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是北京市知識產權局2019年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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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
京知局〔2019〕324號
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單位:
為鼓勵發明創造,發揮品牌引領作用,提高我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19年12月9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檔案精神,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助力北京高質量發展,鼓勵發明創造,發揮品牌引領作用,提高我市智慧財產權資助金(以下簡稱"資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助金,是指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本市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創造相關活動的資金。
第三條 資助金的使用堅持"質量第一,重點支持,總量控制,部分資助"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是資助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執行工作,組織對資助金申報的審核、評估,對資助金執行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第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制定並發布本辦法實施的申報指南,指導有關單位做好資助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
第三章 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資助金的資助範圍包括:
(一)國內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發明(標準)專利;
(三)國外發明專利;
(四)國外註冊商標;
(五)中國地理標誌;
(六)其他需要資助的。
第七條 資助金申請人是指註冊或登記地在本市的單位。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商標或者地理標誌,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或者地理標誌第一申請人為資助金申請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資助金申請人;地理標誌資助金申請人必須為社會團體。
第八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予以優先資助:
(一)所屬技術領域屬於本市十大高精尖產業的專利;
(二)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和優勢企業、北京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和試點單位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支持單位的專利和註冊商標。
第九條 國內發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每件資助不超過1000元。
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每件資助不超過150元。
向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提交發明(標準)專利申請獲得授權(註冊)後,每件資助不超過1000元。
國內發明專利的第七、八年年費,每件每年資助不超過500元,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應繳金額。
小型、微型企業國內發明專利前十年年費,在享受國家減繳政策後按實際應繳金額予以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年費標準值的30%。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小微企業名錄。
申請人年度獲得本條所規定的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對獲得國外發明專利的申請人按以下標準予以資助:
(一)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美國、日本或者歐洲專利局獲得授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5萬元;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得授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3萬元。
通過PCT以外的其他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美國、日本或者歐洲專利局獲得授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4萬元;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得授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2萬元。
每項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5個國家或者地區。申請人年度獲得上述資助的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二)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人除按照本條第一項獲得資助外可予以額外資助:
1.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200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1000件的,資助不超過500萬元;
2.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50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200件的,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3.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50件的,資助不超過50萬元;
4.上一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50件,且當年度在國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10件的,資助不超過10萬元;
5.首次通過PCT途徑在國外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一次性資助"零突破"費用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對獲得國外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按以下標準予以資助: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在歐盟或者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獲得註冊的,每個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8000元;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得註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2000元(比荷盧按一個國家計算)。
(二)在單一國家獲得註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5000元(比荷盧按一個國家計算);在歐盟或者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獲得註冊的,每個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1萬元。
申請人年度獲得本條所規定的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作為國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每件資助不超過5萬元。
制定或者修訂本市地理標誌產品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每個標準資助不超過2萬元。
本市納入在國外互認互保的地理標誌產品,每個地理標誌資助不超過3萬元。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使用費年度出口額超過5億元的,每家單位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四條 對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失效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
(二)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支持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
(三)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商標;
(四)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申請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予以資助的情形。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 資助金每年集中申報,資助金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資助金,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託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申報的申請人,同一申報周期內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資助金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根據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對資助金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修改補正並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金申報。
第五章 資金髮放
第十八條 通過審核的資助金髮放名單在市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資助。
第十九條 資助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如果因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有誤而導致資助金轉賬失敗,該申請人將被視為放棄領取資助金,並取消當前申報周期的資助資格。
第二十條 資助金的發放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智慧財產權資助工作規範、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資助金項目進行績效跟蹤和管理,每年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年度資助金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已領取資助金的申請人應加強對資助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證資金效益發揮;同時應積極配合市知識產權局開展資助金專項審計工作,並根據審計工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報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並列入智慧財產權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取消五年內申報資助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接受委託辦理資助金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資助金辦理資格;違反專利代理管理法規規章的,由市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資助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和民眾舉報。資助金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1年。《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京知局〔2014〕178號)、《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京知局〔2017〕3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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