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是為貫徹落實水利部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我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指導和規範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範、處置和責任等風險管控“六項機制”,進一步提升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能力,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3年7月31日,北京市水務局發布《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水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深入推進我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指導和規範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範、處置和責任等風險管控“六項機制”,進一步提升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能力,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市水務局起草了《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北京市水務局
2023年7月31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我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指導和規範北京市水務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範、處置和責任等風險管控“六項機制”,進一步提升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能力,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深入落實《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具體實施水利部《關於印發構建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水監督【2022】309號)、《水利部監督司關於印發構建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工作指導手冊(2023年版)的通知》(監督安函【2022】56號)等檔案細則,立足新時代水務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以“提升風險管控能力、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為目標,在全市水務行業建立風險管控“六項機制”,為新階段水務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務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水務工程運行(水庫、水閘、水電站、泵站、堤防、淤地壩、引調水工程、農村供水工程、灌區工程、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以及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文監測、水利科研與檢驗、水利後勤保障等單位。
(一)健全風險查找機制,提升風險發現能力
1. 全面辨識危險源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風險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標準、規範等要求,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綜合考慮實際管理水平與環境影響等,全面辨識本單位危險源,做到生產經營活動全流程、生產經營區域全覆蓋辨識。
危險源辨識可採取直接判定法、安全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及因果分析法等方法。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水務行業風險評估相關規範要求,並結合本單位實際選取適當的辨識方法。
2. 定期辨識並填報系統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危險源辨識制度,確定辨識周期,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工作。原則上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危險源辨識工作,完善相應的危險源清單並動態更新。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需指定專人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將危險源辨識情況錄入相關風險評估信息系統;市水行政主管明確的水務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季度首月4日前報送上季度危險源辨識與管控措施方案等相關信息。
3. 健全信息審核和報送機制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和報送機制,對水務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審核,按照水務行業信息報告相關要求按時報告。
(二)健全風險研判機制,提升科學評價能力
1. 科學選取評價方法並確定等級
常用的風險評價方法有直接判定法、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風險矩陣法(LS法)、安全檢查表法等。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選取適當的評價方法判定安全風險等級,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採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當危險源自身、周邊環境、組織管理形式發生較大變化,同類型風險點或相關行業發生影響較大的事故災害,以及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發生變化時,應對危險源的風險實施動態評估,及時調整風險等級。
2. 建立風險點監管清單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管轄範圍內水務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的監督指導,建立風險點監管清單,明確監管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監管措施等。
3. 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健全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模型,及時掌握風險動向,根據風險情況不同,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內容和頻次,突出對高風險以及長期上報“零風險”“零隱患”單位(工程)的重點監管。
(三)健全風險預警機制,提升高效應對能力
1. 加強危險源監測監控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健全風險預警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採取人工監測、自動監測等手段,加強對危險源特別是風險等級為重大的危險源的監測監控,重點覆蓋如水庫水位、閘門、啟閉機械、壓力鋼管、電氣設備等直接關係安全、失守後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連鎖反應的關鍵位置和環節。
2. 及時發布預警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確定預警信息發布條件,採用監測預警、巡查預警、綜合預警等方式及時預警,實時調整預警等級,適時解除預警,並根據不同等級預警做好應急準備工作。預警解除後,要認真查找總結管控體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完善風險預警機制。
3. 提升監測預警能力
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監測巡視檢查制度,嚴格落實值班值守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預警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做到早預警、早處置。
(四)健全風險防範機制,提升精準防控能力
1. 建立風險警示公告制度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在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位置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明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方法等。警示標誌的設定可參照《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要求。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分別設定風險公告欄,製作各崗位風險告知卡,確保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進入風險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掌握風險基本情況及防範、應急措施,並將有關信息提前告知可能直接影響範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2. 落實風險防範措施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並落實具體防範措施,運用隔離危險源、採取技術手段、實施個體防護、設定監控設施等手段,達到消除、降低風險的目標。
3. 加強隱患排查治理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行業規範等要求,綜合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風險點及風險等級確定排查頻次和要求,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隱患排查事項和具體內容,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建立隱患台賬並每月28日前通過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填報隱患信息。對排查出的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
4. 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根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範》等有關標準,積極主動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逐步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推動標準化建設工作提質增效。
5. 加強防範措施監管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所管轄範圍內危險源及風險情況,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內容等,實行差異化、精準化動態監管。對於未有效管控的風險等級為重大的危險源,要作為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對不能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要立即停止生產作業。
6. 強化風險源頭管控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風險源頭控制,嚴格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審查,規範水務建設市場秩序,落實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的監管,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五)健全風險處置機制,提升風險化解能力
1. 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水務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檔案要求,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體系。針對本單位研判的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險情,制定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對重大危險源要做到“一源一案”。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應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不斷完善。
2. 快速有效開展應急處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險情後,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有關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統籌調度救援力量,科學組織施救,妥善處理善後工作,加強輿情應對,回應社會關切,要重點加強事故初期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和發生次生事故。
3. 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應急值班值守制度,加強值班人員教育培訓,按規定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六)健全風險責任機制,提升管控履職能力
1. 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水務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風險管控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風險管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建立風險管控責任體系和制度體系,明確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責任,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承擔風險管控技術服務工作。
2. 定期開展培訓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法規檔案的要求,對有關人員定期開展風險管控業務培訓,實行風險等級差異化動態監督管理,按規定報告風險有關信息。
3. 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安全風險管控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對管轄範圍內水務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不力、隱患排查與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事故多發易發的地區、單位和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要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嚴肅追究責任,確保風險管控責任落實到位。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並與評優評先等工作掛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把構建水務風險管控“六項機制”作為有效防範化解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的重要舉措,各級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要靠前組織協調,落實責任分工,健全制度標準,完善工作機制,推進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各區水務局、各水管單位要強化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的規範使用,科學辨識危險源,全面排查問題隱患,按時提升風險監管工作規範化、精準化水平。
(三)加強監督考核。構建水務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強化風險管控情況將作為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的重要內容,重點考核各區、各單位督促指導風險評估工作情況、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填報更新情況,季度風險會商報告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提交以及依法依規責任追究情況等,推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能力落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