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

《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在1986.06.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用水,杜絕用水浪費,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地區使用自來水、自備井水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違反市政府有關節約用水的各項規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跑、冒、滴、漏等用水浪費者,均按本規則處罰。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根據不同情況,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用水外,按其浪費水量處以罰款。
1、用自來水或自備井水做水幕降溫直接排放的,按設備能力計算浪費水量,從發現其浪費用水的當月月初算起,處以水費五十倍的罰款。
2、空調、設備冷卻水和四千大卡以上冷凍機冷卻水,未重複使用直接排放的,按其直接排水量,從發現其浪費用水的當月月初算起,處以水費二十倍的罰款。
3、空調和設備冷卻水未全部重複循環使用,或未按規定全部回灌,直接排放的,按其排水量,從發現其浪費用水的當月月初算起,處以水費五倍的罰款。
4、未按計畫完成或未按計畫使用市節水辦公室下達的節水措施項目的,從該項目計畫投產使用之日起,按其應節水量處以水費五倍至十倍的罰款,直至實現措施為止。
5、建築、市政施工和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用水,未裝表計量的,按其用水量,從發現其浪費用水的當月月初算起,處以水費五倍至十倍的罰款,直到裝表計量為止。
6、因用水管道等設備失修失養造成漏水的,按其漏失水量,從發現其浪費用水的當月月初算起,處以水費三倍至十倍的罰款,直到修復為止。
7、未取消用水包費制的,按其包費戶數,每房每月按十噸計算浪費水量,從發現其浪費用水的當月月初算起,處以水費五十倍的罰款,直至取消包費制為止。
凡有以上各款違章情況之一,經調查核實,長期以來用水浪費,曾經制止迄未改正的,按其浪費用水時間累積計算罰款。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根據不同情況,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用水外,按其浪費用水的處(點、台)數,處以一次性罰款。
1、四千大卡(含四千大卡)以下小型冷凍機的冷卻水,未重複利用,直接排放的,每台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2、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部門,在用水高峰期間(每年六至八月),未按規定實行夜間用水的,每個用水點處以二十五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罰款。
3、建築、市政施工用水和沖刷汽車用水,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的,每處處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罰款。
4、專用消火栓和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部門取水口等部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水的,每個滴漏點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5、單位的衛生設備、用水管道、閥門等,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水的,每個滴漏點處以五元至二十五元的罰款。
6、居民的用水設備滴漏水的,每個滴漏點處以一元至五元的罰款。其中,已向房產管理部門報修,房產管理部門未及時修理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交付罰款。
第五條 凡違反本規則第三條各款被罰後仍不按期限改正的,每逾期一個月,按第一次罰款額處以遞增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直至改正為止。
凡違反本規則第四條各款被罰後仍不按限期改正的,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逾期不交付罰款的,每逾期一天,加罰百分之五。對拒付罰款的單位或個人,由其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監督執行。
第七條 對拒不執行市政府有關節水的規定,造成用水浪費,屢經制止不改的,除按本規則處罰外,並對其限制用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條 用水嚴重浪費的單位,除按本規則處罰外,並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對企事業的罰款,不得攤入成本;對事業單位的罰款,由預算包乾結餘中支付;對個人的罰款由本人負擔,不得從公款中報銷。
第十條 處罰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的,須由市節水辦公室報經市政府批准執行;罰款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須報經市節水辦公室批准執行;罰款不滿五千元的,由區、縣節水辦公室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節約用水辦公室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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