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的公告(2021年第32號)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規範和指導化妝品註冊與備案工作,國家藥監局制定了《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 國家藥監局
2021年2月26日
規定全文
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工作,保證化妝品註冊、備案各項資料的規範提交,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化妝品註冊或辦理備案時,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資料。
第三條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遵循風險管理的原則,以科學研究為基礎,對提交的註冊備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負責,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境內責任人的註冊備案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 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範漢字。除註冊商標、網址、專利名稱、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如SPF、PFA、PA、UVA、UVB、維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應完整、規範地翻譯為中文,並將原文附在相應的譯文之後。
第五條 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簽章齊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業及其他組織不使用公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字。除用戶信息相關資料外,產品的註冊備案資料中如需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簽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可授權該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的簽字人簽字。授權委託簽字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其公證書原件,授權委託書中應當寫明授權簽字的事項和範圍。
除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公證機關等出具的資料原件外,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均應由境內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逐頁加蓋公章。使用帶有電子加密證書的公章的,可直接在電子資料上加蓋電子公章。
第六條 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中應當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其他計量單位時,應當折算為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應當準確引用參考文獻,標明出處,確保有效溯源;應當規範使用標點符號、圖表、術語等,保證資料內容準確規範。
第七條 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中,出現的同項內容應當保持前後一致;有相關證明檔案的,應當與證明檔案中所載內容一致。
第八條 化妝品註冊備案的文本資料中主體文字顏色應當為黑色,內容易於辨認,設定合適的行間距和頁面邊距,確保在列印或者裝訂中不丟失文本信息。
第九條 化妝品註冊備案的紙質資料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規格紙張,內容完整清晰、不得塗改。化妝品的包裝展開圖片等確需更大尺寸紙張的,可使用其他規格紙張,確保妥善置於A4規格資料內。紙質檔案資料的載體和書寫材料應當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第二章 用戶信息相關資料要求
第一節 資料項目及要求
第十條 首次申請特殊化妝品註冊或者辦理普通化妝品備案時,境內的註冊申請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應當提交以下用戶信息相關資料:
(一)註冊人備案人信息表(附1)及質量安全負責人簡歷;
(二)註冊人備案人質量管理體系概述(附2);
(三)註冊人備案人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附3);
(四)境外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境內責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內責任人授權書原件(式樣見附5)及其公證書原件;
(六)註冊人、備案人有自行生產或者委託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交生產企業信息表(附6)和質量安全負責人信息,一次性填報已有生產企業及其信息。生產企業為境外的,應當提交境外生產規範證明資料原件。
第十一條 我國境內僅從事受託生產的企業,應當提交第十條第(六)項中的生產企業信息表,以便關聯確認委託生產關係。
第十二條 具有境內註冊人或者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內責任人對應多個境外註冊人、備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關資料,取得相應的用戶許可權。已有用戶可以根據情況補充提供相關資料,增加用戶許可權。
第十三條 質量安全負責人的簡歷應當包括與其要求相關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是對註冊人、備案人質量管理控制能力和過程的總結描述,應當如實客觀地反映實際情況,包括供應商遴選、原料驗收、生產及質量控制、產品留樣等管理制度。語言應當簡明扼要,體現出質量控制關鍵點設定和日常執行管理要求。
註冊人、備案人同時存在自行生產和委託生產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版本的質量管理體系概述。
第十五條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是對註冊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不良反應監測評價能力和過程的總結描述,應當如實客觀地反映實際情況。語言應當簡明扼要,體現出不良反應監測關鍵點、各環節設定和日常執行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境內責任人授權書應當至少明確體現以下內容和信息:註冊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名稱,授權和被授權關係,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同一產品不得授權多個境內責任人,境內責任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開展註冊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境外生產企業應當提交生產企業符合質量管理體系或者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資質證書、檔案等證明資料,證明資料應當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認證機構或者具有所在國(地區)認證認可資質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認可,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和實際生產地址信息。
