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管教隊工作細則

勞動改造管教隊工作細則為具體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1962年12月4日由公安部制定並通知各地普遍試行。共8章55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勞動改造管教隊(以下簡稱勞改隊)的性質、任務、工作方針及管理機關;第二章,規定了勞改隊的管理體制;第三章,規定了勞改隊的管押制度;第四章,規定了勞改隊實施教育改造的一般原則和方法;第五章,規定了勞改隊進行勞動生產的管理制度;第六章,規定了勞改隊的生活管理制度;第七章,規定了勞改隊對犯人實施的獎懲制度;第八章,規定了勞改工作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應遵循的組織、紀律原則等。

勞動改造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規定,在偏遠地區、離省會較遠、犯人總數達三千人以上的勞動改造管教隊,成立勞動改造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和指導勞動改造管教隊對於犯人的勞動、教育工作、管理方法和獎懲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七人,由省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各派代表一人或二人和勞動改造管教隊負責人組成,並定期向省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報告,和請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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