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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公告(2023年第5號)
為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3年1月11日
辦法全文
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合法、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加強對抽樣、檢驗、異議審查和復檢、核查處置及信息公開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年組織開展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並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擔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任務。
設區的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並按照上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要求,承擔化妝品抽樣檢驗任務。
第五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接受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化妝品抽樣檢驗,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拒絕抽樣檢驗工作,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條化妝品抽樣應當支付抽取樣品的費用。抽樣檢驗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政府預算。
第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加強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計畫制定
第八條組織抽樣檢驗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組織抽檢部門”)應當制定抽樣檢驗計畫。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每年制定年度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省級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應當與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相互銜接,各有側重,擴大抽樣覆蓋面,避免重複抽樣。
設區的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
第九條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的品類;
(二)抽樣區域、環節、場所、數量、時限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檢驗時限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報告的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產品的核查處置要求;
(六)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條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注下列產品:
(一)兒童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
(二)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
(三)監督檢查、案件查辦、不良反應監測、安全風險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等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多的;
(四)既往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的;
(五)流通範圍廣、使用頻次高的;
(六)其他安全風險較高的產品。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一條抽樣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廣泛覆蓋、監督檢查與抽樣檢驗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二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自行抽樣,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抽樣任務。
委託抽樣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承擔抽樣任務單位的抽樣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第十三條抽樣單位應當按照化妝品抽樣檢驗計畫制定具體的抽樣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對抽樣人員進行培訓,保證抽樣工作質量。抽樣人員應當熟悉抽樣工作相關的化妝品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
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取樣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抽樣分為現場抽樣和網路抽樣。
抽樣單位和人員抽樣前不得提前告知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
現場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向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出示抽樣工作證明檔案。網路抽樣應當模擬網路購物流程進行,抽樣人員不得告知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購買目的。
第十五條抽樣人員在抽樣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樣品簽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換樣品;
(二)泄露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三)其他影響抽樣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六條抽樣前,抽樣人員應當對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化妝品標籤等進行必要的信息核對;經營環節現場抽樣,必要時還需查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抽樣中,發現涉嫌存在以下情形的化妝品,屬於抽樣異常情況,抽樣單位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或者將問題線索依法通報具有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一)未經註冊的特殊化妝品或者未備案上市銷售、進口的普通化妝品;
(二)超過使用期限;
(三)無中文標籤;
(四)標籤標註禁止標註的內容;
(五)其他涉嫌違法的化妝品。
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對存在抽樣異常情況的產品,抽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繼續抽樣。
第十八條化妝品抽樣檢驗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工作的最少需求量。
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從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待銷售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選擇提供。抽樣人員應當保存購買樣品的票據,必要時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樣品信息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
網路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記錄購買樣品的註冊賬號、付款賬戶、收貨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並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樣品購買網址、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後,應當對遞送包裝信息、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並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拆封過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抽樣:
(一)產品僅供出口;
(二)產品已開封、發生破損或者受到污染,可能影響檢驗結果;
(三)產品剩餘使用期限不足6個月,產品使用期限小於6個月的除外;
(四)其他不予抽樣的情形。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封樣後應當可以在不拆封的情況下,查看樣品外觀、狀態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範的抽樣文書,清晰、完整、準確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化妝品抽樣文書及抽樣封簽上以簽字、蓋章等方式確認。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對抽樣過程有異議拒絕確認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取證,在化妝品抽樣文書上註明並簽字。
網路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文書和抽樣封簽上籤字並加蓋單位印章,無需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簽字蓋章。
第二十二條現場抽樣的,樣品費用支付分為現場結算和非現場結算。現場結算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當場開具發票或者抽樣費用支付單位認可的證明材料,抽樣人員當場支付樣品費用;非現場結算的,抽樣費用支付單位收到發票或者其認可的證明材料後,應當及時向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支付樣品費用。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財務報銷制度應當支持現場抽樣和網路抽樣。
第二十三條向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支付樣品費用,一般按照樣品的出廠價格支付;向化妝品經營者支付樣品費用,一般按照樣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支付;化妝品經營者標註的銷售價格包含服務等其他費用的,應當予以扣除。
抽樣完成後,因正當理由無法檢驗,且樣品無法退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抽樣費用支付單位仍應當支付樣品費用,並記錄無法檢驗的原因及費用支付情況。