無法提供證明資料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複印件。
第二節 用戶信息和資料更新
第十八條 用戶信息或者相關資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更新,確保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台中的用戶信息和相關資料真實準確。
更新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更新、一般審核更新、生產場地更新以及其他各具體規定情形的審核更新。屬於審核更新的,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後,完成相關信息和資料的更新。
第十九條 用戶許可權相關資料中,可自行更新的內容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質量安全負責人信息、聯繫信息。
以上信息發生變化時,用戶應當及時自行更新。
第二十條 用戶許可權相關資料中,可進行一般審核更新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質量管理體系概述、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境內責任人的授權範圍和授權期限。
一般審核更新時,應當提交一般審核更新信息表(附7),同時一併提交符合要求的相關資料。其中,境外註冊人、備案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供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主體未發生變化的相關證明檔案原件,無法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者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複印件;境外生產企業生產場地僅地址文字改變的,應當提供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現場未改變的證明檔案原件,無法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者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複印件;境內責任人授權範圍改變的,新授權範圍應當包括原授權範圍。
第二十一條 用戶許可權相關資料中,可進行生產場地更新的內容為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信息。具體情形包括:生產場地搬遷、生產場地增加、生產場地減少、僅生產規範證明檔案更新。
進行生產場地更新時,應當提交生產場地更新信息表(附8)。其中,境外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搬遷或者增加,或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證明檔案進行更新的,應當按要求提供境外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證明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如需增加自行生產或者委託境外生產企業的,可提交相關資料增加生產企業信息,必要時還需補充提交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概述。
第二十三條 在進行用戶信息更新時,企業應當首先對照用戶名下全部信息自行檢查。如有多個信息同時發生變化的,應同時更新,一併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境內責任人授權書所載授權期限到期後,應當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權書,延長授權期限。逾期未重新提交的,境內責任人將無法繼續為對應的境外註冊人、備案人辦理新增的註冊或者備案事項,名下已開展的註冊或者備案事項可繼續辦理完畢。
境外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證明資料有有效期限的,應當及時更新證明資料,最長不得超過有效期限截止後90日;無有效期限的,應當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
第二十五條 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需對用戶許可權進行註銷的,應當在相關產品全部完成註銷或變更後,提交用戶許可權註銷信息表(附9),進行用戶許可權註銷。
第三章 註冊與備案資料要求
第二十六條 註冊人、備案人辦理註冊或者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化妝品註冊備案信息表》及相關資料;
(二)產品名稱信息;
(三)產品配方;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
(五)產品標籤樣稿;
(六)產品檢驗報告;
(七)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第二十七條 註冊人、備案人應當逐項填寫《化妝品註冊備案信息表》(附10),並提交相關資料。
(一)產品名稱包括中文名稱和進口產品的外文名稱,產品中文名稱應當符合化妝品標籤管理相關規定。
(二)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分類規則與分類目錄的規定,確定產品類別以及相應的產品分類編碼,涉及特殊化妝品功效宣稱的,應當按照特殊化妝品申報。
(三)委託境內企業生產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選擇已開通用戶許可權的生產企業進行關聯,經生產企業確認後提交註冊申請或者辦理備案。
委託境外企業生產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提交委託關係檔案。委託關係檔案應當至少載明產品名稱、委託方、受託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本產品接受委託的日期、受託生產企業法人或者法人授權人的簽章。註冊人、備案人與受託生產企業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可提交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資料以及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檔案以確認委託關係。
(四)進口產品應當提供由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機構出具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檔案,境內註冊人、備案人委託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和產品配方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的除外。已上市銷售證明檔案應當至少載明註冊人、備案人或者生產企業的名稱、產品名稱、出具檔案的機構名稱以及檔案出具日期,並由機構簽章確認。
1.組合包裝產品同時存在進口部分和國產部分的,僅提交進口部分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檔案。
