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而制定的。

2020年,為貫徹落實新頒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國家藥監局研究起草了《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以市場監管總局部門規章形式審議發布。

2020年7月2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 最新版本:《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公布時間:2020-07-21
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

徵求意見稿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職責分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生產監督管理和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註冊人備案人制度)國家對化妝品管理實行註冊人、備案人制度。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自己的名義將產品投放市場,承擔其註冊備案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建立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履行上市後產品不良反應監測、產品風險控制及召回、產品及原料安全性再評估等相關義務。
第五條 (境內責任人制度)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境內責任人負責辦理化妝品註冊、備案,協助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履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義務、實施產品召回,並配合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信息公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化妝品生產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監督管理信息。
第七條 (社會共治)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部門協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新聞媒體等的作用,推進誠信體系建設,促進化妝品安全社會共治。
第二章 生產許可管理
第八條 (生產許可制度)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配製、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以及對產品加貼標籤、包裝的過程直接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許可資料)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質量安全負責人身份、專業、學歷或者職稱等履職資質複印件;
(五)生產場所合法使用的證明材料;
(六)一年內經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生產車間空氣潔淨度和生產用水衛生檢測報告,生產眼部護膚類、嬰幼兒和兒童護膚類化妝品的,應當達到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關於生產車間清潔區環境的指標要求;
(七)生產場地總平面圖、生產車間(含各功能車間布局)平面圖;
(八)生產工藝流程簡述及簡圖;
(九)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目錄、主要設備目錄;
(十)經辦人授權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的網站和辦公場所公示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所需要的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提高線上政務服務水平,能通過線上獲取並查驗的資料,無需申請人提供紙質檔案。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許可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其職權範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提交補正資料的時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資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第十一條 (許可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相關要求開展現場核查,並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經現場核查申請人需要整改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視為放棄申請。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於10個工作日核心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許可中止)申請人因違法生產銷售化妝品行為正在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許可,直至案件處理完畢方可辦理。
第十三條 (許可信息公開)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時,應當公開審批結果,並提供條件便利申請人查詢審批進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未經申請人同意,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條 (聽證權利)申請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在對化妝品生產許可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十五條 (許可證管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及相應的電子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和電子證書規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印製、電子證書的製作、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許可證載明內容)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許可項目、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事項。
生產地址為化妝品實際生產場所地址。許可項目應當標註具體許可單元。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還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和外設倉庫地址。
第十七條 (變更分類)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質量安全負責人、許可項目的變更以及生產場地遷移、改建、擴建等生產場地的實質性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企業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變更以及生產地址的文字性變更、外設倉庫地址變更。
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項目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中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八條 (許可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變更,並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審核並開展現場核查,質量安全負責人等事項的變更可以不開展現場核查。原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質量安全負責人的變更,原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對變更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原發證部門準予變更的,新頒發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許可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因生產場地遷移、改建、擴建等許可事項變更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新頒發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事項變更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報,並提交變更前後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原發證部門準予變更的,新頒發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許可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條 (許可延續告知承諾)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開展全面自查。經自查評估符合要求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交許可延續申請及自查承諾報告。原發證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原發證部門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延續後,新頒發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準予延續的化妝品生產企業進行事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許可延續審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一)自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連續停產一年以上的;
(二)近兩年內因違法生產經營化妝品行為已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政處罰的。
