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化妝品衛生管理辦法

《山東省化妝品衛生管理辦法》在1989.07.24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化妝品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7.24
  • 實施時間:1989.07.24
第一條 為加強化妝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範圍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銷的企業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妝品,系指塗擦、散布於人體表面(表皮、毛髮、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所稱特殊用途化妝品,系指具有生髮、染髮、脫髮、豐乳、減肥和除臭等作用的化妝品。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化妝品衛生實施監督管理;各級衛生防疫機構承擔化妝品衛生監測管理任務。化妝品監測檢驗收費標準,由省衛生、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對轄區內生產和經銷的化妝品,應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監測;對因使用化妝品引起的健康損害事故進行調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設立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化妝品衛生監督任務。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條件從衛生專業人員中聘任並發給證件。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化妝品生產、經銷的企業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銷場所檢查,按規定無償採樣。生產、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銷企業和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新建(包括改建、擴建)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省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從事化妝品生產,必須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領取《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者,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化妝品生產的,應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申請補辦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具備一定的技術力量,具備符合衛生要求的車間、生產設備、原材料庫、成品庫和合格的衛生檢驗室。
第九條 企業生產化妝品,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產品樣品、原料品種及產品衛生學評價等資料,經審核同意,取得衛生批准文號後,方可投產。
銷往省外的含藥物、新原料和特殊用途的化妝品,需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已取得衛生批准文號的化妝品,改變名稱或配方的,須按前兩款的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衛生質量檢驗制度。化妝品的原料、輔料和成品必須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
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一條 化妝品的標籤和說明書,必須註明產品名稱、產品批號、衛生批准文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和廠名廠址。
化妝品的包裝材料,必須無毒、無害、清潔。
第十二條 凡患有傷寒、痢疾、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期肺結核和手癬等疾病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化妝品生產的工作。
對直接接觸化妝品生產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身體健康的方可上崗工作,工作期間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要隨時調整離崗。
第十三條 嚴禁經銷無衛生批准文號、無保質期或超過保質期、變質或被污染的化妝品。
外省生產的化妝品在我省經銷的,必須持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衛生許可證和省級衛生防疫機構檢驗合格證明(複印件)。
第十四條 對化妝品進行廣告宣傳,應持有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批准文號;凡含藥物、新原料和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1.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
2.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3.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一款,第十三條二款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4.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責令其停產。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警告並限期改進;
2.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二款規定的,責令其追回已出廠的化妝品,沒收非法所得,銷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處以其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罰款,並註銷其衛生批准文號或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3.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一款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銷毀不合格化妝品。
同一行為,一個部門給予處罰後,另一部門不再重複給予處罰。
罰款時,應使用全省統一式樣,有財政部門加蓋印章和編號的單據,經辦人須簽字或蓋章。罰款及沒收的非法所得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十六條 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但對控制化妝品生產或經銷的決定,必須立即執行。
第十七條 威脅、阻礙化妝品衛生監督人員執行公務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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