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作業保護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北京市施工作業保護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施工作業保護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起草機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
檔案標準,檔案要求,

檔案標準

根據徵求意見稿內容,地下管線包括供氣、供熱、供水、雨水、污水、再生水、電力、照明、通信信息、廣播電視、公安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和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南水北調輸水管涵、地下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組織調查地下管線情況,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應在充分考慮立項選址、勘察設計、資金預算等各方面前期工作中與管線單位對接需要的基礎上,於建設工程(搶險搶修工程除外)施工前不少於7天,自行登錄或到施工現場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場所登錄北京市地下管線安全防護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線防護系統”),按要求發布施工作業信息,並做好在系統中的後續操作和信息填報工作。建設單位發布施工作業信息後,管線單位應於2天內在管線防護系統中反饋是否涉及所屬管線。

檔案要求

徵求意見稿提出,建設單位在施工進場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等與管線單位對接保護地下管線相關事項,在勘察、設計檔案中註明涉及保護地下管線的重點部位和環節並提出措施建議,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在施工現場作業時,一旦發現實際情況與資料不符的地下管線,應立即暫停施工,通知相關管線單位現場核實確認,配合管線單位組織勘探補測,待完善資料及相關地下管線防護措施後方可組織繼續施工。
施工單位在進場前,對於土方開挖(深度超過3米、深度未超3米但地下管線複雜的)、地下暗挖(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或箱涵頂進法)、爆破、樁基、動用明火等危險性較大的施工行為,以及涉及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高壓管線、地下綜合管廊的施工段,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管線單位同意,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報審通過後方可施工。現場作業時,應嚴格按照既定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線專項防護措施進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線安全淨距(不小於1米,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禁止使用機械開挖;實施機械開挖前,進行人工挖坑(溝)探查。
徵求意見稿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線單位等未依照相關規定,導致破壞地下管線事故或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收集全市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情況,定期通過新聞媒體、網路等向社會公眾曝光案件信息,並通報給相關主管機關,由各主管機關依職權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單位或人員採取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行政許可、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暫停或取消招投標資格、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措施實施聯合處罰。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信息庫,記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線單位等履行施工作業保護地下管線責任情況。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評優評先、招投標等工作中,應查閱北京市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信息庫,對相關單位或人員一年記憶體在因履責不力導致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的,不得納入評優評先、招投標等入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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