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決定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17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本市新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如下:
東城區 23名
西城區 23名
崇文區 23名
宣武區 23名
朝陽區 29名
海淀區 29名
豐臺區 23名
石景山區 21名
門頭溝區 21名
房山區 23名
通州區 23名
順義區 23名
大興縣 23名
平谷縣 21名
密雲縣 23名
懷柔縣 21名
昌平縣 23名
延慶縣 21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