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決定

2002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27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召開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平谷縣改為平谷區後應當召開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二、平谷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轉為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平谷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四、平谷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21人。
六、平谷區人民代表大會與本市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同時進行換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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