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27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2002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02年03月27日 實施時間 2002年03月27日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北...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是北京市平谷區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構為北京市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北京市平谷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時間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始得舉行。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北京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主要職責 根據本...
《北京市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是一則檔案,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
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監察、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原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的...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北京市平谷區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對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在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分別由區長、副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實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是房山區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是海淀區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任北京市海淀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劉長利 主要職責 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市行政...
第一條 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議事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參加集體行使職權的活動。第二章 會議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1次修正;根據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2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3次修正)...
根據需要,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各街道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有關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區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會議。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組織本區公民旁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
現任北京市海淀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劉長利 主要職責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領導或者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討論、決定本區的...
根據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歷屆領導 第十六屆 東城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2月經東城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東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共4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委員37人。北京...
常委會還根據國務院關於密雲、延慶撤縣設區的批覆,作出了關於兩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問題的決定,保證了撤縣設區工作的依法順利進行。五、關於議案辦理工作 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交辦的4項議案,事關首都改革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常委會與市政府密切協作,加強調查研究,努力把握規律,不斷凝聚共識,...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朝陽區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和工作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是本行政區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朝陽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1月經朝陽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決定區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組成,任期自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其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還通過國務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1954年8月,北京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完成了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歷史任務,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代行地方人民政協職權也告結束。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關於地方委員會的規定,在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第一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1995年9月22日由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本條例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規定格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本市...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將原定一九八三年底以前進行的...
北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1989年9 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的決定》修正)修訂的條例 (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室更名而來。發展歷史 2024年1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室更名為...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修訂信息 編輯 語音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修正案》修正)...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意見,決定:(一)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一律到第二屆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領導和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1.將第二條修改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