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91.12.31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12.31
  • 實施時間:1991.12.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獎勵範圍、評審標準,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化學工業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化學工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工業部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下稱部評審會),部評審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
部科技進步獎的日常工作,由科技進步獎評審會辦公室(下稱評審辦)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的主要範圍是自然科學套用技術領域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套用於化學工業生產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消化吸收、推廣套用國外的先進技術;化工優秀工程設計和建設;新的化工設備製造;化工標準、計量;化工科技情報、檔案;套用基礎研究和軟科學研究成果以及部屬單位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四條 化學工業部科技進步獎,按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定。
第五條 化學工業部科技進步獎分四個等級
獎勵等級 榮譽獎(單位和個人)  獎金
特等獎  科技進步獎榮譽證書 10000元
一等獎  科技進步獎榮譽證書 5000元
二等獎  科技進步獎榮譽證書 3500元
三等獎  科技進步獎榮譽證書 2000元
軟科學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化工標準、計量和化工科技情報、檔案等成果,獲部級科技進步特、一、二、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5000元、3500元、2500元、1500元。
第六條 各等級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和主要完成單位限額:特等獎27人,20個單位;一等獎15人,10個單位;二等獎9人,7個單位;三等獎5人,5個單位。
第七條 部級科技進步獎的申報和審批程式:
(一)申報程式。
(1)化學工業部直屬單位完成的所有科研項目,均可直接申報;
(2)地方單位及有關部委完成的化學工業部下達或鑑定的科研項目,亦可直接申報;
(3)地方單位及有關部委完成的非化學工業部下達或鑑定的科研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有關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推薦,方可申報。
(二)審批程式
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兩級評審制,一級為各專業評審組初審推薦;一級為部評審會複審特、一、二、等獎項目,核准三等獎項目。
對我國化工科技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經部評審會推薦,報部批准後可授予特等獎。
第八條 各專業評審組初審、推薦的獲獎項目,在部評審會複審、核准前予以公布,廣泛徵求意見。爭議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由評審辦公室協同有關專業評審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部評審會裁決。經部評審會複審、核准的獲獎項目,由化學工業部頒布、授獎。
第九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獎金的分配應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依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義,貢獻大的應給予重獎。

第二章 獎勵範圍、評審標準

第十條 部評審會下設7個專業評審組,負責評審的範圍如下:
(一)第一化工評審組:負責評審基本有機化工、三大合成材料;精細化工、橡膠製品、天然氣化工、煤化工及碳一化學、生物工程技術及產品。
(二)第二化工評審組:負責評審無機化工、化學礦山、化學肥料、化工設備、化學工程、計算機套用、儀表及自動化、化工安全防腐技術和設備。
(三)新型材料評審組:負責評審新型化工材料、感光材料、磁性記錄材料、軍轉民或民用化工產品、電子化工產品等。
(四)設計、施工評審組:負責評審工程設計,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工程建設標準化,工程建設施工工藝及技術、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工程建設施工設備及器具等。
(五)標準、計量評審組:負責評審國家及專業標準的研究,計量基準和標準的研究,標準物質的研究,計量及標準的檢測技術和測試儀器等新產品的研製。
(六)科技情報評審組:負責評審情報(檔案)的蒐集加工及開發利用,情報(檔案)的分析和研究、情報(檔案)傳遞與服務、情報(檔案)的保護技術、情報(檔案)理論方法的研究等。
(七)套用基礎研究及軟科學評審組:負責評審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的聯繫,在學術上具有新見解並對科學技術的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成果;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技與經濟協調發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對申請部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部評審會按下列三個標準進行綜合:
(一)科學技術水平按先進程度、創新程度、難易或複雜程度;
(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按實用或推廣套用程度、作用意義;
(三)經濟社會效益,包括直接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間接或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綜合評定。