2.專為中國市場設計銷售包裝的,應當提交該產品在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生產國(地區)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檔案,同時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與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者生產國(地區)產品一致的說明資料。
(五)產品配方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的進口產品(境內委託境外生產的除外),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針對中國消費者的膚質類型、消費需求等進行配方設計的說明資料;
2.在中國境內選用中國消費者開展消費者測試研究或者人體功效試驗資料。
(六)進口產品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檔案、委託關係檔案或者屬於一個集團公司的證明資料等檔案可同時列明多個產品。這些產品申請註冊或者辦理備案時,其中一個產品可使用原件,其他產品可使用複印件,並說明原件所在的產品名稱以及相關受理編號、註冊證號或者備案編號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產品名稱命名依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並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進口產品應當對外文名稱和中文名稱分別進行說明,並說明中文名稱與外文名稱的對應關係(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無外文名稱的除外)。
產品中文名稱中商標名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提供商標註冊證。
第二十九條 產品配方為生產投料配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方表要求。產品配方表應當包括原料序號、原料名稱、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附11)。
1.原料名稱。產品配方應當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稱,原料名稱包括標準中文名稱、國際化妝品原料名稱(簡稱INCI名稱)或者英文名稱。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稱應當使用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中載明的標準中文名稱、INCI名稱或者英文名稱;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應當使用已註冊或者備案的原料名稱;進口產品原包裝標註成分的INCI名稱與配方成分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
使用來源於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一組分除外)的,應當在產品配方表備註欄中標明相關原料的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使用著色劑的,應當在產品配方原料名稱欄中標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載明的著色劑索引號(簡稱CI號),無CI號的除外;使用著色劑為色淀的,應當在著色劑後標註“(色淀)”,並在配方備註欄中說明所用色淀的種類;含有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的推進劑的,應當在配方備註欄中標明推進劑的種類、添加量等;使用納米原料的,應當在此類成分名稱後標註“(納米級)”。
2.百分含量。產品配方應當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質量百分比計,全部原料應當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含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應當列明組成成分及相應含量。
3.使用目的。應當根據原料在產品中的實際作用標註主要使用目的;申請祛斑美白、防曬、染髮、燙髮、防脫髮的產品,應當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欄中標註相應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單一成分的,應當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欄中明確其具體的功效成分。
4.備註欄。以下情形應當在備註欄中說明:使用變性乙醇的,應當說明變性劑的名稱及用量;使用類別原料的,應當說明具體的原料名稱;直接來源於植物的,應當說明原植物的具體使用部位。
(二)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填寫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信息並上傳由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檔案。原料生產商已根據《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報送指南》(附12以及附13)報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附14)的,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可填寫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安全信息檔案。
(三)使用了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經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確認後,方可提交註冊申請或者辦理備案。
(四)產品配方香精可按兩種方式填寫,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1.產品配方表中僅填寫“香精”原料的,無須提交香精中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產品標籤標識香精中的具體香料組分的,以及進口產品原包裝標籤標識含具體香料組分的,應當在配方表備註欄中說明。
2.產品配方表中同時填寫“香精”及香精中的具體香料組分的,應當提交香精原料生產商出具的關於該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組分種類及含量的資料。
(五)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應當在備註欄內註明主要載體材料的材質組成,同時提供其來源、製備工藝、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
(六)產品配方中使用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製品提取物作為原料的,應當提供其來源、組成以及製備工藝,並提供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相關檔案。
第三十條 產品執行的標準包括全成分、生產工藝簡述、感官指標、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其質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貯存條件、使用期限等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式樣及編制說明見附15,樣例見附16)。
