項,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根據人才需求、崗位特點等實際確定。
第六章 體 檢
第二十九條 體檢應在二級甲等(民族地區可放寬到二級乙等)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我省行業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除國家衛生健康部門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不得要求進行B肝項目檢測。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按規定復檢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應在不低於原體檢醫院等級的其他綜合性醫院進行。
體檢出現缺額或不合格者,可按考試(考核)總成績排名從高到低依順序遞補體檢人員。
第七章 綜合考察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考生的考試(考核)總成績和體檢結果確定考察人選,進行綜合考察。
第三十三條 綜合考察主要對考察人選的思想政治表現、遵紀守法、道德品質、個人誠信、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
第三十四條 綜合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審核幹部人事檔案等方法進行,並據實出具考察材料。考察人選達不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崗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因此出現的缺額,可按規定遞補考察人選。
第八章 公示及聘用
第三十五條 對經考試(考核)、體檢、綜合考察合格確定的擬聘用人員,應在原招聘公告發布平台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
第三十六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擬聘用人員,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政策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核准)後,辦理聘用手續。對公示有異議的擬聘用人員,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取消擬聘用人員資格或公示後因本人原因自願放棄出現的缺額,可按規定遞補。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按規定取消聘用。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迴避制度,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公開招聘工作紀律,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受理有關投訴舉報,確保公開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公開招聘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要堅決制止和糾正,並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市(州)、省級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各地區各部門(單位)出台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出台新政策的,從其規定。
各市(州)、省級各部門(單位)應當運用四川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統,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公開招聘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考務費用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試行辦法》(川人發〔2006〕9號)及《四川省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試行)》(川人發〔2006〕3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原國家人事部頒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2006年,我省相繼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試行辦法》(川人發〔2006〕9號)和《四川省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川人發〔2006〕34號),在全省試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十餘年來,全省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累計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近70萬人,公開招聘已成為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主渠道,最佳化了幹部人才隊伍結構,促進了高校畢業生高質量就業,受到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的不斷變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與我省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新目標、新要求已不相適應。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升公開招聘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有必要對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二、主要依據
1.《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
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
3.《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設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7號);
5.《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1號)。
三、主要內容和特點
《四川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共10章42條,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全流程全鏈條為邏輯主線,圍繞基本原則、招聘範圍、基本條件、信息發布、報名審查、考試考核、體檢、綜合考察、公示聘用以及紀律監督等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對原有的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完善,主要體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更加注重精簡適用。《實施辦法》將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整合為一個規範性檔案,刪減調整了與新時代新要求不相符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公開招聘的工作流程對各章節內容進行重新組合,使邏輯更加清晰,結構更加緊湊,更加符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強化了公開招聘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是更加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根據職能職責和崗位需求,科學合理設定公開招聘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歧視性以及與崗位無關的其他條件;招聘公告應當通過人事考試官網、黨委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平台面向社會發布,發布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面試考官組外派(聘)考官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資格審查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此外,還對筆試面試規程、成績計算方式、公示監督等重點工作進行規範,明確了政策底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三是更加鮮明基層導向。《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可面向“三支一扶”人員、“西部計畫”志願者等基層服務項目人員進行專項招聘,對“三支一扶”人員、“西部計畫”志願者及退役大學生士兵等群體給予加分支持,充分彰顯了鼓勵人才向基層流動的政策導向。同時,針對黨委政府關心、社會關注的退役軍人、殘疾人群體,也給予定向招聘傾斜政策,充分體現人事政策的溫度。
四是更加嚴格選人用人標準。《實施辦法》根據上級部門對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的要求,規定了合理設定筆試成績、面試成績最低分數線,避免超低分人員聘用。同時,還規定了綜合考察環節,要求考察組通過實地走訪、審核檔案等方式,對擬聘用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進一步提高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質量。
四、實施時間
《實施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