特等獎項目,應是國際領先水平,技術難度非常大,對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有特別重大的貢獻,並取得特別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等獎項目,應達到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推動科技進步作用重大,並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項目,應接近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推動科技進步作用很大,並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項目,應是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推動技術進步的作用較大,並取得比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符合下列具體條件: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等),必須同時具備國內首創、本行業先進、經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即在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技術中,推廣難度較大或推廣措施有創新,在化工行業中有一定推廣面,產品數量能夠部分或全部滿足化工需要,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的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即在上述工程建設、設備研製和企業改造中創造性的採用新技術,從整體上超過了原有水平,在縮短建設或研製周期、節約投資或原材料、提高質量、增加產量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發揮明顯作用,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四)在引進、消化、吸收,套用國外先進技術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即對引進的技術能結合我國國情和實際條件有重大的創新和發展,在技術上超過引進的水平,經過開發套用已部分或全部達到國產化,並取得了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
(五)在化工標準、計量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即在制定具有先進水平的產品標準,具有指導意義的基礎標準和難度較大的方法標準(計量)的研究中,採用國際標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採用先進的測試方法,對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科學管理,並經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綜合社會經濟效益。
(六)在化工科技情報與檔案的蒐集加工、開發利用、分析研究和傳遞服務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即在科學決策、科技發展、生產建設活動中,情報與檔案的研究工作對化工行業提出獨到的見解、充分的論據、全面準確的數據,並能夠套用科學的方法,定性或定量的進行分析,經實踐證明具有綜合社會經濟效益。
(七)在套用基礎研究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好的效果。即在探索自然規律和發現新的研究方法或在化工某一專業領域中提出新的見解,對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等工作起開拓作用,對發展化工技術具有指導意義,並經實踐證明具有明顯效果或社會經濟效益。
(八)在軟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具有指導意義。即在研究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科技體制改革和規章制度的建立、總結科技管理經驗等方面,運用現代科學管理的理論、方法或技術,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並被套用單位採納後有明顯效果或取得綜合的社會經濟效益。
第十三條 申報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符合下列相應的具體要求:
(一)凡申報部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按有關的鑑定辦法進行鑑定,並套用於實踐一年以上,證明其技術指標先進,性能穩定可靠,取得使用單位的合格證明。其中凡屬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等新成果除完成中試外,還應完成工業性試生產;凡能形成產品的必須達到批量生產的水平,經過實踐證明效果良好,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凡屬工程項目,如施工、設計等項目,除應進行驗收鑑定外,還須有套用於實踐的證明,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凡屬軟科學、套用基礎研究、科技情報、檔案、化工標準、計量等項目,除有專家評議或正式頒布的標準文本外,還須有套用於實踐的證明。
(二)部科技進步獎每年申報、評定一次。申報部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應是按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成果登記和報送管理辦法》進行登記過的項目;在其它省市、部、委登記過的項目,應向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成果處備案。
(三)申報項目如系一個單位完成的,由完成單位負責申報;凡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項目的主持單位負責組織其他單位聯合申報,並按貢獻大小,協商確定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的排列順序。凡有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之前,有關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申報。
(四)重大項目申請獎勵時,原則上應整體申報。若其中某一子項除適應於本項目外,還可廣泛套用於其他領域,並經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不影響總項目獲獎的情況下,徵得總項目主持單位同意後,亦可單獨申報獎勵;在整體項目申報獎勵時,應寫明其中某子項何時申報或獲得過何種獎勵,在該項目評審時應剔除單獨獲獎的子項後,加以綜合評定。
申報項目的某些關鍵技術或裝備如屬從國外引進,應在申報書中寫明引進的有關內容。
(五)凡已獲得過國家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委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化學工業部科技進步獎。若獲獎項目又有實質性的改進或創新時可以重新申報,但評審時主要考查其改進或創新部分;若項目獲獎後又做了大量推廣套用工作,實踐證明在推廣套用和推動技術進步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作為推廣套用項目申報化學工業部科技進步獎。
(六)凡屬軍民通用或軍轉民的項目,按民用項目申報,國防專用項目按有關規定向國防部門申報。
(七)凡歷年來申報過部級科技進步獎而未獲獎的項目,如沒有新的突破或創新,一律不得重新申報。
(八)華僑、外籍人員和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對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創造性貢獻,或我國科技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取得的科技成果,系第一作者(已回國),產權屬我國所有,又符合《化學工業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可按規定申報科技進步獎。
(九)幾個單位分別立題,各自獨立完成的內容相近的科技成果,分別申報部級獎時,原則上擇優進行獎勵;如果互有借鑑,又各有所長,一般則合併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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