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管理辦法》在1988.09.21由北京人民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人民市政府
第一條 為促進合理用水, 節約用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採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必須選用和建設節約設施(以下簡稱節水設施)。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三條 市、區、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主管本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計畫、規劃管理、城市建設等部門和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 按建成投產使用後的用水量,實行分級監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在3000噸以上的,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和監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不滿3000噸的,由所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立項前, 建設單位在申報立項的同時,將項目建議書送節約用水辦公室。
第六條 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 建設單位應提出節水設施用水計畫,報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批准。未經批准的,計畫部門或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不批准建設項目計畫任務。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方案, 必須有節水設施的設計篇章,其主要內容應包括設計依據、所採用的節水設施及預期效果。節水設施的設計篇章應報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批准。未經批准的,規劃管理部門不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施工,保證節水設施的工程質量。
節水設施的設計確需變更的,須經節約用水辦公室批准。
第九條 節水設施竣工, 應向節約用水辦公室申報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節約用水辦公室通知供水部門供水。
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使用自備井的,由節約用水辦公室封井。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使用,未同時投產使用造成浪費用水的,由節約用水辦公室按《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予以處罰,並提請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申報審批的, 由節約用水辦公室限期補辦申報審批手續,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責任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節約用水辦公室應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節水設施用水計畫之日起10日內給予批覆;自接到節水設施的設計篇章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節約用水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