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暫行辦法

鄭州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暫行辦法是一項由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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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統一指導、分級調控、分類管理的人事巨觀調控體系,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制,規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工作行為,提高事業單位的人員素質,根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屬事業單位(含鄭東新區管委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所屬事業單位,下同)新進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堅持政府巨觀調控與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相結合,政策性安置與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相結合,以最佳化結構、提高素質、促進發展為工作出發點。
第四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事部門是市屬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協同市人事部門共同做好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工作的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要嚴格控制在編制以內。
第七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方式主要分為公開招聘、引進人才、政策性安置等,不論以何種形式、何種方式進人,須向市人事部門提出書面進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使用省人事部門統一印製的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審核卡,憑進人審核卡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 公開招聘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上級委任、引進人才等確需使用其他進人方式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原則上每個季度統一組織一次。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為市人事部門受理用人單位和其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招聘計畫的時間。
第十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畫;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並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三條 招聘計畫由用人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並報市人事部門核准。
第十四條 招聘計畫的內容主要包括:招聘的崗位、條件、時間、人員數量及採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及人員數量、待遇、應聘條件、報名辦法、招聘辦法、考試考核時間、內容等事項。
第十六條 報名結束,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應當在市人事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參加考試的人員。
第十七條 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條 學校、醫院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事業單位所需專業人員,如不宜進行筆試的,報經市人事部門同意後,可重點檢測和考察應聘者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 對於應聘事業單位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條 筆試和面試由市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用人單位和其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考試的應聘人員,按成績由高到低依次確定體檢人員。體檢由市人事部門指導,用人單位和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考試和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要組織對其德能勤績情況進行考核,並進行資格條件複查。
第二十三條 按照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經用人單位領導班子或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在市人事部門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日-15日。
第二十四條 擬聘人員報經市人事部門批准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立人事關係。
第三章 引進人才
第二十五條 堅持以我為主、按需引進、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引進事業單位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緊缺專業人才。
第二十六條 根據事業單位發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下達人才引進指導性計畫,由市人事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以引進人才方式進人,主要限定下列對象: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四)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資格;
(五)市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
(六)市級以上優秀教師、骨幹教師;
(七)獲得全國正式比賽錄取名次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一級運動員和運動健將及其教練員;
(八)獲得與文化、藝術、文博專業有關的省級以上獎勵的編導、演員;
(九)其他急需的短缺和緊缺專業人才。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應從專業崗位需要出發,便於發揮人才的專長和作用。對於引進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人才,要適度從緊把關。
第二十九條 凡屬引進上述人才,可採取直接考核的辦法,經市人事部門確認資格和考核合格後,簡化進人程式和手續,實行綠色通道,不得人為設定障礙。
第四章 政策性安置
第三十條 所有事業單位都有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責任和義務,都應識大體、顧大局,積極做好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政策性安置主要局限以下對象:
(一)軍隊轉業軍官;
(二)軍隊轉業軍官隨調家屬;
(三)市轄區域內駐軍隨軍家屬;
(四)退役士兵;
(五)經市委組織部門和市人事部門選派的援疆援藏期滿人員;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檔案要求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 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有關部門辦理進人手續,不得無故拖延。
第三十三條 分配到各部門需要安置到事業單位的人員,各部門如有安排不當的,市人事部門可建議調整安排並督促落實。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公開招聘規定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引進人才或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辦理工資基金入冊手續後,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被聘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聘用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需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並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市屬事業單位之間的人員,可進行合理流動和統一調配使用。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辦法,但縣(市)、區人事部門核准的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畫,應當在核准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人事部門備案。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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