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人社部發[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勞動保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教育、民政、財政、工商管理廳(局、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勞動保障等工作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以下簡稱國辦73號檔案)精神,為切實做好各類職業資格的清理規範工作,把實際中的問題通知給各機構執行。
檔案內容
一、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國辦73號檔案精神
二、嚴格要求,全面深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
(一)清理規範內容。各地區和各部門要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責許可權,全面清查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情況,包括資格設定、資格類別、實施機構、資格相關培訓、資格證書印製和發放等工作情況。對於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面向社會設定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鑑定、發證等活動,由其業務主營單位負責清理規範,民政部門配合。對於企業面向社會設定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鑑定、發證等活動,由所在地區負責清理規範。
(二)清理規範方法。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分步、分類開展清理規範工作。一是對於清理出來的各類職業資格,必須認真提出保留、歸併、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對清查中發現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為依據設定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設定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原則上都應立即停止。對確需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發布公告,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是各類企業自行開展的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應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檢查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內組織實施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鑑定活動,特別是考試、鑑定重要環節的組織實施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公平公正,嚴格有序。四是對舉辦考試、鑑定活動的單位(機構)與職能不一致、使用含義模糊的名稱或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的考試、鑑定活動,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糾正。五是對違法違規印製、濫發證書等活動,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六是對強制開展的考前培訓、以考試為名推行的各種培訓、超越職能範圍或不按辦學許可證規定舉辦的各種培訓,堅決進行查處。對在培訓活動中進行的虛假宣傳等,及時予以糾正。七是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對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收費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對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國辦73號檔案要求,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三)清理規範結果處理。各地區和各部門在對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清理規範的基礎上,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兩類情況分別做出總結,並匯總形成本地區或本部門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工作總結,認真填寫《職業資格清理規範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1)。按照國辦73號檔案要求,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工作總結和《職業資格清理規範情況統計表》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抄報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工商總局。工作總結主要內容:一是基本情況;二是處理意見;三是規範發展意見。具體包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開展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基本情況;清理規範過程中採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對每一個職業資格明確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調整或歸併的處理意見;詳細說明各類職業資格名稱、類型、設定依據、設定部門(或單位)、實施部門(或單位)、實施時間和已獲得資格人數、涉及範圍、證書名稱及需要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籌研究進行調整、審批並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規範發展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各地區和各部門報送清理規範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匯總,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批准保留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分期分批向社會發布公告。凡未經批准和向社會公告的職業資格,今後一律不得開展相應的考試、鑑定、培訓、發證等活動。
(四)清理規範時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區和各部門要完成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範工作,並上報工作總結和《職業資格清理規範情況統計表》。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清理規範工作的基礎上,按照統一規劃、規範設定、分類管理、有序實施、嚴格監管的要求,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類職業資格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規範工作
各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省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承擔好清理規範的牽頭工作,會同本地區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好各類職業資格清理規範的相關工作;各地財政和價格部門負責全面清理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鑑定、培訓、發證等收費活動,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各地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各類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超範圍經營行為;各地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和冒用職業資格之名進行欺詐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各地民政部門和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會團體開展的有關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各地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並對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勞動)司(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範工作。
四、加強領導,確保清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工商總局建立職業資格清理規範工作協調機制,共同負責清理規範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清理規範工作辦公室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清理規範工作辦公室,分別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各類職業資格的清理規範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規範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組織專門力量,周密部署,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切實完成好這次清理規範工作。
在清理規範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清理規範工作辦公室聯繫。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