(一)產品名稱。包括中文名稱和進口產品的外文名稱。
(二)全成分。包括生產該產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的序號、原料名稱和使用目的,所有原料應當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
(三)生產工藝簡述。
1.應當簡要描述實際生產過程的主要步驟,包括投料、混合、灌裝等。配方表2個以上原料的預混合、灌裝等生產步驟在不同生產企業配合完成的,應當予以註明。
2.應當體現主要生產工藝參數範圍,全部原料應當在生產步驟中明確列出,所用原料名稱或者序號應當與產品配方中所列原料一致;若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驟階段中使用,應當予以區分;若生產過程中需使用但在後續生產步驟中去除的水、揮發性溶劑等助劑,應當予以註明。
(四)感官指標。應當分別描述產品內容物的顏色、性狀、氣味等指標。套裝產品應當分別說明各部分的感官指標,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產品應當分別描述貼、膜類材料以及浸液的顏色、性狀等。
1.顏色是指產品內容物的客觀色澤。同一產品具有可區分的多種顏色,應當逐一描述;難以區分顏色的,可描述產品目視呈現或者使用時的主要色澤,也可描述顏色範圍。
2.性狀是指產品內容物的形態。
3.氣味是指產品內容物是否有氣味。
(五)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質量控制措施。
1.應當提交對產品實際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微生物和理化指標應當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範》的要求。
2.應當根據產品實際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標提交相應的質量控制措施。
3.採用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當註明檢驗頻次,所用方法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所載方法完全一致的,應當填寫《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檢驗方法名稱;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所載方法不一致的,應當填寫檢驗方法名稱,說明該方法是否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所載方法開展過驗證,完整的檢驗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留檔備查。
4.採用非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的實施方案,對質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說明,以確保產品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六)使用方法。應當闡述化妝品的使用方法,對使用人群和使用部位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予以說明;安全警示用語應當符合化妝品標籤管理規定和《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等相關法規的要求。
(七)貯存條件。應當根據產品包裝及產品自身穩定性等特點設定產品貯存條件。
(八)使用期限。應當根據產品包裝、產品自身穩定性或者相關實驗結果,設定產品的使用期限。
第三十一條 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逐項填寫《產品標籤樣稿》(附17),填寫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語、貯存條件、使用期限等內容應當符合產品執行的標準。
進口化妝品應當提交生產國(地區)產品的銷售包裝(含說明書),以及外文標籤的中文翻譯件。
第三十二條 普通化妝品辦理備案時、特殊化妝品上市前,註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上傳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籤圖片,圖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圖片包括全部包裝可視面的平面圖和可體現產品外觀的立體展示圖,圖片應當完整、清晰。平面圖應當容易辨別所有標註內容;無法清晰顯示所有標註內容的,還應當提交局部放大圖或者產品包裝設計圖;
(二)使用電子標籤的,應當提交電子標籤內容,銷售包裝上的圖碼應當是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台生成的預置圖碼;
(三)上傳圖片的標籤內容和說明書內容不得超出產品標籤樣稿載明的內容;
(四)存在多種銷售包裝的,應當提交所有的銷售包裝的標籤圖片。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種銷售包裝的標籤圖片,其他銷售包裝的標籤圖片可不重複上傳:
1.僅淨含量規格不同的;
2.僅在已上傳銷售包裝上附加標註銷售渠道、促銷、節日專款、贈品等信息的;
3.僅銷售包裝顏色存在差異的;
4.已註冊或者備案產品以套盒、禮盒等形式組合銷售,組合過程不接觸產品內容物,除增加組合包裝產品名稱外,其他標註的內容未超出每個產品標籤內容的;
5.通過文字描述能夠清楚反映與已上傳銷售包裝差異,並已備註說明的。
第三十三條 註冊或者備案產品的產品檢驗報告,由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出具,應當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範》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一)產品檢驗報告包括微生物與理化檢驗、毒理學試驗、人體安全性試驗報告和人體功效試驗報告等。
1.產品檢驗報告的受檢樣品應當為同一產品名稱、同一批號的產品。
2.產品檢驗報告中載明的產品信息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產品相關信息保持一致。由於更名等原因,導致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等不影響檢驗結果的信息與註冊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提交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和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補充檢驗報告或者更正函。
3.多個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產品的,應當提供其中一個生產企業樣品完整的產品檢驗報告,並提交其他生產企業樣品的微生物與理化檢驗報告。
4.多色號系列普通化妝品按《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範》抽樣進行毒理學試驗的,可作為一組產品進行備案,每個產品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5.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範》以及相關技術法規檔案開展檢驗。
(二)普通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且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於提交該產品的毒理學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產品宣稱嬰幼兒和兒童使用的;
