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的通知

《關於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的通知》是2015年4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要求,我部牽頭組織開展了減少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和職業資格清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鞏固職業資格清理成果,深化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我部擬於近期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推動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工作取得新進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據
(一)《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號)。
二、督查內容
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貫徹落實上述檔案情況和尚在組織實施的各類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具體包括:
(一)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是否已對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職業資格停止相關認定工作。
(二)各地區有無自行設定職業資格情況,自行設定的職業資格是否已取消。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對於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設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是否已取消。
(三)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就取消的職業資格是否已制定後續措施和辦法,是否已建立職業資格組織實施工作長效機制。
(四)清查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目前尚在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情況,包括:資格名稱、設定部門(單位)、實施部門(單位)、設定依據及收費情況等。
三、督查方式
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走訪與座談相結合等方式。
四、督查時間
2015年5月-9月。
五、督查步驟
本次督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動員階段(5月)。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按照統一部署,及時傳達本次督查活動要求,部署開展本地區、本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
(二)自查抽查階段(5-8月)。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對本地區、本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的各類職業資格設定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同時,我部將組成督查組赴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點抽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總結報告階段(9月)。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認真梳理本地區、本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各類職業資格設定實施總體情況,深入分析本地區、本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職業資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我部報送工作總結。在此基礎上,我部將及時總結此次督查情況並將督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六、有關要求
(一)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要高度重視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摸清職業資格底數、建立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徑,是加強職業資格監督管理、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體現。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要提高對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
(二)各地人社部門要會同紀委(監察)、編辦、發展改革(物價)、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工作,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徹底摸清本地區內正在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情況,督促檢查已取消職業資格在本地區的落實情況。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也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已取消職業資格的落實情況,清查尚在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情況。
(三)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要在梳理分析的基礎上進行認真總結,並填寫《已取消的職業資格情況統計表》和《尚在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情況統計表》。請各地區、各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集團公司)於9月底前將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含電子版)上報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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