第二十四條抽樣單位應當在完成抽樣後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抽樣文書及相關資料遞送檢驗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送樣期限的,應當經組織抽檢部門同意。現場抽樣的,不得由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
抽樣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籤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
第四章 檢驗和結果報送
第二十五條承擔抽樣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承檢機構的檢驗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檢驗工作,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並對出具的化妝品檢驗報告負責。
承檢機構在承擔抽樣檢驗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同一批次產品的委託檢驗。
第二十七條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樣品的外觀、狀態、封簽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並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信息,按要求存放。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檢機構可以向抽樣單位說明理由後拒絕接收樣品:
(一)樣品發生破損或者受到污染;
(二)樣品封簽信息不完整、封樣不規範,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公正性;
(三)抽樣文書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者與樣品實物明顯不符;
(四)樣品貯存、運輸條件不符合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
(五)樣品品種混淆或者批次不一致;
(六)樣品數量明顯不符合檢驗要求;
(七)其他可能影響樣品質量和檢驗結果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化妝品補充檢驗方法等標準方法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結論。
第三十條承檢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等,對被抽樣產品的檢驗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做出檢驗結論,作為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調查的依據。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綜合檢驗結論和調查情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等,對被抽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是否違法違規予以認定。
第三十一條除抽樣檢驗計畫另有規定外,承檢機構應當自抽樣單位送達樣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當報組織抽檢部門批准。對不具備資質的檢驗項目或者由於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完成檢驗任務的,經組織抽檢部門同意,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化妝品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任務。
檢驗報告應當格式規範、內容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加蓋承檢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依法標註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標誌,並有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6年。
第三十二條檢驗過程中遇到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應當終止檢驗,並如實記錄情況,向組織抽檢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承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檢驗結論為符合規定的,樣品保存期限應當為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1年;樣品剩餘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至使用期限結束。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樣品應當保存至其使用期限結束。
第三十四條檢驗結論為符合規定的,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組織抽檢部門。
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抽樣憑證複印件以及樣品外包裝照片等材料報送組織抽檢部門。
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抽樣檢驗結果。
第三十五條組織抽檢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等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等材料遞送被抽樣產品標籤標示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該產品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驗結論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應當立即遞送。
負責核查處置工作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檢驗報告等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本行政區域內被抽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五章 異議和復檢
第三十六條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送達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的核查處置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樣品的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可以委託其境內責任人提交異議申請。
第三十七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查,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通報有關核查處置部門、組織抽檢部門。
第三十八條 被抽樣產品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
同一樣品的復檢申請僅限一次,被抽樣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協調一致後由一方提出。
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委託實施抽樣檢驗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
(二)特殊原因導致復檢備份樣品無法復檢;
(三)樣品超過使用期限;
(四)逾期提交復檢申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申請復檢時,申請人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復檢申請表、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二)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回證複印件;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委託其境內責任人申請復檢的,應當同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十一條受理復檢申請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復檢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復檢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復檢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提供補正資料的,受理期限自復檢受理部門收到補正資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二條復檢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復檢通知書,並抄送初檢機構、復檢機構、組織抽檢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檢機構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委託檢驗業務等利害關係的,不得接受復檢任務。
第四十三條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書後及時向復檢機構支付復檢費用,未按要求支付復檢費用的,視為放棄復檢。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
第四十四條初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備份樣品遞送復檢機構。
復檢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樣品包裝、封簽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做好接收記錄。發現樣品包裝、封簽破損,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復檢受理部門。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驗和判定。
第四十五條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檢備份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復檢受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完成檢驗的,應當提前通知復檢受理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復檢報告遞送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及核查處置部門。
第六章核查處置
第四十七條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立案調查;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應當立即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立案調查。
在異議審查和復檢期間,核查處置部門不停止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產品的調查和風險控制工作。