原發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延續申請進行審查,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延續,並書面說明理由。原發證部門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延續後,新頒發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逾期提交延續申請)化妝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的,該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如需要繼續申請的,應當按照新開辦化妝品生產企業程式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補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遺失、損壞的,企業應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原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補發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補發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補發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四條 (許可註銷)化妝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部門依法註銷其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並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一)企業主動提出註銷的;
(二)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但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延續申請的;
(三)原發證部門作出不予延續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已被依法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
(五)不具備生產條件,且無法取得聯繫,經原發證部門在政府網站上公示15個工作日仍無法取得聯繫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情形。
因違法生產經營化妝品行為正在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查處的,不得自行申請註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一地一證原則)同一個生產場地只能開辦一個化妝品生產企業。同一個化妝品生產企業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場所開辦分廠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變更,在原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上增加生產場地地址。分廠為依法單獨設立的企業的,應當單獨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
化妝品生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生產場地的,應當單獨申請化妝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六條 (檔案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發、吊銷和註銷等許可檔案。許可檔案可以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在非化妝品產品上標註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生產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及受託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化妝品,並持續有效運行。
第二十九條 (質量管理制度)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及受託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供應商遴選審核、原料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設施設備管理、產品檢驗及留樣、產品銷售記錄、產品貯存及運輸、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良反應監測、召回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按註冊備案組織生產)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及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化妝品上市銷售前應當經出廠檢驗並附有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
第三十一條 (質量安全負責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放行職責。
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化學、化工、生物、醫學、藥學、公共衛生或者食品等相關專業背景,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並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管理經驗。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及受託生產企業應當對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實行健康管理,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患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有礙化妝品質量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第三十三條 (委託雙方資質)化妝品委託生產的,委託方應當是特殊化妝品的註冊人或者普通化妝品的備案人。
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是持有有效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並在其生產許可範圍內接受委託。
第三十四條 (委託契約)委託生產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與受託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託生產契約,明確委託事項、委託期限、質量協定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載明產品執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對產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作出約定。
第三十五條 (委託方責任)委託生產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對所委託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委託生產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受託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確認受託方具有受託生產的條件和能力,明確委託生產化妝品的質量管理要求,並對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受託方責任)受託生產企業對生產活動負責,對受委託生產的化妝品質量安全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產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和委託生產契約組織生產,並保存所有受託生產檔案和記錄,按規定留樣。
受託生產企業不得將受委託生產的化妝品再委託其他企業生產。
第三十七條 (委託生產中的物料管理)委託生產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提供化妝品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等給受託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同時提供化妝品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的真實信息。受託生產企業應當對化妝品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等進行查驗,明確化妝品原料成分、含量,索取相關憑證和檢驗報告,確認符合規定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十八條 (委託變更)委託生產關係或者委託事項發生變化時,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與受託生產企業應當重新簽訂委託契約,並按規定對涉及的化妝品作相應的註冊、備案變更。
第三十九條 (記錄保存)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自行生產的,應當真實、完整地保存供應商遴選審核記錄、原料和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生產記錄、設施設備管理記錄、產品檢驗及留樣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產品貯存及運輸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記錄、不良反應監測記錄、召回記錄等及相關證明檔案,保證可追溯。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委託生產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自行保存產品銷售記錄、不良反應監測記錄、召回記錄等及相關證明檔案。受託生產企業應當保存原料和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生產記錄、設施設備管理記錄、產品檢驗及留樣記錄、不良反應報告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記錄等及相關證明檔案。委託方與受託生產企業中具體負責供應商遴選、產品貯存及運輸的一方或者雙方,應當保存供應商遴選審核記錄、產品貯存及運輸記錄。
記錄及相關證明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使用期限期滿後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及相關證明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四十條 (貯存運輸)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標籤標示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定期檢查並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並做好相應記錄。
第四十一條 (人員培訓)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開展化妝品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等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生產崗位操作人員、檢驗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四十二條 (自查報告)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自查報告保存不得少於2年。
