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進一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為加強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使職業資格證書的推行與勞動就業、工資分配、勞動監察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現就有關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進一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97-08-25
- 生效日期:1997-08-2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7]258號
【發布日期】1997-08-25
【生效日期】1997-08-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各級勞動部門要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勞動部《關於加強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管理的通知》,牢固樹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社會效益第一和質量第一”的指導思想,完善職業技能鑑定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鑑定所(站)運行、考評員使用、證書核發等主要環節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要按照《職業技能鑑定規則》的要求,做好職業技能鑑定各項技術項目工作,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鑑定的服務、管理與實施系統,嚴格命題管理和考務管理,指導鑑定所(站)健全內部規章和工作規範,做好考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並向社會和廣大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資格證收的諮詢服務。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根據《勞動法》關於“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原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中有技術等級的職業(工種)和制定出職業技能標準的新職業,要求從業者上崗前必須經過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介紹機構應將本地區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工種)及相關要求向社會公告,在審核招聘簡章時嚴格執行就業準入有關規定,並根據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要求,推薦符合條件的求職者,對希望從事技工種職業而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指導他們到相應的培訓機構接受職業培訓。
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應主動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繫,密切合作,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要求其參加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予辦理開業手續。
各地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勞資機構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在推行職業資格證書的基礎上,指導用人單位在技術工作崗位上大力推行培訓、考核與使用相結合併與待遇相聯繫的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持證上崗制度和以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以及實際勞動貢獻為依據的工資分配製度。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要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將用人單位招收、錄用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培訓情況列入勞動監察的範圍。對於國家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職業資格才能就業上崗的技術工種,如用人單位招收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法查處,並責令其改正。
各級勞動部門應根據境外就業、勞務輸出的實際需要,為擬從事技術工種的出國勞務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服務。
各地勞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領導,制訂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作規劃和具體方案,認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