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區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領導或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在區長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豐臺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主任
副主任
王建斌、
張婕、李春濱、王振華、穆志軍、連宇、陳燃。
委員
王少軍、王玉生、王曉軼、王繼雲、尹文君、劉兵、劉治國、劉海東、安樹偉、李廣民、李有毅、李會鋒、李江、李軍、李作麟、李明華、李俊辰、李潔、李楠、楊中春、吳燕、宋鎖妮、宋煜、張永梅、張金豹、張雪梅、陳志斌、趙鵬飛、鐘媛媛、姜琳娜、錢嘉暉、黃秋莉、常青、麻永懷、巢仰雲、韓旭輝、程博、劉際飛、劉樹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