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3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7月26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北京市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是一則檔案,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7月26日北...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代表組成,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第二章 鄉...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本轄區內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設立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具體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新的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1998年年底以前選出。新的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在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前的準備工作:圍繞代表大會將要審議的議題進行視察;討論準備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的主要檔案和各項人選名單;討論醞釀有關選舉事項;走訪選民,徵集意見;準備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建議...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通過)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討論了本市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決定如下: 一、根據本市工作發展情況,原定於一九八四年下半年進行的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改在一九八四年上半年進行,六月...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修訂)辦法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
為了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中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一、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委員...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制度依據 在...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經2001年8月3日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修訂,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5號公布。該《規定》共37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四次修正)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結合我省選舉工作實踐經驗,制定《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選舉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地方選舉辦法,選舉出席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七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不設區的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將原定一九八三年底以前進行的區、縣和鄉、...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三十條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按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
根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和上兩屆本省選舉工作的情況,決定對《河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