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收押

分別收押是指根據罪犯的性別、年齡、犯罪性質、案情情況、刑期長短等不同情況,按照勞改法規的規定,分別收押於監獄、女監(包括女分監)、勞動改造管教隊(含勞動改造管教總隊和獨立大隊)、少年犯管教所等不同管理職能的勞動改造機關。

按照《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的規定,監獄收押反革命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在監獄內設立女分監予以收押,若設女犯監獄則收押於女犯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含總隊或獨立大隊)收押判處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屬於監獄收押範圍的犯人。少年犯管教所收押18周歲以下的少年犯。從80年代末期開始,為適應新時期勞改工作改革,提高改造質量的需要,全國各地按照法務部的統一部署,在原有分押基礎上,正在逐步實行以教育為重點、以犯罪性質為主的深層次的對罪犯的分別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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