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設立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的決定

2001年2月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設立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3.06
  • 實施時間:2001.03.06
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設立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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