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3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3月24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
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大 頒布時間 1983.03.24 實施時間 1983.03.24 一、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法委員會、...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對工作機構的設定作如下決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是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於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健康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按規定請假。遇有特殊情況,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10修正)》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檔案。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北京市 修訂信息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
第三條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本市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使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實踐經驗,...
第1次修正;根據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2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改《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
(十)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十一)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
2024年1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室更名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為了規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應當得到保證。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範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所需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解決,街道辦事處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
四、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或決算的報告”,修改為:“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五、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1.將第二條修改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北京市人民...
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區、縣設立選舉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為了保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的規則。2023年1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
《監督法》規定了撤銷情形和許可權,同時授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
第16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已經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
北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1989年9 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組織...
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各工作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08.05 實施時間 1983.08.05 一、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委員會、城鄉建設委...
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東城區和崇文區、西城區和宣武區行政區劃調整有關問題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10年07月30日 實施時間 2010年07月30日 ...
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匯總整理,按照工作程式規定的時間提出: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組織檢查的...
(三)刪去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中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四)刪去第二十九條。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北京市實施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 編輯 語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