2.產品使用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
3.根據量化分級評分結果,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
有多個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生產企業均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的,方可免於提交毒理學試驗報告。
(三)申請特殊化妝品註冊時應當提交符合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相關規定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1.特殊化妝品宣稱的功效試驗報告應當提供由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出具。
2.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按《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範》抽樣進行人體功效試驗的,可作為一組產品同時申請註冊,每個產品資料中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第三十四條 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評估相關技術指南的要求開展產品安全評估,形成產品安全評估報告。
必須配合儀器或者工具(僅輔助塗擦的毛刷、氣墊、燙髮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妝品,應當評估配合儀器或者工具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並應當提供在產品使用過程中儀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妝品功能,是否參與化妝品的再生產過程,是否改變產品與皮膚的作用機理等情況的說明資料。
第三十五條 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必須配合使用或者包裝容器不可拆分的獨立配方的化妝品,應當分別填寫配方,按一個產品申請註冊或者辦理備案。
其中一個(劑)或者多個(劑)產品為特殊化妝品的,應當按照特殊化妝品申請註冊;其中一個(劑)或者多個(劑)產品在境外生產的,應當按照進口化妝品申請註冊或者辦理備案。
第三十六條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留存每一批生產的化妝品樣品備查,留存樣品數量應當能夠滿足開展註冊備案檢驗所需。同時,特殊化妝品應當留存由首家註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封樣的1件樣品;進口特殊化妝品在產品註冊檢驗時提交試製樣品的,應當同時留存經檢驗機構封樣的試製樣品和未啟封的市售產品各1件;普通化妝品應當由境內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留存1件市售產品備查;專為中國市場設計銷售包裝的進口普通產品,應當由境內責任人留存1件原產國市售產品備查。
第三十七條 僅供出口的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應當在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台進行備案,由生產企業提交以下資料:
1.產品名稱;
2.擬出口國家(地區);
3.產品標籤圖片,包括產品銷售包裝正面立體圖、產品包裝平面圖和產品說明書(如有)。
第四章 變更事項要求
第三十八條 已註冊產品的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擬變更產品生產或者進口前提交相應資料,完成相應的變更之後,方可生產或者進口。
已備案產品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擬變更產品上市或者進口前提交相應資料,完成相應的變更之後,方可上市或者進口。
變更前已生產、上市或者進口的產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已註冊或者備案產品的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或者生產企業的名稱、住所等發生變化的(生產場地未改變),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二章第二節相關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後,對涉及的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以及產品標籤樣稿的上述相關信息分別進行一次性變更。
第四十條 已註冊或者備案產品的產品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合理說明理由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附18)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附19);
(二)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提交產品名稱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生產場地改變或者增加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場地生產產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檢驗報告;
(三)擬變更備案產品僅通過產品安全評估方式評價產品安全,且擬增加的生產企業不能提供其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檔案的,應當提交該產品的相關毒理學試驗資料;
(四)擬變更產品委託生產關係發生改變的,國產產品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三)的要求,對變化的委託生產關係進行確認;進口產品應當提交委託關係檔案或者屬於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資料以及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檔案。
第四十二條 已註冊或者備案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原料質量規格增加或者改變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體成分的種類、比例均未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註冊備案信息平台對原料生產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進行更新維護。涉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發生變化的,還應當進行產品安全評估資料變更。
已註冊或者備案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原料質量規格增加或者改變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劑未發生變化,為了保證原料質量而添加的微量穩定劑、抗氧化劑、防腐劑等成分發生種類或者含量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產品配方;