第四十三條 (停產整改)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及受託生產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立即全部停止生產或者停止生產部分產品,進行整改,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核查符合要求後方可恢復生產:
(一)生產場地遷移、改建、擴建的;
(二)變更工藝設備布局、主要生產設備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改變,不再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且可能影響化妝品質量安全的。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以及受託生產企業連續停產一年以上的,重新生產時,應當提前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四條 (不良反應監測)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監測其上市銷售化妝品的不良反應,並按規定通過國家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系統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對收集的化妝品不良反應及時開展評價,自查產品可能引發不良反應的原因;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採取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產品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
境內責任人應當協助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履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義務,按規定通過國家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系統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
受託生產企業發現可能與使用化妝品有關的不良反應,應當按規定通過國家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系統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並告知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配合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不良反應調查。
第四十五條 (產品召回)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發現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化妝品,通知相關化妝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使用,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應當對召回的化妝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化妝品召回情況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境內責任人應當協助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開展產品召回通知、記錄、召回產品處理、召回情況報告等工作。
受託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並配合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實施召回。
第四十六條 (加貼標籤和包裝備案)對產品加貼標籤、包裝的過程不直接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加貼標籤或者包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等。
第四章 經營質量管理
第四十七條 (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要求,建立並執行經營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經營行為持續符合要求,保證所經營的化妝品來源可追溯。
第四十八條 (贈予行為定性)以免費試用、贈予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屬於化妝品經營行為。
第四十九條 (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根據經營的品種查驗供貨者以下證明檔案:
(一)境內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境外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
(二)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記錄;
(三)國產化妝品的生產許可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
(四)進口化妝品入境貨物合法證明。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向供貨者索取銷售憑證及相關證明檔案,如實記錄查驗結果。上述證明檔案可以實行信息化管理。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包括化妝品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限期使用日期、購進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購進日期等。
第五十條 (統一配送)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化妝品經營者,可以由經營者總部統一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統一向供貨者索取銷售憑證和相關證明檔案,如實記錄查驗結果並保存相關證明檔案。經營者總部應當保證在其分店可以查詢上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憑證。
第五十一條 (銷售記錄)化妝品經營者銷售化妝品給其他化妝品經營者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製度。
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化妝品的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銷售數量、銷售日期、購買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等。
第五十二條 (記錄保存)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真實、完整地保存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不良反應報告記錄及相關證明檔案。
記錄及相關證明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使用期限期滿後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及相關證明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五十三條 (貯存運輸)化妝品經營者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應當按照化妝品說明書或者標籤標示要求貯存運輸產品,定期檢查並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五十四條 (不良反應報告)化妝品經營者發現可能與使用化妝品有關的不良反應,應當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並配合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不良反應調查。
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將發現的可能與使用化妝品有關的不良反應告知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
第五十五條 (禁止經營產品)禁止經營以下化妝品:
(一)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
(二)不能提供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的國產化妝品;
(三)不能提供入境貨物合法證明的進口化妝品;
(四)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發布通知、通告或者公告要求暫停或者停止銷售、召回的;
(五)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吊銷、註銷特殊化妝品註冊證後生產的,或者取消、註銷普通化妝品備案後生產的;
(六)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的;
(七)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啟動召回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化妝品。
第五十六條 (標籤之外虛假宣稱)化妝品經營者在化妝品經營宣傳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虛假宣稱功效。
第五十七條 (禁止違法配製)化妝品經營者不得自行配製化妝品。
化妝品經營者從事直接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分裝行為屬於自行配製化妝品行為。
第五十八條 (協助產品召回)化妝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上述產品,通知相關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履行化妝品召回義務,及時傳達、反饋化妝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被召回產品。
第五十九條 (美容美髮賓館)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將化妝品提供給消費者使用的服務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的義務。
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服務行業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展示其所使用化妝品的銷售包裝,按照產品標籤和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或者引導消費者正確使用化妝品,不得虛假宣稱化妝品功效。
