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於一九八零年二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錄屬機構: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
組織體系,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組織體系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領導和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四、監督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區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五、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以及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現任領導

副主任:鮑曉健、喻永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