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關事項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關事項的通知》是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7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2007〕170號
  • 發布日期:2007-12-20
  • 生效日期:2007-12-20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為了規範勞動保障監察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有關規定,現將全省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依法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中央在甘、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所屬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分支機構)的監察,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由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監察,由企業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對其他性質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察:營業執照由省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營業執照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由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二、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監察,由審批其設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三、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用工行為的監察:省直部門和組織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直部門和組織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直部門和組織由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四、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察,由單位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五、對無營業執照或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監察,由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六、對外埠駐甘用人單位的監察,由用人單位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七、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委託下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將案情重大的案件移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在本行政區域內影響重大,由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可能有失公正的案件,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指定異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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