鼓勵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服務行業經營者在其服務場所內公示其經營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化妝品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和地址、國產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或者進口化妝品境內責任人名稱和地址、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編號、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依法誠信經營,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管理制度,建立化妝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承擔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管理工作。
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信息、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方式等,並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
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年定期對入場化妝品經營者進行檢查。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期間,定期對入場化妝品經營者進行檢查。檢查均應當形成檢查記錄,記錄至少保存1年。發現入場化妝品經營者存在涉嫌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商場、超市出租櫃檯且出租櫃檯以自己名義開具銷售發票的,對商場、超市與出租櫃檯參照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與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管理。
第五章 網路經營管理
第六十一條 (網路經營者定義)化妝品網路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從事化妝品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化妝品網路銷售者。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化妝品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化妝品網路銷售者,是指通過自建網站、電子商務平台或者其他網路服務經營化妝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六十二條 (網路銷售者責任)化妝品網路銷售者應當遵守本辦法關於經營質量管理的規定,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化妝品網路銷售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資料、信息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及時更新,保證所經營化妝品來源可追溯。
第六十三條 (資質信息展示)化妝品網路銷售者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市場主體登記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
第六十四條 (化妝品信息展示)化妝品網路銷售者展示的化妝品信息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應當包括化妝品名稱、化妝品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和地址、國產化妝品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或者進口化妝品境內責任人名稱和地址、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編號、全成分、淨含量、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等信息。
第六十五條 (禁止展示信息)化妝品網路銷售者不得展示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化妝品的相關信息。產品網路宣傳頁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虛假誇大功效。
第六十六條 (平台備案)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及時更新。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網站名稱或者網路客戶端應用程式名稱、網路域名等信息。
第六十七條 (平台應建制度)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符合國家網路交易管理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要求,建立化妝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承擔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建立並實施以下制度:
(一)平台內經營者管理制度;
(二)化妝品產品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三)化妝品投訴管理和爭議解決制度。
第六十八條 (自營業務)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對其自營化妝品依法履行化妝品網路銷售者應當履行的義務,承擔經營主體責任。
第六十九條 (平台審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入駐的平台內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包括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信息、實際經營地、聯繫方式等,保證平台內經營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登記檔案並及時核實更新。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與平台內經營者簽訂入駐協定,明確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及違約責任等。
第七十條 (平台管理)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加強管理,主動檢查平台上發布的化妝品信息,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發現禁止展示信息應當及時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本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十一條 (停止提供平台服務)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有證據表明平台內經營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提供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一)經營未經生產許可生產的化妝品;
(二)經營未經註冊的特殊化妝品;
(三)經營非法添加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的化妝品;
(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暫停、停止銷售後仍然繼續經營的。
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調查核實,平台內經營者不存在上述嚴重違法行為,或者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已經對其依法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並已執行完畢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恢復向其提供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服務。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屬於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向其提供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服務。
第七十二條 (投訴舉報處理)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關於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記錄並及時處理。
第七十三條 (不良反應報告處理)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化妝品不良反應信息的,應當記錄並及時轉交平台內經營者處理。
第七十四條 (平台記錄保存)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保存最近三年的化妝品展示信息、交易記錄、投訴舉報處理記錄、不良反應轉交記錄。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技術手段,確保資料、信息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和安全,並為平台內經營者自行保存上述數據提供便利。
第七十五條 (配合調查取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因調查取證、監督檢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平台上發布的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逃避、阻撓或者拖延。
第七十六條 (配合制止違法)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內有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必要措施制止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逃避、阻撓或者拖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監督檢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化妝品檢查管理規定和化妝品境外檢查管理規定。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前應當明確檢查重點和檢查要求;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單位。
根據監督檢查需要,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化妝品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的供應商、生產企業開展延伸檢查。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逃避、阻撓或者拖延檢查。
第七十八條 (抽樣檢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規範,並組織開展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抽樣檢驗。
