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規範

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規範

《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規範》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的規範。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司2020年9月27日對本規範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 劃,第三章 抽 樣,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法律依據】 為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適用範圍】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的化妝品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管理職責】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負責組織開展國家抽樣檢驗工作。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抽樣檢驗工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抽樣檢驗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部門部署,實施國家和省級抽樣檢驗工作。
對投訴舉報、監督檢查、不良反應監測及風險監測發現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化妝品,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進行專項抽樣檢驗。
第四條【檢驗機構職責】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負責擬訂國家抽樣檢驗計畫和方案,按國家局要求組織實施並提供技術指導,負責匯總、分析、報送國家抽樣檢驗數據,組織開展質量分析和信息共享套用。
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化妝品檢驗機構承擔相關檢驗任務。
第五條【總體工作要求】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組織開展抽樣檢驗工作,加強對抽樣單位、檢驗機構以及抽樣檢驗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企業義務】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是化妝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配合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的抽樣檢驗工作,不得干擾、阻撓或拒絕抽樣檢驗,不得轉移、藏匿化妝品,不得拒絕提供證明材料或提供虛假資料。
進口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配合對進口化妝品的抽樣檢驗工作。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加強管理,協助、配合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抽樣檢驗工作及相關核查處置工作,對抽檢不合格產品及時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措施停止銷售。
第七條【信息管理】 國家局建立抽樣檢驗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抽檢系統),定期匯總分析抽樣檢驗數據。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承擔抽樣檢驗任務的機構等應當及時在抽檢系統報送國家抽樣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八條【抽樣檢驗付費】 進行抽樣檢驗,應當支付抽取樣品的費用,抽樣檢驗等相關工作費用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抽檢分離】 抽樣檢驗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年度計畫】 國家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抽樣檢驗計畫,按照目標明確、重點突出、統籌兼顧的要求對抽樣檢驗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計畫,應當與國家抽樣檢驗計畫相互銜接,各有側重。
組織抽樣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管工作實際,調整年度抽樣檢驗計畫,或者組織開展專項抽樣檢驗。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抽樣檢驗的,應當在實施前將抽樣檢驗計畫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一條【計畫內容】 抽樣檢驗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品類;
(二)抽樣時限、抽樣場所、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實施方案】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計畫,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抽樣檢驗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重點品類】 下列化妝品應當作為抽樣檢驗計畫的重點:
(一)流通範圍大、使用頻次高的;
(二)宣稱用於兒童等特定人群的;
(三)媒體傳播廣、消費者關注度高的;
(四)風險監測、監督檢查、不良反應監測、投訴舉報等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較大隱患的;
(五)既往抽樣檢驗不合格率高的;
(六)其他認為有必要列入抽樣檢驗計畫重點的。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四條【任務承擔】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技術機構實施抽樣。
第十五條【抽樣要求】 化妝品抽樣單位應當建立化妝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抽樣實施方案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化妝品抽樣人員應當熟悉化妝品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等相關規定以及抽樣工作要求。化妝品抽樣單位和相關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
抽樣檢驗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工作的最少需求要求量。
第十六條【不予抽樣情形】 有以下情形,原則上不予抽樣。
(一)產品專供出口;
(二)產品尚未通過出廠檢驗放行的;
(三)樣品發生破損或受到污染,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
(四)樣品剩餘有效期小於6個月的。
第十七條【抽樣】 抽樣檢驗可以在化妝品生產經營現場抽樣,也可以通過網路對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抽樣。
第十八條【抽樣監督檢查】 抽樣人員執行現場抽樣任務時不得少於2人,並向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出示抽樣檢驗告知書及身份證明檔案。由技術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應當同時出示任務委託書複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九條【現場檢查內容】 現場抽樣前,抽樣人員應當先行對被抽樣單位的營業執照等資質和合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生產經營產品的註冊批件、備案憑證信息;
(二)國產化妝品的生產許可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
(三)進口化妝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四)產品標籤標識與註冊批件、備案憑證信息是否相符,有無違法違規標註、宣稱;
(五)是否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二十條【現場抽樣簽名確認】 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從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拒絕確認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記錄上註明情況。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樣品信息、同批產品的進銷存情況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
第二十一條【網路抽樣】 網路抽樣的,應當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
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遞送包裝、樣品包裝、樣品儲運條件等進行查驗,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
第二十二條【抽樣發現問題處理】 抽樣人員發現化妝品存在以下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固定相關證據,通報具有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將問題產品相關信息填報抽檢系統,原則上不再抽樣: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國產化妝品;
(二)未經註冊、備案的化妝品;
