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切實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努力把北京建設成為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就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已經於2014年8月8日以{京政發〔2014〕23號}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4年8月8日
  • 發文編號:京政發〔2014〕23號
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嚴格落實責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完善運行機制,建立完善排查發現機制,建立完善整改治理機制,建立完善監控防範機制,建立完善驗收審查機制,建立完善懲處問責機制,強化保障措施,健全法規標準,推進協調聯動,完善信息化工作平台,落實治理資金,提高社會化參與程度,加強組織領導,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考察北京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運行機制,健全政策措施,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推動實現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標準化、信息化和社會化

工作目標

力爭用3到5年時間,建立起“職責明確、機制健全、標準清晰、政企互動、社會參與、保障有力、運轉高效”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現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和政府安全監管水平顯著提升,全社會安全生產環境普遍改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總量持續下降,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嚴格落實責任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也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要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機構建設,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班組負責人和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制定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特點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驗收、資金保障等規章制度

強化政府領導責任

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暫行規定》(京政發〔2013〕38號),明確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按照“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要求,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獎懲,全面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

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

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責任,制定發布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檢查、督促、指導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

完善運行機制

建立完善排查發現機制

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風險評估制度,根據企業生產作業活動特點、生產設備設施性能及原料、貨物、作業區域特性確定重點防範的事故風險;嚴格執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監控設施、場所環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險狀態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班組每天至少要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車間(礦區)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廠(礦山)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隱患排查;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登記建檔、統計分析和報告制度,如實記錄、科學分析、定期保存、按時上報排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各行業(領域)每年單獨或聯合開展2至3次專項檢查督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組織對安全生產問題突出的行業(領域)進行1至2次集中檢查督查,排查發現各類隱患問題

建立完善整改治理機制

企業對排查發現的一般性安全生產隱患,要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整改;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組織對隱患現狀進行評估,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責任、治理資金、治理措施、治理時限和應急預案,及時排除;嚴格執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制度,對確認的重大隱患,要立即報告政府有關部門,並報送隱患現狀評估報告和治理方案。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接到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後,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相關條件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掛賬督辦;要將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建立台賬,制定專項監管方案,實施掛牌督辦;要定期監督檢查隱患治理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確保企業整改治理措施落實。

建立完善監控防範機制

企業要強化生產過程安全監控,完善報警、通訊、定位、避險和人身防護系統,採取各種技術措施,加強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動態監測、監控。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暫時難以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監控防範力度,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依法責令企業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並依法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場所、設備、設施、器材、物品實施臨時查封或扣押。

建立完善驗收審查機制

企業在完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後,應當組織專家、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出具安全生產隱患治理驗收評估意見;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經營。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企業驗收評估後,要對政府掛賬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現場審查。經審查達到治理目標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未達到治理目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並依法暫扣相關證照;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許可權予以關閉,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建立完善懲處問責機制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懲處制度,對未定期排查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大處罰力度,對存在未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情況、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等情況的企業要依法嚴格處罰。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要協調聯動,對未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再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礦長、經理)。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治理不力的企業進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其中情節嚴重的,還要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強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管問責制度,對接到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舉報不按照規定及時查處、發現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予以包庇縱容或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化保障措施

健全法規標準

積極推進本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法規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提高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執法效能;制定符合首都安全生產實際的產業退出和工藝、設備淘汰目錄;制定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發布各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通用指導標準,制定各行業(領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具體判定標準,加快推進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政府監督檢查等標準的融合互通。

推進協調聯動

稅務部門落實稅收政策,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稅前扣除;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等相關制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披露,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通報,並作為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銀行貸款、證券融資、保險費率浮動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完善信息化工作平台

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普查,摸清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和危險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信息台賬;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統功能,改進運行載體和運行環境,探索使用移動終端系統,實現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化、精細化、便捷化、高效化。

落實治理資金

市、區縣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經費,用於支持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市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對重點行業(領域)安全技術創新、消除隱患改造、隱患監控監測等方面予以支持。

提高社會化參與程度

培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業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安全評價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參與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教育培訓、安全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暢通安全生產隱患投訴舉報渠道,對查證屬實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加強組織領導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本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和總體協調工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成立專門工作組負責日常工作。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明確職責,親自推動,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意見,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充分利用各類媒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增強全社會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抓好區縣、鄉鎮、企業試點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編印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問答手冊,普及相關知識,提高治理能力。
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對責任不落實、考核不達標的市有關部門、區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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