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公布化妝品抽樣檢驗結果。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部署,實施國家和省級抽樣檢驗工作。
對投訴舉報、監督檢查、不良反應監測及風險監測發現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化妝品,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進行專項抽樣檢驗。專項抽樣檢驗結果應當按規定公布。
第七十九條 (補充檢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化妝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工作規程。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化妝品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可以用於對化妝品的抽樣檢驗、化妝品質量安全案件調查處理、不良反應調查處置,其檢驗結果可以直接作為執法依據。
國家鼓勵化妝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開展化妝品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的研究工作。
第八十條 (不良反應監測)國家建立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建立並完善全國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組織建立國家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系統,加強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路和資料庫建設。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化妝品不良反應,及時控制產品風險,並加強對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數據的分析和利用。
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化妝品不良反應信息的收集、分析評價,向同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提出風險管理建議,並配合調查處理工作;同時負責國家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使用管理。
第八十一條 (風險監測和評價)國家建立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價制度,建立化妝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為制定、修訂化妝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和標準、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以及開展化妝品抽樣檢驗等提供科學依據。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規範,並依照風險管理原則,每年制定、發布並組織實施本年度國家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明確重點監測品種、項目和地域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組織對化妝品安全風險信息進行調查和處置。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組織召開化妝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會議,邀請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機構、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醫療機構、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有關專家等交流溝通化妝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並根據交流情況形成年度化妝品風險管理分析報告。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按規定主動監測和報告其上市銷售化妝品的不良反應。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按規定主動監測和報告新原料的使用情況,評價新原料對產品安全產生的風險。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按規定主動監測和報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況,評價新原料的安全風險。
第八十二條 (風險控制措施)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質量管理義務,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已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可以採取責令其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並發布安全警示信息。
恢復化妝品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原作出處理決定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經檢查通過後方可恢復。
第八十三條 (責任約談)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存在化妝品質量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化妝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化妝品質量安全隱患,未落實化妝品質量安全責任的;
(三)需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約談不影響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其他行政處理,約談情況及後續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開。
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八十四條 (信用檔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的信用檔案。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化妝品經營企業的信用檔案。
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礎信息和監管信息。企業基礎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許可、備案、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結果、責任約談等信息。
第八十五條 (不良信用記錄)對存在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政處罰、抽樣檢驗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對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八十六條 (公布禁業名單)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定期公布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名單,並為公眾提供查詢便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擅自遷移、改建、擴建生產場地,在未經許可的生產場地生產化妝品;
(二)超出許可項目生產化妝品;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辦理許可延續仍繼續生產化妝品;
(四)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擅自改變配方成分的特殊化妝品。
第八十八條 (嚴重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超出使用範圍和限制條件使用限用組分生產化妝品;
(二)生產經營依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檢驗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且檢出成分不屬於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
(三)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檢查結果為不通過;
(四)在化妝品生產過程中編造、篡改證明檔案、生產檢驗記錄或者無法提供生產檢驗記錄。
第八十九條 (較嚴重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擅自改變配方成分的普通化妝品;
(二)設立的質量安全負責人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委託生產化妝品的註冊人、備案人未按規定與受託生產企業簽訂委託生產契約;
(四)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未對受託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或者未對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可能影響化妝品質量安全,未立即停產並報告;
(六)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或者健康證明超過有效期限的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第九十條 (一般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未真實、完整地保存原料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的進貨查驗記錄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規定;
(二)化妝品經營者未真實、完整地保存進貨查驗記錄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規定;
(三)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化妝品經營者在其分店無法查詢進貨查驗記錄;
(四)化妝品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第三方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化妝品貯存運輸義務。
第九十一條 (輕微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變更;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並執行供應商遴選審核、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設施設備管理、產品檢驗及留樣、產品貯存及運輸、不良反應監測、召回管理等制度;
