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

《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是為了提升北京市創新主體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水平,促進專利產業化,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等有關政策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印發《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8月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 文號:京知局〔2024〕11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文字解讀,問答解讀,圖文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知局〔2024〕118號
各有關單位:
為提升我市創新主體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水平,促進專利產業化,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市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8月27日

內容全文

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我市創新主體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水平,促進專利產業化,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等有關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轉化運用,是指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將我國國內有效專利和符合條件的國外有效專利投入實際生產或服務等的行為。
第三條 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工作以能力建設為基礎、綜合成效為導向,通過專利轉化運用賦能產業提質增效,加快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二章 支持對象、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相關業務的服務機構。
第五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專利轉化運用綜合能力,加快實現專利產業化。
根據申報單位專利轉化運用策略或計畫制定實施情況,專利轉化運用工作機構設定和團隊配置情況,專利轉化運用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專利資源基礎和高質量專利培育情況,完成轉讓、許可的國內有效專利數量情況,轉讓、許可國內有效專利的契約金額情況或已登記的涉及專利的技術契約成交額情況以及專利轉化運用情況等,分等次給予獎補。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支持專利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提升專利產業化能效。
根據申報單位專利轉化運用服務策略或計畫制定實施情況,專利轉化運用服務工作組織管理體系和業務機構設定情況,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業務團隊配置和人才培養情況,為轉讓、許可國內有效專利或為達成已登記的涉及專利的技術契約提供諮詢、分析、評估、經紀、投融資、法律等實質性轉化運用服務的數量和效果等情況,分等次給予獎補。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工作整體安排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主要程式包括:
(一)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根據項目申報通知相關要求開展申報。
(二)根據申報情況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材料審核,研究確定獎補方案,形成擬支持單位的名單。
(三)將擬支持單位的名單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公示7天,涉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沒有異議的,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予以公告。
(四)擬支持的單位經公示無異議,按照相關程式撥付獎補資金。
第八條 本辦法認定專利的轉讓和許可,以截至項目申報時或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的時間範圍內,專利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專利權轉讓登記、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手續為依據。
本辦法認定涉及國內專利的技術契約成交額,以截至項目申報時或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的時間範圍內,有資質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為依據。
轉讓、許可專利或達成涉及專利的技術契約,涉及專利對外轉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轉讓、許可申報單位持有的國外有效專利,申報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可以證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補條件的,相關國外有效專利可以視為國內有效專利累計計算轉讓、許可專利的數量和相應契約金額。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存在涉嫌不以轉化運用為目的的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或轉讓、許可專利但未實際轉化,包括不限於以下情形:
1。轉讓、許可專利均為或主要為免費,或專利轉讓許可的數量、契約金額等明顯異常且不能證明其合理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公布的專利開放許可除外;
2。申報單位與專利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在專利轉讓、許可時具有直接或間接控股關係,或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且不能證明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是以產業化為目的;
3。依法處置職務發明創造形成的專利權,但僅將原專利權人變更為與其他單位或自然人共有,未實現實際轉化;
4。因擬放棄專利權等原因批量、低價轉讓、許可專利,未實現實際轉化;
5。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署虛假專利轉讓許可協定、技術交易契約或專利轉讓許可協定、技術交易契約未實際履行且無合理理由。
(二)服務機構僅提供專利代理、登記備案事務代辦或僅就專利轉化運用工作過程中的單一環節提供服務,未對專利轉讓、許可或達成涉及專利的技術交易提供實質性服務或發揮實質性作用的。
(三)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獲得其他本市財政資金項目支持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支持的。
(五)公示期間發現不符合支持條件或由於不符合支持條件被提出異議且查證屬實的。
(六)申報單位在“信用中國”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處於經營異常狀態,近3年因智慧財產權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因嚴重失信行為被懲戒或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條 撥付支持資金前,申報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撥付支持資金:
(一)已解散、清算、破產、註銷、申請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進入相關程式的;
(二)已被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或重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三)已經或擬與其他單位合併、重組或分立,不再開展專利轉化運用工作或不再符合支持條件的;
(四)不再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或經營活動出現重大困難的;
(五)住所地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六)法定代表人因失信被懲戒的;
(七)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項目申報採取信用承諾制。申報單位需就其所提交項目申報檔案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專利轉讓許可、涉及專利的技術交易和申報本項目等有關行為的合法性以及自願承擔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法律法規規定所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等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獲得本辦法資金獎補的單位應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優先將獎補資金用於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相關工作,並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三條 以提供虛假材料、承諾等方式獲取資金支持的,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採取取消申報資格、三年之內限制申報、不予支持、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有效專利”,是指申報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通過申請或受讓獲得並維持有效法律狀態的中國專利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為一年。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一、背景依據
為提升我市創新主體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水平,以專利產業化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市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試行)》。
二、相關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專利轉化運用,是指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將我國國內有效專利和符合條件的國外有效專利投入實際生產或套用於提供服務等的行為。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
主要說明本辦法的制定背景和工作思路。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工作以能力建設為基礎、綜合成效為導向,以專利轉化運用賦能產業提質增效,加快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二)支持對象、內容和標準
本辦法支持對象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相關業務的服務機構。
本辦法的支持內容主要包括兩項。
一是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專利轉化運用綜合能力。根據申報單位專利轉化運用策略或計畫制定實施情況,專利轉化運用工作機構設定和團隊配置情況,專利轉化運用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專利資源基礎和高質量專利培育情況,完成轉讓、許可的國內有效專利數量情況,轉讓、許可國內有效專利的契約金額情況或已登記的涉及專利的技術契約成交額情況以及專利轉化運用情況等,分等次給予獎補。
二是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根據申報單位專利轉化運用服務策略或計畫制定實施情況,專利轉化運用服務工作組織管理體系和業務機構設定情況,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業務團隊配置和人才培養情況,為轉讓、許可國內有效專利或為達成已登記的涉及專利的技術契約提供諮詢、分析、評估、經紀、投融資、法律等實質性轉化運用服務的數量和效果等情況,分等次給予獎補。
本辦法的支持標準為: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專利轉化運用綜合能力的,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的,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申報和認定
在申報認定程式方面,主要包括在官方網站上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申報單位自主申報、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材料審核、研究確定獎補方案、公示擬支持單位名單以及按相關規定撥付資金等。
在認定標準方面,明確轉讓、許可專利和涉及國內專利的技術契約成交額的認定依據。
(四)管理和監督
一是明確不予獎補和不再撥付資金的情形。二是規定項目申報採取信用承諾制。三是規定獲得本辦法資金獎補的單位的相關義務。四是規定對於提供虛假材料、承諾等方式獲取資金支持的採取的處理和處置方式。
(五)附則
解釋本辦法所稱“國內有效專利”的概念並就本辦法的解釋主體和試行期限進行規定。