(三)沒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標記的國產化妝品;
(四)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化妝品;
(五)未註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批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六)超過保質期限的化妝品;
(七)產品標籤標識與註冊批件、備案憑證信息不相符,或者標籤標識存在明顯違法違規標註、宣稱等情形的化妝品;
(八)其他不合格或違法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抽樣記錄】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範的抽樣文書,完整、準確、清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現場抽樣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化妝品抽樣記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確認,拒絕確認的,抽樣人員應當在化妝品抽樣記錄上註明並簽名。網路抽樣的,抽樣記錄無需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確認。
第二十四條【抽樣付費方式】 抽樣人員完成抽樣並填寫抽樣記錄後,根據被抽樣單位在抽樣記錄中選擇的結算方式付費。被抽樣單位選擇現場結算的,當場向抽樣人員開具發票,抽樣人員當場支付樣品費用。被抽樣單位選擇非現場結算的,在抽樣之日起1個月內將發票寄送至抽樣單位,抽樣單位收到發票後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費用。被抽樣單位不提供發票或者逾期提供發票的,視為無償提供樣品。
支付購買樣品費用,向生產企業抽樣的,一般以樣品的出廠價格為準;向經營單位抽樣的,一般以樣品的實際進貨價格為準。被抽樣單位應當如實告知樣品價格。
抽樣人員發現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反稅收、發票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檢舉。
抽樣完成後,因正當理由無法檢驗,且無法退還被抽樣單位的,抽樣單位仍應當支付購買樣品費用,並在抽樣記錄中註明無法檢驗的原因及費用支付情況。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對現場和網路抽樣相關費用及支付憑證予以認定,或者出台相關財務報銷制度支持現場和網路抽樣。
第二十五條【配合抽樣】 被抽樣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樣品的,應當說明原因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填寫相關記錄。抽樣人員查閱有關生產、銷售及使用記錄後,可以組織對該單位再次抽樣或者追蹤到其他環節抽樣,相關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樣品送達】 抽樣人員應當在形成抽樣記錄後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抽樣記錄及相關資料攜帶或者寄送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
抽樣人員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化妝品標示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抽樣中限制行為】 承擔抽樣任務人員在抽樣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樣品簽封后擅自拆封或更換樣品;
(二)泄露被抽樣單位商業秘密;
(三)提前通知被抽樣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
(四)其它影響抽樣檢驗公正性的行為。

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檢驗機構資質】 化妝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指定或者委託的化妝品檢驗機構,承擔抽樣檢驗所需的檢驗任務。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義務】 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化妝品檢驗報告負責,檢驗報告應當格式規範、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正確,加蓋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標註機構資質認定標誌,並有授權簽字人或批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年。
第三十條【檢驗標準】 抽樣檢驗應當採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相關國家標準等法定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驗和判定。承檢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選擇檢驗方法,不限於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中使用的方法。
對可能摻雜摻假或者使用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生產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家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用於對化妝品的檢驗。
第三十一條【樣品接收】 抽樣檢驗的樣品由承檢機構保存。
承檢機構接收抽樣檢驗的樣品時,應當有專人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並核對樣品與抽樣記錄是否相符,將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按照相關要求存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妝品檢驗機構應當不予接收樣品:
(一)樣品發生破損或受到污染,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
(二)樣品封簽不完整,可能影響樣品公正性的;
(三)抽樣記錄信息與樣品實物明顯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貯藏運輸條件不符合規定、可能影響樣品質量的;
(五)樣品數量明顯不滿足檢驗需求的;
(六)抽樣品類與當次檢驗工作計畫不符的;
(七)註冊批件、備案憑證信息或者生產許可證編號存在問題的;
(八)產品標籤標識與註冊批件、備案憑證信息不相符,標籤標識存在明顯違法標註和違法宣傳等情形的;
(九)同批次多件樣品實物之間的標籤標識、性狀、包裝等有差異的;
(十)其它可能影響樣品質量和檢驗結果情形的。
不予接收樣品,承檢機構應當向抽樣單位說明理由,退回樣品,並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檢驗要求】 承檢機構應當在抽樣檢驗計畫規定的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檢驗的,應當提前向組織抽樣檢驗的部門報告,經批准可以適當延期。未經組織抽樣檢驗的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樣品受損或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應當終止檢驗,並如實記錄相關事實,提供證明材料,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留樣期限】 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餘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異議期滿後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餘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結果報送】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將檢驗結果上報抽檢系統或報送檢驗報告。
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報送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後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上報抽檢系統,同時將檢驗報告、抽樣單複印件以及樣品外包裝照片等材料傳遞至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標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託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通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抽樣的,除按照前款的規定通報外,還應當同時通報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結果告知】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等材料後,應當按照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本轄區內被抽樣單位和標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受託生產企業、化妝品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並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異議申請】 在抽樣檢驗工作中,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論或者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或復檢申請。化妝品經營者、受託生產企業提出異議或復檢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標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的知情同意書