(三)上市銷售的化妝品未按規定附有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
(四)受託生產企業以出借生產場地的方式接受委託;
(五)委託生產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未按規定向受託生產企業提供化妝品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的真實信息;
(六)受託生產企業未對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提供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等進行查驗;
(七)委託生產契約效力終止後,受託生產企業繼續生產受託生產產品;
(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供應商遴選審核記錄、生產記錄、設施設備管理記錄、產品檢驗及留樣記錄、產品貯存及運輸記錄、不良反應監測記錄、召回記錄等;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十)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連續停產一年以上重新生產時,未提前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採取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評價或者暫停生產措施;
(十二)擅自更改化妝品生產批號或者生產日期;
(十三)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加貼標籤、包裝行為備案的;
(十四)經營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已召回的產品;
(十五)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服務行業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消費者展示其所使用化妝品的銷售包裝;
(十六)在非化妝品產品上標註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
(十七)拒絕、逃避、阻撓或者拖延監督檢查或者抽樣檢驗。
有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危害後果,屬於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違法責任)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入場化妝品經營者管理制度並實施有效管理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三條 (境內責任人違法責任)境內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助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履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義務或者實施產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四條 (網路銷售者違法展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網路銷售者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化妝品網路銷售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展示化妝品信息;
(二)化妝品網路銷售者展示本辦法規定的禁止展示的化妝品信息。
第九十五條 (平台一般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請入駐的平台內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管理;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台服務。
第九十六條 (平台輕微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妝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制度;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記錄並處理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投訴舉報;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記錄並轉交化妝品不良反應信息;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化妝品展示信息、交易記錄、評價與投訴信息;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必要措施制止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生產許可分類)化妝品生產許可項目按照化妝品生產工藝、成品狀態和用途為主要依據劃分,分為一般液態單元、膏霜乳液單元、粉單元、氣霧劑和有機溶劑單元、蠟基單元、牙膏單元、其他單元。
生產嬰幼兒和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的,應當在許可項目中特別標註。
第九十八條 (許可證格式)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相應的電子證書的格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編排方式為:X妝XXXXXXXX。其中:
第一位X代表許可部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第二到五位X代表4位數許可年份;
第六到九位X代表4位數許可流水號。
第九十九條 (實施細則)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百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與過程
原《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已頒布實施30年,監管制度、監管手段、法律責任相對匱乏,與當前化妝品產業現狀和監管形勢嚴重脫節。新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從巨觀大局的角度,對化妝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管做出了規定。在法規之下,國家藥監局研究起草了《辦法》,對新條例中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管的各項要求及其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對生產許可管理、生產質量管理、經營質量管理、網路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的具體手段等進一步細化,將成為今後化妝品上市後監管的重要法律依據,指導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範各級監管部門在化妝品領域的執法行為。
國家藥監局於2018年10月成立化妝品監管司,著力加強化妝品監管工作。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個部分,共10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基本制度、信息公開、社會共治等。
第二章,生產許可管理。主要規定生產許可制度、申請許可資料、許可審查、許可變更、許可延續、許可註銷等。
第三章,生產質量管理。主要規定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質量管理制度、質量安全負責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委託生產管理、記錄保存、貯存運輸、企業自查停產整改、不良反應監測、產品召回等。
第四章,經營質量管理。主要規定經營質量管理制度、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銷售記錄、記錄保存、貯存運輸、不良反應報告、禁止自行配製、協助產品召回、美容美髮賓館管理、集中交易市場管理等。
第五章,網路經營管理。主要規定網路經營者定義、網路經營者責任、資質信息展示、化妝品信息展示,電商平台登記、審查、管理制度、記錄保存、停止提供平台服務等。
第六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監督檢查、抽查檢驗、補充檢驗、不良反應監測、風險監測和評價、風險控制措施、責任約談、信用管理、公布禁業人員名單等。
第七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較嚴重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集中交易市場、網路銷售者、電商平台違法責任等。
第八章,附則。主要規定生產許可分類、生產許可證格式、實施細則制定、實施時間等。
三、全面落實新條例各項規定
《辦法》主要從監管制度、重點環節、監管手段、法律責任四個方面全面落實新條例關於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管的各項規定:
(一)細化基本監管制度。在繼承原有生產許可制度的基礎上,對新條例確立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制度、境內責任人制度、委託生產制度、產品召回制度、自查停產報告制度、網路經營監管制度、集中交易化妝品監管制度、美容美髮等使用化妝品監管制度、不良反應監測制度、風險監測和評價制度等基本監管制度。
(二)加強重點環節監管。對日常監管中的重點環節,對應新條例要求進一步細化。對於委託生產,規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作為委託方,對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受託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活動負責。對於網路經營,分別規定了平台經營者和化妝品網路銷售者的經營義務及監管要求。對於集中交易市場等,規定了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的管理義務,以及入場經營者的審查登記、定期檢查等要求。對於美容美髮機構等,規定了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的進貨查驗記錄義務,並禁止虛假宣稱產品功效。
(三)明確監管手段。在強化原有的監督檢查、抽樣檢驗監管手段的基礎上,對新條例新增的補充檢驗、緊急控制措施、責任約談、信用管理等監管手段,《辦法》在監督管理章節中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釐清法律責任。在明確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義務的基礎上,具體釐清細化了生產經營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新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在執法實踐中有較為統一的執法尺度。對違法情形作全覆蓋規定,對一些輕微違法行為增設小額罰款。《辦法》還規定了國家藥監局定期公布禁止從業人員名單,把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處罰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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