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3.03.0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3.09
  • 實施時間:1993.03.09
為切實改善本市的環境衛生狀況,保障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城區、近郊區(包括農村地區)和遠郊區的城鎮、工礦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街巷、廣場、遊覽區、市場等一切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院落,必須分別按照國家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清除蚊蠅孳生條件。
二、第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
近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飼養禽畜,應搞好飼養場所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清除蚊蠅孳生條件。近郊菜區堆肥場,由鄉政府統一規劃設定,垃圾處理場、糞庫、糞池等,應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糞庫、糞池應加蓋密封。在蚊蠅孳生季節,應經常噴灑高效低毒殺蟲藥。
三、第二條第(一)項修改為:
(一)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500元至5000元罰款,處責任人1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按日加處100元罰款。
四、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公共場所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按第(一)項規定處罰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屬於專業清潔隊保潔的公共場所,處罰保潔的責任單位;屬於單位衛生責任區範圍的,處罰責任單位。
五、第二條第(三)項對責任戶或共同責任戶的罰款額由5元改為50元。另增加一句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規定的,按第(一)項規定處罰,農戶違反本規定的,處50元罰款。
六、第三條修改為:
本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環境衛生管理局、衛生局及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必須依法管理,嚴格執法,認真履行職責。
另增加一款為第二款:
近郊農村地區未設立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處罰。
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中的“鎮”和“鎮人民政府”,一律改為“鄉(鎮)”和“鄉(鎮)人民政府”。
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修正)&
為消滅蚊蠅,改善環境衛生,保障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決定:動員全社會力量,堅決防治蚊蠅孳生,做到人人動手滅蚊蠅,實現處處無蚊蠅。
一、本市城區、近郊區(包括農村地區)和遠郊區的城鎮、工礦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街巷、廣場、遊覽區、市場等一切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院落,必須分別按照國家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清除蚊蠅孳生條件。
廁所、下水道口、垃圾站(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積地等一切易於孳生和聚集蚊蠅的處所,必須分別採取沖洗、消毒、打掃、平整等衛生措施,嚴格防止蚊蠅孳生、聚集,及時消滅蚊蠅和蚊蠅幼蟲。
食品生產經營廠店、飲食業攤商、單位內部食堂等一切易招蚊蠅聚集的場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滅蚊蠅。
單位、居民住宅院落,必須經常保持院內公共衛生和家庭衛生,做到室外無蚊蠅孳生地,室內無蚊蠅。
近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飼養禽畜,應搞好飼養場所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清除蚊蠅孳生條件。近郊菜區堆肥場,由鄉政府統一規劃設定,垃圾處理場、糞庫、糞池等,應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糞庫、糞池應加蓋密封。在蚊蠅孳生季節,應經常噴灑高效低毒殺蟲藥。
二、違反本規定,造成蚊蠅孳生、招致蚊蠅聚集和發現蚊蠅不予消滅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500元至5000元罰款,處責任人1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按日加處100元罰款。
(二)公共場所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按第(一)項規定處罰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屬於專業清潔隊保潔的公共場所,處罰保潔的責任單位;屬於單位衛生責任區範圍的,處罰責任單位。
(三)住宅院落居民違反本規定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並處責任戶或共同責任戶50元罰款。居民住宅樓的公用區域違反本規定的,對住宅樓管理單位按第(一)項規定處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規定的,按第(一)項規定處罰,農戶違反本規定的,處50元罰款。
三、本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環境衛生管理局、衛生局及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必須依法管理,嚴格執法,認真履行職責。
近郊農村地區未設立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處罰。
四、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發動民眾,訂立公約,開展競賽和檢查評比,落實消滅蚊蠅的各項措施。市、區、縣、鎮(鄉)和街道辦事處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做好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並有權對同級環境衛生管理機關、衛生防疫機關進行監督。
五、環境衛生管理機關、衛生防疫機關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其上級機關要追究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六、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食品衛生管理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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