問答解讀

一、本辦法的制定背景和工作思路是什麼?
為提升我市創新主體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專利轉化運用服務水平,促進專利產業化,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等有關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工作以能力建設為基礎、綜合成效為導向,以專利轉化運用賦能產業提質增效,加快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二、本辦法所稱“專利轉化運用”的概念是什麼?
本辦法所稱專利轉化運用,是指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將我國國內有效專利和符合條件的國外有效專利投入實際生產或套用於提供服務等的行為。
三、本辦法的支持對象、內容和標準是什麼?
本辦法支持對象為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相關業務的服務機構。
本辦法的支持內容包括兩項。一是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專利轉化運用綜合能力。二是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
本辦法的支持標準是: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提升專利轉化運用綜合能力的,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服務能力的,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本辦法認定專利轉讓、許可和涉及專利的技術契約成交額的標準是什麼?
本辦法認定專利的轉讓和許可,以截至項目申報時或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的時間範圍內,專利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專利權轉讓登記、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手續為依據。
本辦法認定涉及國內專利的技術契約成交額,以截至項目申報時或在項目申報通知中明確的時間範圍內,有資質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為依據。
“國內有效專利”指申報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通過申請或受讓獲得並維持有效法律狀態的中國專利權。轉讓、許可申報單位持有的國外有效專利,申報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可以證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補條件的,相關國外有效專利可以視為國內有效專利累計計算轉讓、許可專利的數量和相應契約金額。
五、哪些情形不予支持?
(一)存在涉嫌不以轉化運用為目的的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或轉讓、許可專利但未實際轉化,包括不限於以下情形:
1.轉讓、許可專利均為或主要為免費,或專利轉讓許可的數量、契約金額等明顯異常且不能證明其合理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公布的專利開放許可除外;
2.申報單位與專利受讓人或被許可人在專利轉讓、許可時具有直接或間接控股關係,或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且不能證明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是以產業化為目的;
3.依法處置職務發明創造形成的專利權,但僅將原專利權人變更為與其他單位或自然人共有,未實現實際轉化;
4.因擬放棄專利權等原因批量、低價轉讓、許可專利,未實現實際轉化;
5.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署虛假專利轉讓許可協定、技術交易契約或專利轉讓許可協定、技術交易契約未實際履行且無合理理由。
(二)服務機構僅提供專利代理、登記備案事務代辦或僅就專利轉化運用工作過程中的單一環節提供服務,未對專利轉讓、許可或達成涉及專利的技術交易提供實質性服務或發揮實質性作用的。
(三)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獲得其他本市財政資金項目支持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支持的。
(五)公示期間發現不符合支持條件或由於不符合支持條件被提出異議且查證屬實的。
(六)申報單位在“信用中國”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處於經營異常狀態,近3年因智慧財產權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因嚴重失信行為被懲戒或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六、獲得支持單位需要或需要配合開展哪些工作?
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優先將獎補資金用於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相關工作,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圖文解讀

北京市專利轉化運用能力提升促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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