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健全勞動監察體制的意見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健全勞動監察體制的意見的通知,自1994年11月中編辦、勞動部發出關於建立勞動監察機構配置勞動監察人員編制意見的通知(中編辦[1994]224號)後,各地勞動行政部門結合貫徹實施《勞動法》,加強了勞動監察體制建設,已有27個省級(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近2000個市(地)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建立了勞動監察機構,並按規定配備了一批勞動監察員。這些勞動監察機構建立以來,積極開展勞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保障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但是,仍有部分地區勞動監察機構尚未建立,少數地區仍存在民眾投訴無門、監察不夠有力的情況。從勞動監察工作的整體情況看,還不能適應《勞動法》實施的需要。為了實現在1995年底基本建立全國勞動監察體制的目標,保障《勞動法》的實施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5]301號
【發布日期】1995-08-02
【生效日期】1995-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建全勞動監察體制的意見的通知
(勞部發[1995]3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現就進一步健全勞動監察體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和健全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各地在進一步建立健全省級勞動監察機構的同時,應重點抓好建立市(地)、縣(區)勞動監察機構工作。要將建立市(地)、縣(區)勞動監察機構工作列入今年下半年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工作計畫,明確建立的期限,實行分類指導,按月進行調度,定期通報情況,儘快建立市(地)、縣(區)勞動監察機構。
二、嚴格按照《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規定配備勞動監察員,堅決糾正違反規定亂聘亂任勞動監察員的做法。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不得在本部門以外任命勞動監察員。勞動行政部門任命的勞動監察員要符合規定的政治和業務條件,以及工作年限和勞動監察專業培訓合格等項要求。為適應工作需要,各地應積極選調符合條件的同志擔任專職勞動監察員和兼職勞動監察員。兼職勞動監察員與專職勞動監察員的比例一般掌握在2:1。各地勞動行政部門要爭取在1995年內建立起一支政治和業務素質好、紀律嚴明、勤政廉政的勞動監察執法隊伍,從組織上切實保證勞動監察工作的實施。
三、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各級勞動監察機構應積極開展日常巡視檢查,主動到用人單位了解和掌握《勞動法》實施情況,幫助用人單位正確理解和執行勞動法律、法規,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還應認真組織查處民眾舉報的違法案件,結案率應達到85%以上。現已設立舉報電話的,要儘快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號碼,未設立的地區應在1995年9月底前設立。為了保障《勞動法》的實施,勞動部將於今年10月至年底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一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情況的檢查,請各地提前做好大檢查的準備工作。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監察執法活動,落實《勞動法》規定的各項勞動基本標準,使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有較大幅度的減少,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四、實行勞動監察工作情況通報制度。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國有關勞動監察工作情況,加強指導和監督工作,我部將對全國建立勞動監察體制和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報。各地也應對本地區建立勞動監察體制和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報。
五、加強對建立和健全勞動監察體制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把建立勞動監察體制工作列入勞動工作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勞動監察體制建設中遇到的問題,採取切實措施保障這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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