第四十八條對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的調查,核查處置部門應當重點調查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產品涉及的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庫存或者留樣的原料、生產記錄、進口記錄、產品留樣、產品銷售記錄等。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對上述企業庫存或者留樣的其他批次或者同類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調查中發現產品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法對涉及的產品採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發現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依法對企業全部相關產品採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
涉及對產品在全國範圍內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由產品標籤標示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的核查處置部門逐級報告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發布安全警示信息,同時通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核查處置部門對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開展調查時,該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的境內責任人應當配合,代為簽收有關執法文書等。
第四十九條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否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核查處置部門提交證明該產品不是其生產或者進口的異議申請證明材料。核查處置部門應當結合企業提交的異議申請證明材料、產品經營環節溯源等情況,綜合判斷該產品是否為上述企業生產或者進口,並及時出具樣品真實性異議審查意見。
經調查核實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對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
第五十條對化妝品經營者的調查,核查處置部門應當重點調查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等。對於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的產品,核查處置部門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對上述產品逐級溯源,產品來源或者流向涉及其他省(區、市)的,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提出協查請求或者通報違法線索。化妝品經營者所在地核查處置部門應當將產品溯源調查情況通報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所在地核查處置部門。
調查中發現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法對涉及的產品採取責令暫停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之日起90日內完成核查處置工作,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限的,應當提前書面報告組織抽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收到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後,應當立即對相關產品風險進行評估,並依照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區分以下情形,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使用:
(一)被抽樣產品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應當停止涉及該禁用原料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全部產品的生產;
(二)被抽樣產品微生物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停止涉及該產品的生產車間內產品的生產;
(三)被抽樣產品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微生物以外的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對該產品存在的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進行評估,自行決定停止生產的範圍。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立即開展自查,查找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因,並進行整改;自查發現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對全部產品停止生產、經營。自查整改完成後,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影響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在異議審查和復檢期間,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不停止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產品的風險控制工作。
第五十三條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和自查整改情況,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相關產品,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受託生產企業、化妝品經營者收到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的召回通知後,應當配合實施召回。
第五十四條核查處置部門應當監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自查整改、召回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檢查。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五十五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公布本部門組織的抽樣檢驗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
第五十六條組織抽檢部門應當通過其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樣檢驗結果。對不符合規定產品的信息公開應當至少包括:被抽樣產品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或者批號、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不符合規定的檢驗項目、標籤標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名稱和地址、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承檢機構名稱等。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提出異議申請否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經上述企業所在地核查處置部門綜合判斷情況屬實的,組織抽檢部門在公開抽樣檢驗結果時予以說明;經綜合判斷上述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組織抽檢部門在公開抽樣檢驗結果時予以曝光。
第五十七條抽樣檢驗信息公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公開部門應當在信息公開前加強分析研判,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必要時應當提前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對可能摻雜摻假或者使用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生產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用於化妝品抽樣檢驗。
第五十九條根據監管工作需要,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專項抽樣檢驗,相關工作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案件查辦、不良反應監測等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抽樣檢驗,不受抽樣數量、地點、樣品狀態、抽樣檢驗結果公開等限制。
第六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規範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監〔2017〕10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和存在問題的產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核查處置部門在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調查取證要求,尤其針對“生產者否認生產”這一情形,強調對否認生產的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的調查取證具體要求,對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責任主體依法從重從嚴處罰。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經營者免責條款的適用情形,規範了免責條款在執法實踐中的使用。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風險控制要求,進一步壓實註冊人、備案人主體責任。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的產品依法採取相應的停止生產措施。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自查整改要求。自查發現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對全部產品停止生產、經營;經評估認為影響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徵求意見稿設定信息公開專章,明確了抽檢信息公開主體、公開內容、公開程式等。規定了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和存在問題的產品信息公開的具體要求。徵求意見稿強調,企業否認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經核查認定為假冒產品的,應當在公開抽檢結果時予以說明;對經核查認定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應當對違法者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