向國家局提出異議或復檢申請的,國家局可以委託申請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七條【異議申請資料】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抽樣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異議申請表及授權書;
(二)檢驗報告全本複印件;
(三)產品假冒承諾書及相關證據;
(四)正品與假冒產品的區別、鑑別方法及其他說明資料;
(五)經辦人身份證明;
(六)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或復檢申請的時限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如產品安全性風險評估報告。
對檢驗結論或者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五)(六)(七)項內容。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照要求提出異議或者復檢申請的,視為對抽樣檢驗過程和結果無異議,認可檢驗結論。
第三十八條【復檢繳費】 申請復檢單位應當先行繳納復檢費用,逾期不繳納的,視為放棄復檢。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初檢機構承擔。
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異議受理】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異議或復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受理期限自受理部門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受理部門受理異議或復檢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報相關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復檢申請:
(一)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樣品不能滿足復檢需要量、超過效期或者效期內不足以完成復檢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復檢已被受理的;
(五)未按規定預先支付復檢費用的;
(六)特殊原因導致留存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等其他不能受理復檢的情形。
第四十條【異議審核】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並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並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部門需要其他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協助的,相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在2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答覆受理部門。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已公布的且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家局公布。復檢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復檢工作,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復檢任務的,取消其復檢資格。
第四十一條【復檢實施】 初檢機構應當自接到復檢受理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遞送復檢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遞送的,經受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如果發現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受理部門。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和判定方法。實施復檢時,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相關國家標準、補充檢驗方法等法定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第四十二條【復檢時限】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檢驗的,應當提前通知受理部門並說明原因。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不得告知申請人復檢結論。
第四十三條【異議和復檢處理結果通報】 受理部門應當自樣品真實性審核完成或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或復檢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並通報相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六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義務】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相關化妝品。
在復檢和異議期間,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履行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最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施產品召回並發布召回信息;
(二)全面自查,分析原因,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風險評估;
(三)根據自查評估情況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核查處置】 對問題產品、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具有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相關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核查處置,符合立案條件的,要按規定立案查處,並按要求公開查處結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督促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履行相關義務,視情況開展跟蹤檢查或抽樣檢驗。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最終的不合格檢驗結論後90日內完成不合格化妝品的核查處置工作。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向組織抽樣檢驗的部門報備。
在完成對問題產品、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在抽檢系統中填報核查處置情況,必要時書面報告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
第四十六條【應急處置】 承檢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化妝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將相關信息書面通知標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標示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進口產品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可以採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並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七條【信息公告】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化妝品抽樣檢驗結果的信息公開工作。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抽樣檢驗信息。
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抽樣檢驗信息,發布部門應當在信息公布前加強分析研判,妥善、準確公布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其他抽檢】 因風險監測、監督檢查、不良反應監測、案件查辦、應急處置等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抽樣檢驗的,不受抽樣計畫、抽樣數量、抽樣地點、樣品狀態、樣品標籤標識等限制。
第四十九條【電子報告】 承檢機構製作的認證電子檢驗報告與出具的紙質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者範圍】 本規範中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包括產品的註冊人、備案人及進口產品的境內責任人、受託生產企業、化妝品經營者。
第五十一條【拒絕抽樣檢驗責任】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干擾、阻撓或拒絕抽樣檢驗,轉移、藏匿化妝品,拒絕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範自年月日起施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規範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監〔2017〕103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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