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管教隊工作細則為具體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1962年12月4日由公安部制定並通知各地普遍試行。共8章55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勞動改造管教隊(以下簡稱勞改隊)的性質、任務、工作方針及管理機關;第二章,規定了勞改隊的管理體制;第三章,規定了勞改隊的管押制度;第四章,規定了勞改隊實施教育改造的一般原則和方法;第五章,規定了勞改隊進行勞動生產的管理制度;第六章,規定了勞改隊的生活管理制度;第七章,規定了勞改隊對犯人實施的獎懲制度;第八章,規定了勞改工作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應遵循的組織、紀律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