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3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3月24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
一、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科文委員會、城建委員會、農村委員會和需要設立的其他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顧問若干人,顧問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三、各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1)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好準備工作;
(2)草擬需要由本委員會擬訂的地方性法規,對有關方面準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政法委員會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進行研究;
(3)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檢查國家法律、法令、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組織對於專門問題的調查並提出意見;
(4)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代表提出的人民民眾關心的重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5)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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