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

《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在1997.11.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管理,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應當同時引進或者在國內補充配套勞動保護設施。
第三條 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拖“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和設計方案與竣工驗收申報材料的審核,並將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備案。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落實勞動保護“三同時”的規定負全面責任,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進行說明,並抄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
(二)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勞動安全衛生作出論證或評價,並徵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意見;
(三)在初步設計審查前,應將初步設計檔案、有關圖紙和《北京市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拖審查申請表》(以下簡稱《審查申請表》),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查;
(四)建設項目竣工後在國家規定的試生產期內,應當填報《北京市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驗收申報表》(以下簡稱《驗收申報表》),並提交有關試生產過程中勞動保護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告和勞動保護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數據,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查驗收。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在編寫初步設計方案時,必須編寫勞動保護設計專篇,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計依據;
(二)項目概述及場地布置;
(三)對勞動過程中有害因素的分析;
(四)所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及其預期效果;
(五)勞動保護設施的資金概算;
(六)勞動保護設施的其他有關內容。
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中的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承擔技術責任。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施工。
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變更時,必須經有關的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同意。
第六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和《審查申請表》或《驗收申報表》後,應當在30日內批覆。
第八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實行分級審查:
(一)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經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查。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初審後,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查;
(二)總投資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經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查;
(三)總投資不足5O萬元的建設項目,報經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同意後,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查。
第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勞動保護設拖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由該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查機關負責。
第十條 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勞動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一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應當支持工會依法對企業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擅自施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拖未經驗收擅自投產使用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產使用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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