(三)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包括變更的原因,變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擬變更產品的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五)涉及產品執行的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執行的標準;
(六)擬變更事項涉及產品標籤樣稿中的全成分標註、安全警示用語等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產品標籤樣稿。
第四十三條 產品執行的標準中生產工藝簡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質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語、貯存條件、使用期限等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產品執行的標準;
(三)涉及生產工藝簡述變化的,應當提交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並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檢驗報告;
(四)涉及產品使用方法變更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五)涉及產品使用期限延長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穩定性研究資料;
(六)涉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七)涉及進口產品原銷售包裝和標籤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原銷售包裝(含說明書)和外文標籤的中文翻譯件;
(八)涉及產品標籤樣稿變化的,還應當按照第四十四條要求進行產品標籤樣稿變更。
第四十四條 產品標籤樣稿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的產品標籤樣稿;
(三)防曬類化妝品增加PA、廣譜防曬或者浴後SPF等標識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相應的功效試驗報告;
(四)祛斑美白類化妝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稱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相應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五)涉及進口產品原銷售包裝和標籤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原銷售包裝(含說明書)和外文標籤的中文翻譯件。
第四十五條 產品安全評估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的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三)化妝品安全評估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化妝品安全評估人員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產品分類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按照擬變更產品分類的要求補充或者更新資料;
(三)涉及已註冊特殊化妝品擬增加染髮、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功效或者新功效的,應當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補充提交資料。
第四十七條 註冊人因公司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分立等原因發生改變的,由新的境內註冊人或者具有新的境外註冊人相套用戶許可權的境內責任人提交以下資料,對涉及的特殊化妝品註冊證進行一次性變更:
(一)公司合併註銷、分立、成立全資子公司或者由同一集團內不同子公司運營的聲明及相關檔案;
(二)利益相關方(如原註冊人,新註冊人,境內責任人等)及其法定代表人對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所有權歸屬無異議的聲明及其公證檔案原件。
第四十八條 變更境內責任人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擬變更境內責任人的產品清單;
(二)原境內責任人蓋章同意更換境內責任人的知情同意書,或者能夠證明境內責任人發生變更生效的判決文書;
(三)擬變更境內責任人承擔產品(含變更前已上市的產品)原境內責任人相關各項責任的承諾書。
第四十九條 涉及其他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交擬變更事項的情況說明,並根據具體情況提交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已註冊或者備案產品的銷售包裝發生變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條原則,在新銷售包裝產品上市前,重新上傳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籤圖片或者對擬變更部分予以備註說明。
第五十一條 已註冊特殊化妝品完成變更之後,領取變更後紙質產品註冊證時,應當交還原產品註冊證。
第五章 延續、註銷等事項要求
第五十二條 申請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延續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註冊延續申請表(附20);
(二)產品自查情況說明(式樣見附21),主要內容包括:
1.生產(進口)銷售證明材料(限上一註冊周期);
2.監督抽檢、查處、召回情況(限上一註冊周期);
3.該產品不良反應統計分析情況及採取措施;
4.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三)根據現行法規、標準調整情況,應當提交相應的產品檢驗報告。
第五十三條 普通化妝品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的生產、進口概況,以及期間產品的停產情況;
(二)產品符合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自查情況。
第五十四條 申請補發產品註冊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補發申請表(附22);
(二)因產品註冊證原件破損申請補發的,領取新產品註冊證時,應當交還原產品註冊證;
(三)因產品註冊證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承諾書。
第五十五條 註冊人申請撤回註冊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申請表(附23)。
第五十六條 註冊人申請註銷已註冊特殊產品註冊證的,應當提交註銷申請表(附24)。
第五十七條 已備案普通產品因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地址變化導致備案管理部門改變,備案人主動註銷原備案信息後重新辦理備案的,可使用原備案資料。
第五十八條 對於非安全性原因不予註冊的特殊產品再次申請註冊時,可使用原註冊資料的複印件,同時提交不予註冊未涉及安全性的說明,包括對不予註冊原因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 普通產品註銷後再次備案時,應當提交情況說明。對於非安全性原因註銷的,再次申請備案時可使用原備案資料的複印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