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現對我市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許可權明確如下:
一、管轄許可權劃分原則
   我市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許可權遵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劃分,確保執法重心下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管轄許可權劃分內容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以下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1.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2.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3.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4.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以下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1.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及市社保辦各辦事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個體工商戶;2.本縣(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3.縣(市)、區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4.應當在本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三)在各縣(市)、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異地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由生產經營場所、用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登記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助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註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用人單位,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等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檢查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用人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用人單位可以委託或交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檢查處理。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情況複雜或影響重大的用人單位的檢查處理,可提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三、有關要求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要站在事關勞動關係和諧、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要意義,從健全體制、完善機制、強化手段、充實力量、確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認真研究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許可權開展監察執法工作,加大監察執法力度,特別要高度重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效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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